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民法典的检验期限过短时的处理有哪些规定
当事人约定的检验期限过短,根据标的物的性质和交易习惯,买受人在检验期限内难以完成全面检验的,该期限仅视为买受人对标的物的外观瑕疵提出异议的期限。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六百二十二条【检验期限过短时的处理】当事人约定的检验期限过短,根据标的物的性质和交易习惯,买受人在检验期限内难以完成全面检验的,该期限仅视为买受人对标的物的外观瑕疵提出异议的期限。
约定的检验期限或者质量保证期短于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期限的,应当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期限为准。
第六百二十三条【检验期限未约定时的处理】当事人对检验期限未作约定,买受人签收的送货单、确认单等载明标的物数量、型号、规格的,推定买受人已经对数量和外观瑕疵进行检验,但是有相关证据足以推翻的除外。
二、口头约定买卖合同,没明确货物价款怎么办
有些熟人间约定口头买卖合同时,可能会直接要求要多少货,但是不明确说好货物价格,导致有些卖家在交付后,要求对方拿货款时陷入困难。那么,这种情况下怎么确定货物价格,具体可以按照以下做法:
1、双方进行协商。不管是签订买卖合同,还是口头约定合同,都是以双方的自主约定,所以在这种情况下,双方对货物价款不确定的,即可以通过双方协商确定。
协商要是能达成一致的,那么可以做补充协议。
2、按照合同的特别条款。有些买卖合同会有特别的规定,所以对货物价款不确定的也可以参考该条款确定。
3、按交易习惯。如果是熟客关系,那么双方也能默认出个交易方式,或者直接按照业内的方法确定。
如果按照以上的做法都不能确定货物价款的,那么可以根据以下不同情况确定最后的价款:
1、必须执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的,按照该价格履行。
2、除了上述情况之外,将按照同类产品、同类服务订立合同时履行地的市场价格履行。
不过不管怎样,双方事先没约定好货物价款,在结账的时候都将会陷入麻烦,如果实在解决不下的话,那么可以采取以下措施处理:
1、申请仲裁。如果双方口头约定了仲裁,或是在协商处理不下时,双方都明确补充仲裁协议的,那么即可以按照仲裁条款,去请求仲裁院进行处理。
2、法院起诉。如果双方没有约定仲裁,那么这个时候即可以积极去法院起诉处理,不过法院起诉的话得提供相应的证据,比如送货单、收货单、结算单、发票以及货物等。
-
检验期限或质量保证期过短的处理的法律规定
104人看过
-
车辆检验期限规定的内容有哪些
110人看过
-
汽车检验的年限有哪些规定?
471人看过
-
民法典的买受人的检验义务有哪些
315人看过
-
民法典的隐蔽工程验收有哪些规定
204人看过
-
民法典的借款人支付利息的期限有哪些规定
372人看过
补充仲裁协议是指在已经存在的仲裁协议基础上,对仲裁协议的内容进行补充或修改的协议。这种协议通常用于解决主仲裁协议中未涉及的问题或对已有的仲裁协议进行完善。补充仲裁协议的效力与主仲裁协议相同,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必须遵守。... 更多>
-
约定检验期限过短该如何处理?云南在线咨询 2023-11-09买受人主张合同约定的隐蔽瑕疵检验期间过短的,应当综合当事人交易行为、标的物及瑕疵情况、检验方法及时间等因素,依据诚实信用原则进行判断。有证据证明买受人能够在约定的检验期内完成全面检验而怠于检验并提出质量异议的,应当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
-
车辆检验期限规定有哪些?河南在线咨询 2021-09-28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在勘查现场之日起五日内委托有关机构对车辆进行检验、鉴定;检验、鉴定应当在二十日内完成,需要延期的,经批准可以延长十日。《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三十九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当事人生理、精神状况、人体损伤、尸体、车辆及其行驶速度、痕迹、物品以及现场的道路状况等需要进行检验、鉴定的,应当在勘查现场之日起五日内指派或者委托专业技术人员、具备资格的鉴定机构进行检验、鉴定。检验、
-
民法典规定装修房屋延期期限的规定有哪些陕西在线咨询 2022-12-01装修房屋延期属于违约行为,应该按照合同约定承担违约责任,合同没有约定的,按法定。 根据法律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
定期检验的期限台湾在线咨询 2022-03-11根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三款:“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定期检验要求,在安全检验合格有效期届满前1个月向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提出定期检验要求。检验机构接到定期检验要求后,应当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及时进行安全性能检验和能效测试。未经定期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特种设备,不得继续使用。
-
核检规定的检验时限是多久上海在线咨询 2022-03-23民用核设施营运单位应当在进口民用核安全设备计划开箱检查20个工作日前,向国务院核安全监管部门及其所属的检验机构申报,并提交下列材料:(一)进口民用核安全设备装配总图、出厂检验试验报告等产品竣工文件;(二)营运单位监造、装运前检验和监装以及验收结果报告;(三)国务院核安全监管部门监督检查发现问题的处理和关闭情况报告;(四)进口民用核安全设备活动不符合项情况,以及较大和重大不符合项记录;(五)国务院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