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农业用地开发管理暂行办法(修正)[失效]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6-10 16:07:10 425 人看过

第一条为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甘肃省实施土地管理法办法》,保护和利用待开发农业土地资源,结合我省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农业用地开发,是指在我省行政区域内用于农、林、牧、渔业生产的综合性开发,包括尚未被利用或利用得不充分、不合理的农业土地资源开发和对现已利用的农业土地资源多层次的结构调整及深度开发。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待开发农业土地资源包括:荒山、荒坡、河滩、闲散地、废弃地、戈壁、中低产田及其他未利用的土地。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要加强对农业用地开发工作的领导,将农业用地开发计划纳入本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并列为责任目标管理的内容之一,有计划、有步骤地进行。

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农业用地开发工作实行统一管理,并会同计划、农业、财政等有关部门,编制开发规划,根据上级分配的开发指标,安排开垦和整治、改良耕地的年度项目计划,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并监督、检查规划、计划的实施。

第六条编制农业用地开发规划,必须遵循下列原则:

(一)必须遵守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符合国家计划和政策,维护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

(二)必须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有利于国民经济的协调发展和农业生产结构的调整;

(三)保持水土平衡和良好的生态环境,有利于扭转一些地区生态系统恶性循环的局面;

(四)充分发挥农业土地资源优势,先开发投资少、见效快的闲散地、废弃地,利用有限的资金,在短期内获得尽可能大的社会效益、生态效益和经济效益。

第七条对农业用地的开发者实行下列优惠政策:

(一)开发的土地所有权不变,开发者优先享有使用权;

(二)实行谁开发、谁承包、谁受益的原则,土地使用权一定三十年或五十年不变,在承包合同有效期限内和不改变原承包合同内容的前提下,允许继承人继续承包或转包。

(三)新开发的农业用地,从有收入的那一年起免征一至三年农业税和农林特产税。移民新开发的农业用地,从有收入的那一年起免征三至五年农业税和农林特产税。同时,均免交三至五年统购粮和各项提留。

(四)实行资助、择优扶持或招标优选。

(五)集体或个人腾出川、水地,搬迁到荒山、荒坡等劣地上建房时,腾出的宅基地优先承包给搬迁者耕种,并从耕地占用税的地方留成中给予适当补助,补助费标准由县级人民政府确定。

省外有关单位和个人及海外侨胞、港澳同胞来我省开发农业用地,上述优惠政策同样适用。

第八条国家企业、事业单位和城市集体所有制单位开发集体所有的农业土地资源,可以由开发者与土地所有者实行联合经营,也可以由开发者与土地所有者签订有期有偿使用合同。

第九条开发前要对待开发农业土地资源开展调查,组织有关人员进行适宜性评价,确定开发的适宜范围,适宜程度和利用价值,制定年度与中期开发计划。

第十条农业用地开发前期勘察论证及规划设计的费用可从耕地占用税中列支。

第十一条开发利用国有荒山、荒地、河滩等用于农业的,须向土地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并同时提供土地资源调查报告、开发论证报告及审查后的开发计划等有关资料,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发给农业用地开发证书后,方可开发。

国家、集体投资开发的农业用地,一律采取公开投标承包。

第十二条开发农业用地一千亩以下的,由县(市、区)人民政府批准,报市、自治州人民政府或地区行政公署备案;一千亩至五千亩的,由市、自治州人民政府或地区行政公署批准,报省人民政府备案;五千亩以上的,由省人民政府批准。

第十三条批准后的开发者要和当地政府或有关部门签定合同,土地管理部门监督、检查合同的执行情况。

第十四条农业用地开发可采取国营、集体、联户、个体或集体与个体联合开发的形式。科研人员可进行技术承包,发挥科技优势,进行科学管理。

第十五条开发农业用地所需资金应以自筹为主,国家资助为辅。有条件的地区可利用社会集资建立土地开发专项资金,对开发者实行有偿投资。

农业用地开发资金来源包括:

1、按法律规定征收的开发建设资金;

2、耕地占用税留成部分;

3、被征地后的土地补偿费;

4、集体或个人集资;

5、国家资助;

6、利用外资。

农业用地开发资金还可以从农田水利小流域治理资金、扶贫资金中给予支持。乡(镇)企业发展较好的县、乡、村,也可用以工补农办法给予适当补助。

第十六条农业用地开发资金的发放,对采取贷款、有偿或无偿投资等多种形式。凡有直接经济收入的项目一律有偿扶持,有偿投资到期回收后,由财政部门专户储存,继续周转用于开垦宜耕荒地和整治、改良现有耕地。

