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听证主持人决定或者开展下列事项:
(1)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
(2)听证是否公开举行;
(3)要求听证参加人到场参加听证,提供或者补充证据;
(4)听证的延期、中止或者终止;
(5)主持听证,就案件的事实、理由、证据、程序、适用法律等组织质证和辩论;
(6)维持听证秩序,对违反听证纪律的行为予以制止;
(7)听证员、记录员的回避;
(8)其他有关事项。
2、法律依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二十八条
一、听证程序规则是怎么样的
1、行政机关应当于举行听证的7日前通知申请人和已知的利害关系人听证的时间、地点,必要时予以公告。通知以书面方式,必要时也可以公告通知。在申请人和利害关系人数量众多,而听证场所有限时,行政机关可以通过抽签、报名等方式挑选利害关系人的代表参加听证。但是行政机关应当事先公布有关规则,并且挑选过程应当公开、公正。
2、听证应当公开举行。听证必须公开,让公众有机会了解听证的过程,加强对行政程序的监督,从而确保听证的公正进行。听证的公开进行是指听证过程对社会公众开放,允许公众和新闻界参加旁听。
3、行政机关应当指定该审查行政许可的工作人员以外的工作人员为听证主持人;申请人或者利害关系人认为主持人与本行政许可事项有直接利害关系的,有权申请回避。听证主持人在听证中,主要负责指挥听证的进行,询问申请人和利害关系人,询问证人,安排证据的调查顺序,对听证中出现的程序问题作出处理等。为确保听证的公正性,实行听证制度一般实行职能分离原则、回避制度。
4、举行听证时,审查该行政许可申请的工作人员应当提供审查意见的证据、理由,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可以提出证据,并进行申辩和质证。提出证据、相互质证是保证听证功能实现的重要环节。
5、听证应当制作笔录,听证笔录应当交听证参加人确认无误后签字或者盖章。听证笔录应当包括听证参加人的基本情况、听证的时间和地点、行政机关审查行政许可申请材料后的意见及证据与理由、申请人与利害关系人提出的证据和理由等。
二、听证会在以下事项中要注意什么
一、参会人员要按时进入听证会场,自觉佩戴价格主管部门制发的会议标识,并按指定位置或区域就坐。二、自觉维护会场秩序,不准大声喧哗、吵闹、鼓掌等,未经批准不得录音、录像和拍照。三、保持会场清静,自觉关闭通讯工具或设为振动。会议开始后,请不要在场内接听电话和四处走动。四、发言和提问、有关陈述、质证和辩论的顺序必须服从听证主持人的安排,未经听证主持人允许不得随意发言、提问。五、听证参加人可以向有关经营者、行业组织、政府主管部门了解与听证事项相关的情况;出席听证会,就听证事项发表意见、阐明理由;保守国家秘密和商业秘密。六、发言应文明礼貌,不得进行人身攻击,不发表与会议主题无关的言论,听证参加人每次发言时间原则上控制在5分钟以内。七、听证会参加人应当审阅涉及本人的听证笔录并签字,并有权对自己的意见进行修改和补充。八、旁听人员无权参与听证会的质证和辩论,应当在会场保持安静,不得有妨碍会场秩序的行为。在会议进行到相关程序时,经主持人指定,旁听和列席人员代表可以在规定的时间就指定的内容发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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