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劳务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
在劳务合同中,雇主处于支配地位,雇员则处于被支配的从属地位。虽然双方当事人的法律主体地位形式上平等,但在合同履行过程中,雇主与雇员之间的主体身份是不平等的。
一、砸墙是找人砸还是雇佣
是承揽合同,承揽和雇佣的区别:
⑴当事人之间是否存在控制、支配和从属关系。雇佣关系中,雇主与雇员之间存在支配从属关系。雇员的劳动是从属性劳动,雇员对工作安排没有自主权,雇主可以随时干预雇员的工作。而承揽关系中,定作人与承揽人地位平等,承揽人的劳动是一种独立劳动,承揽人对如何安排工作有自主权,定作人无权干预。
⑵是否由一方指定工作场所、提供劳动工具或设备、限定工作时间。雇佣关系中,一般是由雇主指定工作场所、提供劳动工具或设备、限定工作时间。而承揽关系中,定作人仅要求承揽人提供一定的劳动成果。
⑶是以直接提供劳务为目的还是以完成一次性工作成果为目的。雇佣关系中,是以直接提供劳务为目的,且是继续性提供劳务。而承揽关系中则是以一次性完成工作成果为目的,提供劳务仅是完成工作成果的手段。
二、运输合同关系和雇佣关系有什么区别
1、二者的标的不同。雇佣活动是指从事雇方授权或指示范围内的生产经营活动或者其他劳务活动。雇佣关系注重无形的劳务给付,目的是供给劳务。而运输合同关系表现为物化的劳动成果,重在劳动结果,目的是通过劳动产生的工作成果。在雇佣活动中雇员所提供的是劳务,而在运输合同中承运人提供的是运送行为,承运人完成运送必须借助运输工具,否则运输行为便不能实现。
2、二者取报酬方式不同。在雇佣关系中,雇员的报酬体现为工资,由于雇主与雇员之间是稳定长期的关系,是有持续性的,因此雇员取得报酬的方式是固定呈周期性的,通常按劳动时间一周或一个月来计算。而运输合同中,承运人获取的是运费,是物化的劳动成果得到的报酬,通常按趟次、运量来结算,且多为一次性付清。
3、二者主体间的关系不同。在雇佣活动中,雇主有权对雇员的劳务活动进行监督,受雇人受雇主约束,双方是监督与被监督以及管理与被管理的隶属关系,地位不平等。但在运输合同中,托运人无权监督承运人的运送,承运人只需按照约定将货物运运到目的地即完成合同义务,承运人有权自主选择运输方式、工具及路线等。可见,在运输合同关系中,双方地位平等。
三、劳务合同和劳动合同的区别是什么?
1、主体不同:
(一)劳动合同主体具有特定性。劳动合同的一方必须是具有劳动权利能力和劳动行为能力的自然人,另一方必须是法人等用人单位;
(二)劳务合同的主体则具有广泛性;
2、合同履行过程中的地位不同:
(一)劳动关系双方具有从属性。订立劳动合同后,劳动者成为用人单位的员工,用人单位有权指派劳动者完成劳动合同规定的属于劳动者劳动职能范围内的工作任务,用人单位对劳动者的劳动力使用具有支配权,从这一点上来讲,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的地位是不平等的,劳动者对用人单位具有从属性;
(二)劳务合同中双方当事人的关系不具有从属性,双方始终属于平等民事主体的关系;
3、标的不同。劳动合同的标的是劳动者的劳动,只要劳动者有劳动行为,用人单位就必须支付劳动报酬。劳务合同的标的侧重于劳务行为的结果,劳务合同一般是依据劳务结果支付劳务报酬。
4、工作方式和风险承担方式不同:
(一)劳动合同中,劳动者从事劳动一般是利用用人单位的生产资料,并在用人单位的组织和指挥下从事劳动,其劳动风险则由用人单位来承担;
(二)在劳务合同中,劳务提供者一般是利用自己的生产资料进行劳务活动,根据双方的约定来承担风险(大多数情况下由劳务提供者自行承担风险)。
5、报酬的结算和支付方式不同。劳动合同中的用人单位必须严格遵守法律的强制性规定以及劳动合同中的合法约定向劳动者支付劳动报酬。劳务合同报酬的结算和支付方式依据双方当事人的约定。
6、法律干预强度差别巨大:
(一)劳动合同的内容具有极强的法定性,国家法律干预强度很大。无论是劳动合同的某些内容的强制必备性,还是双方权利义务关系的基准性(如用人单位必须遵守《最低工资规定》等),都体现出国家法律对人权保护与劳动者生存等问题的高度关注。在劳动合同的履行过程中,国家的干预性也是非常强大的;
(二)劳务关系的双方当事人之间对劳务报酬等各项条款均可自行协商,法律很少干预。劳务合同在履行中也很少有国家干预的情况。
7、法律适用不同。劳动合同属于《劳动法》调整,是独立的合同种类。劳务合同属民事合同的一种,由《民法典》调整。
8、处理程序不同。劳动争议纠纷一般采用仲裁前置程序,即劳动争议纠纷不经过劳动争议仲裁机构处理,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劳务合同纠纷发生后当事人无须经过仲裁,有权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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