第十七条农业用地开发工作结束后,由开发者向县级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申请验收。土地管理部门验收时要登记造册,建立档案,发放使用证,并将新开发土地面积列入统计年报。

成片荒地开垦后形成的较大面积的新耕地,应以家庭农场或联户经营为主,也可采取投标的方法由种田能手租赁、承包,做到规模适度,集约经营。

第十八条对待开发的农业土地资源自己无力开发时,应允许别的有条件者开发;对易开垦的荒地,要限期完成开发,在限期内无力开发的,由土地管理部门予以收回,另行安排开发者。

第十九条对认真执行本办法,在保护和开发农业土地资源、合理利用土地以及进行有关的科学研究等方面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十条对在生产建设过程中,因挖损、塌陷、压占等造成破坏的土地,坚持谁破坏、谁复垦的原则,限期复垦;无力复垦的,按规定缴纳土地复垦费。具体办法依照一九八八年十月二十一日国务院发布的《土地复垦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禁止毁林、毁草开荒,破坏植被。未经批准开发土地造成土地沙化、盐渍化的,要限期治理,并处以每亩五百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水土流失的,按省人民政府有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二条对阻挠、破坏开发农业土地资源,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单位和个人,由当地公安机关给予治安管理处罚;造成经济损失的,要责令赔偿,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三条本办法由省土地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本办法从颁布之日起施行。

