我国《刑法》中所规定的利用会道门致人死亡罪具体犯罪构成要件包括:主体为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客体是社会管理秩序;主观上行为人具有行为的故意;客观上为组织和利用会道门、邪教组织或者利用迷信制造、散布迷信邪说,蒙骗其成员或其他人实施绝食、自残、自虐等行为,导致死亡结果发生的行为。
一、组织邪教组织致人重伤罪的客观要件:
1、本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组织和利用会道门、邪教组织或者利用迷信制造、散布迷信邪说,蒙骗其成员或者其他人实施绝食、自残、自虐等行为,或者阻止病人进行正常治疗,导致死亡结果发生的行为。
2、所谓蒙骗,即欺骗,指用虚假的言语或行为来编造不存在的事实,掩盖、曲解客观现象,从而使人产生对事物及其本质或事物规律的不正确或不正常的认识。
3、致人死亡的后果,是指受行为人蒙骗的人受到会道门、邪教组织或迷信的蒙骗,进行绝食、自溺、服毒、自缢等自杀性行为,或受行为人蒙骗的人受到蒙骗后采取杀害其他人的行为。或者行为人在采用蒙骗的行动方式中,直接地非故意的进行了可能导致他人死亡的行为,造成死亡的后果。
4、具备本罪的客观方向必须同时有上述两个方面。行为人的危害行为与致人死亡的结果是一种间接的因果关系,但正因为有了致人死亡结果的发生,才使行为人的危害行为具有了可罚性,致人死亡的后果是本罪成立的必要条件。
5、情节特别严重,是本罪的加重量刑情节。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组织和利用邪教组织犯罪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情节特别严重:造成3人以上死亡的;造成死亡人数不满3人,但造成多人重伤的;曾因邪教活动受过刑事或者行政处罚,又组织和利用邪教组织蒙骗他人,致人死亡的;造成其他特别严重后果的。
二、什么条件下才会构成利用会道门致人重伤罪
构成利用会道门致人重伤罪的条件:
1、客体要件。本罪侵犯的客体是社会管理秩序。
2、客观要件。本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组织和利用会道门组织制造、散布邪说,蒙骗其成员或者其他人实施绝食、自残、自虐等行为,或者阻止病人进行正常治疗,导致死亡结果发生的行为。
3、主体要件。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即任何年满l6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
4、主观要件。本罪的主观方面是过失。
三、组织邪教致人重伤罪的构成要件是什么
组织邪教致人重伤罪的构成要件包括以下内容:
1.客体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社会管理秩序。会道门、邪教组织、迷信活动都是不受宪法、法律保护的,组织和利用会道门、邪教组织或者利用迷信蒙骗他人,造成他人重伤,严重破坏稳定和谐的社会关系,干扰了正常的社会秩序。
2.客观要件
本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组织和利用会道门、邪教组织或者利用迷信制造、散布迷信邪说,蒙骗其成员或者其他人实施绝食、自残、自虐等行为,或者阻止病人进行正常治疗,导致重伤结果发生的行为。
3.主体要件
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即任何年满l6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实践中,多是会道门的道首、头目、邪教组织的教主,以及神汉、巫婆等。会道门、邪教组织中的一般分子也可能成为本罪的主体。
4.主观要件
本罪的主观方面是过失。行为人蒙骗他人是故意的,即其希望或放任被蒙骗的对象产生错误的认识,而对造成的重伤后果是过失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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