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土地增值税清算期间补税是否处罚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清算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220号)相关规定,纳税人按规定预缴土地增值税后,清算补缴的土地增值税,如果是在主管税务机关规定期限内补缴的,则不加收滞纳金。也就是清算后,在主管税务机关规定时间内补缴税款的,不加收滞纳金。
二、逾期未预缴土地增值税要缴纳滞纳金吗
根据《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法字〔1995〕6号)相关规定,对于纳税人在项目全部竣工结算前转让房地产取得的收入,因涉及成本等而不能据以计算土地增值税的,可以预征土地增值税,待项目全部竣工、办理结算后进行清算,多退少补。
另外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6〕21号)相关规定,纳税人未按预征规定期限预缴税款的,则应依照相关规定从限定的缴纳税款期限届满的次日起,加收滞纳金。
三、滞纳金缴纳相关政策规定
《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纳税人未按照规定期限缴纳税款,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期限解缴税款,税务机关除责令限期缴纳外,从滞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七十五条规定,加收滞纳金的起止时间,为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税务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确定的税款缴纳期限届满次日起至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实际缴纳或者解缴税款之日止。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七十五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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