声明:该文章是网站编辑根据互联网公开的相关知识进行归纳整理。如若侵权或错误,请通过反馈渠道提交信息, 我们将及时处理。【点击反馈】
律师服务
2024年11月27日 11:58
你好,请问你遇到了什么法律问题?
加密服务已开启
0/500
律师普法
换一批
更多继承人相关文章
  • 甘肃省著名商标认定和管理暂行办法
    发布部门:甘肃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发布文号:第一条为了保护著名商标注册人的合法权益,增强我省名牌商品在市场上的竞争能力,进一步推动我省商标事业的发展,振兴甘肃经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细则》,参照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驰名商标认定和管理暂行规定》,制定本办法。关联法规:第二条本办法中的甘肃省著名商标(以下简称著名商标),是指在省内外市场上享有较高知名度和较好信誉的我省注册商标。第三条甘肃省工商行政管理局牵头组织省商标协会、省消费者协会,组成甘肃省著名商标认定委员会,负责著名商标的认定。认定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处理日常工作。第四条甘肃省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甘肃省著名商标的管理工作,甘肃省著名商标在甘肃省境内受法律保护。第五条凡获得甘肃省著名商标的,其注册商标所指定的商品为知名商品。第六条除第三条规定外,其他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认定、评选或变相认定甘肃省著名商标。第七条
    2023-06-07
    365人看过
  • 甘肃省校方责任保险管理工作暂行办法
    为贯彻落实《教育部、财政部、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推行校方责任保险完善校园伤害事故风险管理机制的通知》(教体艺[2008]2号)精神,根据《甘肃省教育厅、甘肃省财政厅、甘肃保监局关于建立全省校方责任保险制度完善校园安全管理机制的通知》(甘教厅[2008]90号),制定本办法。一、校方责任保险的基本原则第一条校方责任保险是指以被保险人(学校)对第三者(注册学生)依法应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为保险标的的保险。第二条校方责任保险的保险期限为一年,通常为一个学年度,我省统一为当年9月1日起,次年8月31日止,期满续保。第三条投保范围:由国家或社会力量举办的全日制普通中小学校(含特殊教育学校)、中等职业学校,都要投保校方责任保险。幼儿园、高等学校原则上都应投保校方责任保险。第四条责任范围:因校方责任导致学生的人身伤害,依法应由校方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按照《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教育部12号令)规定
    2023-06-15
    148人看过
  • 《甘肃省道路交通安全监管职责暂行办法》印发
    甘肃省政府办公厅日前印发《甘肃省道路交通安全监管职责暂行办法》。该办法规定,各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要将校车的交通安全工作纳入当地安全生产综合监管范围。该办法鼓励小学推行小黄帽路队制度,要求学校建立校车安全管理制度,将学校自备或租用接送学生的机动车纳入本单位安全责任制管理,并与教育行政部门签订交通安全管理责任书,与校车驾驶人签订安全行车责任书。购买或租用机动车专门用于接送中小学生、幼儿园儿童的,应当及时到教育和公安交管部门备案;接送中小学生、幼儿园儿童的校车安全技术状况必须符合国家标准,并统一标识、标牌。各地教育部门要配合公安机关加强对接送学生车辆的监督管理,纠正校车及其驾驶人的交通违法行为。
    2023-06-08
    73人看过
  • 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甘肃省实施〈失业保险条例〉办法》的决
    发布部门:甘肃省人民政府发布文号:甘肃省人民政府令第35号《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甘肃省实施《失业保险条例》办法〉的决定》已经2007年3月20日省人民政府第97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省长徐守盛二○○七年四月八日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甘肃省实施〈失业保险条例〉办法》的决定甘肃省人民政府决定对《甘肃省实施〈失业保险条例〉办法》作如下修改:一、第一条修改为:“为了保障失业人员失业期间的基本生活,促进其再就业,根据国务院《失业保险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二、第二条增加一款,作为第四款:“本条所称失业人员,是指具有劳动能力的适龄劳动者,依照本办法在在职期间履行了缴纳失业保险费义务,失业后按规定进行失业登记的人员。”三、第三条第二款修改为:“各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设立的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具体承办失业保险工作。失业保险费由地方税务机关征收。”四、第四
    2023-05-05
    213人看过
  • 福建省开发耕地管理办法[失效]
    第一条为加强对开发耕地的管理,保障再造耕地总量与消耗耕地总量的平衡,促使合理使用耕地,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开发耕地应当遵守本办法。第三条严格控制使用耕地进行非农业建设。确需使用耕地进行非农业建设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再造耕地总量不低于使用耕地总量的原则进行审批。第四条使用耕地进行非农业建设的,建设项目选址定点须经农业主管部门同意后,按规定的审批程序报批。第五条投资开发经营成片土地项目确需使用耕地的,市、县人民政府在报批成片开发项目建议书时,应当附具开发耕地计划和实施方案。前款所指的开发耕地计划和实施方案由省土地管理局会同省计委、农委组织有关部门审查,确认耕地开发计划可行后,按有关规定办理用地审批手续。但属厦门市人民政府审批的,由厦门市土地管理局会同市计委、农委审查。第六条使用耕地进行非农业建设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依照下列标准缴纳耕地开
    2023-06-10
    59人看过
  • 甘肃省世行贷款偿债基金筹措管理暂行办法
    发布部门:甘肃省发布文号:为了更好地利用世行贷款,保证按期偿还世行贷款本息,维护我省对外信誉,缓解偿债高峰期的财政压力,根据《甘肃省世界银行贷款项目执行委员会会议纪要》精神,特制定本暂行办法。一、偿债基金的资金来源1.省级财政预算每年安排一定数额的资金,用于偿还世行贷款本息。2.世界银行贷款资金的存款利息收入。3.有偿转贷项目归还的贷款本金与利息(如投资公司收回的工业贷款本息)。4.世行贷款项目单位在贷款资金运用过程中产生的利息收入、财产溢余、固定资产工器具租赁收入、折价收入和其他收入应上交财政部门作为偿债基金。5.贷款外汇资金转换为人民币时因汇率变化产生的收益与损失相抵后的净收益。6.世行工业项目因报帐汇率与合同汇率不同而产生的汇差净收益。7.偿债基金在参与资金周转过程中产生的利息或手续费收入。8.农业项目受益区新增的农牧业税(含农业特产农业税)。9.财政以调剂外汇价格直接转换外汇的差价
    2023-06-05
    378人看过
  • 甘肃省农业税核产定税办法(试行)
    发布部门:甘肃省发布文号:甘政发[2002]57号第一条为了合理确定农业税税负,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行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工作的通知,(中发[2000]7号)和《甘肃省农业税征收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关联法规:第二条农业税根据纳税人实际种植的计税土地面积、核定的亩均常年产量和适用税率计算确定。农业税核产定税工作要充分体现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具体按定亩、定产、定税、填制农业税纳税登记表的操作程序办理。第三条农业税核产定税工作,由县(市、区)人民政府统一组织,乡(镇)人民政府负责实施。第四条计税土地面积的核定农民承包土地从事农业生产的,计税土地原则上以农民第二轮承包用于农业生产的土地为基础确定。其他单位和个人从事农业生产的,计税土地为实际用于农业生产的土地。经国家土地管理部门批准征(占)用并已缴纳耕地占用税的计税土地,以及水毁、塌陷、沙化、盐碱化等不能继续耕种的土
    2023-06-07
    107人看过
  • 甘肃省工业建设项目职业安全卫生监察暂行规定[修正]
