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上午十时,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在该院一区西中法庭依法公开宣判韩某故意杀人、李某窝藏一案。法庭以故意杀人罪为由,一审判处韩某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记者在法庭了解到,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孙先生撤诉。
法院经审理查明:被告人韩某于2013年7月23日晚间与被告人李某等人一起吃饭饮酒。饭后韩某、李某等人一起去歌厅唱歌。韩某坐在李某驾驶的白色北京现代牌轿车副驾驶位置。由于歌厅没有停车位,20时50分许李某将车掉头欲在北京市大兴区旧宫镇一站台附近停车。当时李某带若坐在婴儿车内女儿孙某某(段年2岁10个月)正在该公交车站候车。李某开车靠边行驶至正在公交站台下候车的李某及婴儿车前时停车,韩某认为李某及其婴儿车阻挡了停车路线,随即下车与李某交涉并发生争执,后韩某突然对李某进行殴打将李某打倒在地。此后韩某绕至婴儿车正面,面对面将孙某某从婴儿车内抓起后举过头顶猛摔在地,致孙某某-骨崩裂因重度-脑损伤经抢救无效死亡。被告人李某目睹韩某实施上述行为后准备驾车离开,韩某摆脱路人阻拦上了李某的车。李某驾车带韩某逃离现场。后李某按照韩某指路将韩某送回其暂住地附近。
在庭审过程中,控辩双方对于被害人孙某某系被韩某摔死的基本事实并无实质性的争议。控辩双方争议最大的一点,在于被告人韩某作案时在主观上是否明知其所摔的对象是孩子的问题。法庭根据现有证据分析,从整个案发过程、现场客观条件以及被告人韩某案发前后的行为举止精神状态来看,韩某虽然案发前曾经饮酒,但尚未达到醉酒状态,其当时不可能不知道其抓在手中举过头顶后摔下的对象是孩子。
根据经庭审质证确认的证据,没有任何证据可以证明被告人韩某作为一个案发前后意识均处于清醒状态而且对于案发经过、争执细节等有清晰记忆的成年人,突然在举起并摔下孩子的约2秒钟关键时间内丧失辨认能力的事实。被告人韩某关于其不知道车内是孩子的辩解及其辩护人的相关辩护意见,明显有违社会公众一般经验常识,且与在案证据反映出的韩某的精神状态及主观心态不相符。故法院不予采纳。
-
“豆浆血案”杀死7岁男童案主犯一审获死刑
478人看过
-
青海宣判一起特大贩毒案主犯一审获死刑
186人看过
-
深圳绑架儿童案2罪犯获死刑
329人看过
-
大兴摔孩子案的审判结果是什么?
175人看过
-
南医大教授被杀案主犯获死刑
231人看过
-
北京大兴杀五人灭门案凶犯获死刑后称将上诉(图)
124人看过
死刑也称为极刑、处决、生命刑。指行刑者基于法律所赋予的权力,结束一个犯人的生命,执行死刑的方式采用枪决和注射等方法执行。 采用枪决方法执行死刑,人民法院有条件执行的,应交付司法警察执行;没有条件执行的;可交付武装警察执行。采用注射方法执行死... 更多>
-
海东一某某刑事案件黑龙江在线咨询 2022-08-11刑事案件是指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被控涉嫌侵犯了《刑法》所保护的社会关系,国家为了追究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的刑事责任而进行立案侦察、审判并给予刑事制裁,如罚金、拘役、管制、有期徒刑、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等的案件。其特征包括: (一)外在表现为直接侵害形态 (二)多数案件存在明显的犯罪现场 (三)案件因果联系复杂多样 (四)案件形成具有阶段性与突发性 换言之,只要可能触犯《刑法》的案件,就属于刑事案件。
-
-
赵某杀死赵某, 赵某在审理过程中被判刑, 赵某又因故意杀人获刑, 赵某广东在线咨询 2022-02-14判刑首先要看怎么定罪,然后在定罪的基础上,根据罪名和犯罪情节来量刑。这首先要看李先生有没有杀人故意,如果有则成立故意杀人罪,如果没有则不成立故意杀人罪。其次,赵先生又故意的犯罪情节,不为过失犯罪。法院应当在故意杀人和故意伤害两个罪名上判,量刑就要等定罪之后的结果了,不过既然有故意情节就不可能从轻处罚。
-
大兴安岭取保候审刑事案件走程贵州在线咨询 2022-09-15办理流程:、被告人本人和他们的法定代理人、近亲属以及辩护人需要向公安、检察院、提出取保候审的申请。“法定代理人”就是指依法代理被代理人从事某种行为的人。根据第一百零六条的规定,法定代理人是指被代理人的父母、养父母、和负有保护责任的机关、团体的代表:“近亲属”则是指夫、妻、父、母、子、女、同胞兄弟姊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