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一十五条:储存期限届满,存货人或者仓单持有人应当凭仓单、入库单等提取仓储物。存货人或者仓单持有人逾期提取的,应当加收仓储费;提前提取的,不减收仓储费。
1、保管人验收仓储物后,在仓储期间发生仓储物的品种、数量、质量、规格、型号不符合合同约定的,承担违约赔偿责任;
2、仓储期间,因保管人保管不善造成仓储物毁损、灭失,保管人承担违约赔偿责任;
3、仓储期间,因约定的保管条件发生变化而未及时通知存货人,造成仓储物的毁损、灭失,由保管人承担违约损害责任。
一、订立仓储合同的原则有哪些
订立仓储合同有以下原则:
1、自愿原则,仓储合同自保管人和存货人意思表示一致时成立;
2、公平原则,存货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仓储费,保管人应当妥善保管仓储物;
3、诚信原则,当事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全面履行义务。
二、仓储合同的主要内容包括什么
仓储合同主要包括以下内容:保管人应当在仓单上签字或者盖章。
仓单包括以下事项:
(1)存货人的名称、姓名和住所;
(2)仓储物品的品种、数量、质量、包装、件数和标记;
(3)仓储物品损耗标准;
(4)存储场所;
(5)储存期;
(6)仓储费;
(7)仓储物已办理保险的,其保险金额、期限及保险人名称;
(8)填发人,填发地点和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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