    第一条为了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确保工业建设和技术改造项目(以下简称建设项目)投产后符合职业安全卫生的要求,保障劳动者在生产中的安全与健康,特制定本规定。第二条凡我省境内的工业建设项目,均适用本规定。非工业建设项目,涉及职业安全卫生的问题,亦参照执行。第三条建设项目必须符合国家关于职业安全卫生方面的有关规定。职业安全卫生的技术措施和设施,应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以下简称“三同时”)第四条各级计划、基建管理部门和行业管理部门,负责监督职业安全卫生方面的“三同时”工作。在组织建设项目的可行性论证、编制和审批计划任务书时,应同时考虑职业安全卫生的技术措施和设施所需的投资。第五条设计单位要对建设项目的职业安全卫生设施和措施负设计责任。在编制初步设计时,应有《职业安全卫生专篇》。设计要符合国家职业安全卫生标准。第六条初步设计会审和竣工验收,应有劳动、环保、卫生等部门
    2023-02-27
    388人看过
  • 甘肃省劳动模范待遇暂行规定[失效]
    为了落实劳动模范政策,提高劳模的社会地位和待遇,进一步调动广大职工学先进、赶先进的积极性,特制定《甘肃省劳动模范待遇暂行规定》。一、凡是建国以来,被国务院、省政府或国家各部、委表彰的劳动模范、先进生产(工作)者,退休时的待遇,仍执行甘政发〔1981〕375号文件中关于提高退休费标准的有关规定。二、凡是1985年1月1日至1988年12月31日期间,获得省特等劳动模范者,不论其在职与否,仍保持其先进荣誉的,可奖励晋升两级工资;获得省劳动模范、全国五一劳动奖章荣誉称号者,不论其在职与否,仍保持其先进荣誉的,可奖励晋升一级工资。其中,凡从各种渠道已获得奖励工资的(省劳动模范、全国五一劳动奖章获得者为一级的,特等劳模为两级的),不再重复奖励晋升工资。今后被表彰的全国和省级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的工资奖励晋升办法,另行规定。已达到本职务、本岗位最高等级工资的省级劳模,可按省劳动局、省人事局等单位甘劳薪
    2023-04-22
    190人看过
  • 甘肃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办法
    第二条凡属我省境内的城市、县城、建制镇、工矿区范围内使用土地(包括国有土地和集体土地)的单位和个人,为城镇土地使用税(以下简称土地使用税)的纳税义务人(以下简称纳税人),均应依照《条例》和本《办法》的规定缴纳土地使用税。第三条我省土地使用税每平方米年税额如下:(一)兰州市(城关区、七里河区、西固区、安宁区、红古区)为大城市,五角至三元。(二)天水市(秦城区、北道区)为中等城市,四角至二元。(三)白银市(白银区、平川区)、酒泉市、玉门市、嘉峪关市、金昌市(金川区)、武威市、张掖市、西峰市、平凉市、敦煌市、临夏市为小城市,三角至一元。(四)县城、建制镇、工矿区(包括甘肃矿区),二角至八角。第四条根据市政建设和经济发展状况,我省部分县城及县辖建制镇(县城名单附后),可按规定的最低税额降低百分之三十执行。其他县辖建制镇是否比照执行,由县人民政府确定。第五条根据《条例》和国家税务局对土地使用税征收范
    2023-06-15
    143人看过
  •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甘肃省征收农民集体所有土地补偿费用分配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省政府有关部门:《甘肃省征收农民集体所有土地补偿费用分配使用管理办法》已经省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二○○六年四月十四日甘肃省征收农民集体所有土地补偿费用分配使用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切实保护被征收土地农民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合法权益,加强征地补偿费用的管理,确保征地补偿费用的合理分配和使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及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征收土地是指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将农民集体所有土地收归国家所有,并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给予补偿的行为。征收土地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国务院、省人民政府批准的征收土地方案统一组织实施,其他任何单位、组织、团体和个人不得征收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第三条征地补偿费用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补偿费。第四条征收农民集体所有土地必须严格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甘肃
    2023-04-22
    389人看过
  • 甘肃省省外建筑业企业在甘备案管理规定
    第一条为适应西部大开发形势,进一步加强工程建设与建筑活动管理,保证建设工程质量,维护建筑市场秩序,规范省外建筑业企业在甘施工经营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甘肃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规定所称省外建筑业企业是指未在本省办理资质审查和工商法人营业执照注册的外省(自治区、直辖市)和国务院有关部门及军队系统所属的建筑业企业。第三条省外建筑业企业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设备安装工程及装修装饰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活动和其他专业工程施工,均应遵守本规定。第四条省建设厅负责省外建筑业企业在甘施工经营的管理工作,委托省建筑市场管理办公室负责备案工作。地(州、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进入本行政区域内的省外建筑业企业的日常监督管理工作。第五条省外建筑业企业在甘进行施工经营,除应遵守有关规定之外,必须在省建筑市场管理办公室办理资质备案手续。领
    2023-06-10
    345人看过
  • 甘肃省征地补偿管理办法内容是什么?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甘肃省实施土地管理法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经省政府2016年2月1日批准(甘政国土发〔2016〕78号),同意将西峰区彭原镇李家寺村、杨家坳村、义门村集体土地13.4165公顷征收为国有,作为民用机场设施用地,用于庆阳机场航站区等扩建工程建设。该项目建设用地征收、拆迁、安置等具体事务性工作由西峰区人民政府组织实施,市、区有关部门配合。现将该宗地征收有关事宜公告如下:一、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位置、地类和面积征收西峰区彭原镇李家寺村、杨家坳村、义门村位于西至刘杨公路、北至义门村西门组耕地、南至原航站机场跑道集体农用地13.2公顷(其中耕地12.282公顷,园地0.7982公顷),集体建设用地0.2165公顷,共计13.4165公顷。二、补偿标准1.土地补偿依据《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甘肃省征地补偿区片综合地价及甘肃省征地补偿统一年产值标准的通知》﹙甘政
    2023-06-02
    215人看过
  • 甘肃省环境保护条例(1997年修正)
    (1994年8月3日省八届人大常务会第十次会议通过1994年8月3日公布施行根据1997年9月29日甘肃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关于修改的决定》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护和改善生活环境与生态环境,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保障人体健康,促进经济和社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一切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条例。第三条环境保护是我国的一项基本国策。一切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环境的义务,并有权对污染和破坏环境的单位和个人依法进行检举和报告。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制定的环境保护规划必须纳入国家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使环境保护同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相协调。第五条环境保护工作必须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全面规划,合理布局,综合治理的方针,实行谁开发谁保护,谁污染谁治理,谁破坏谁恢复,谁利用谁补偿。第六条加强环境保护科学技术
    2023-04-24
    57人看过
换一批
#遗产继承
北京
律师推荐
    展开
    #继承人
    词条

    继承人是指依法继承财产的人,分为法定继承人和遗嘱继承人。 法定继承,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遗嘱继承是指按照立遗嘱人生前所留下的符合法律规定的合法遗嘱的内容要求,确定被继承人的继承人及各继承人应继... 更多>

    #继承人
    相关咨询
    • 甘肃省农村宅基地用地管理办法对于宅基地买卖怎样说?
      内蒙古在线咨询 2022-08-01
      甘肃省农村宅基地用地管理办法作为地方性法律肯定不能违反国家土地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的,在我国农村宅基地是集体所有,严禁私下交易。
    • 甘肃省养老金管理办法怎么办
      海南在线咨询 2022-07-07
      2016年养老金好消息不断,企业退休人员涨工资最新方案,全国31个省区市已全部完成了今年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水平的工作,北京每月人平均养老金水平达到3050元排在首位。31个省市区上调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具体办法各不相同,一般采取普遍调整和适当倾斜两种方式。以湖南省为例,普遍调整,每人每月增加基本养老金110元,再按本人缴费年限,每满1年,月基本养老金增加2元。适当倾斜,年满70周岁不满
    • 对《农业机械管理暂行办法》
      福建在线咨询 2022-04-10
      省人民政府农业机械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本级财政、发展改革部门,根据促进农业结构调整、保护自然资源与生态环境、推广农业新技术与加快农机具更新的原则,确定、公布省人民政府支持推广的先进适用的农业机械产品目录,并定期调整。列入前款目录的产品,应当由农业机械生产者自愿提出申请,并通过农业机械试验鉴定机构进行的先进性、适用性、安全性和可靠性鉴定。
    • 中国农业银行资金调度调剂暂行办法修正案
      四川在线咨询 2022-09-18
      总行资金计划部根据审查结果按程序上报主管行长审批后,由资金计划部根据主管行长批示,通知借款分行填报《中国农业银行借款借据》(见附件二)并加盖分行公章、行长及经办人名章,填写《中国农业银行资金调拨通知书》(见附件三),交会计部通过人民银行办理划款手续。
    • 甘肃省物业管理办法第33条是怎么规定的?
      黑龙江在线咨询 2022-09-11
      建设单位应当按照下列规定时限完成前期物业服务的投标工作:(一)新建现售商品房项目应当在现售前30日完成;(二)预售商品房项目应当在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之前完成;(三)非出售的新建物业项目应当在交付使用前90日完成。市、县、区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物业服务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前期物业服务企业选聘后,建设单位应当和物业服务企业签订书面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合同内容应当包括物业基本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