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确保农民工工资按期足额发放的通知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6-10 02:50:54 432 人看过

各市州、县(市、区)劳动保障局:

按照省政府《关于解决农民工问题的若干意见》(吉政发(2006)22号)精神和要求,为进一步巩固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工作的成果,强化工作措施,完善长效机制,现就做好确保农民工工资按期足额发放工作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继续加强领导,明确责任,抓好目标责任制的落实

今年,省委省政府仍然把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作为2006年反腐倡廉工作的重点任务来抓,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继续履行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牵头职责,继续加强领导、发挥协调组相关部门的作用,按照省政府《关于印发吉林省2006年就业和社会保障工作目标责任制实施办法的通知》(吉政发(2006)4号)要求,切实完成2006年农民工工资当期支付率100%的目标责任任务。

二、全面推行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制度

各地要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解决农民工问题若干意见》“对重点监控的建筑施工企业实行工资保证金制度”的要求。已建立了建筑行业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制度的,要进一步规范和完善,没有建立的要立即建立,对发生过严重拖欠工资的建筑施工等用工单位,要强制在开户银行按工程合同价款的4-5%预存工资保证金。一旦发生建筑施工单位不能按期足额发放农民工工资的,劳动保障部门应动用保证金予以按期足额发放,并责令其按规定及时补足保证金额度。对拒不缴存保证金的单位,劳动保障部门应及时通报有关部门,不得发放施工许可证,不得批准开工报告。工程竣工结束后,由存入单位凭工程验收备案手续,按照相关规定支取保证金。

三、进一步加强和明确建筑行业用工监管,实行建筑行业农民工工资发放报告制度

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按照《吉林省劳动保障监察条例》关于管辖问题的规定,继续加大对所管辖的建筑业企业用工的监管,及时掌握所管辖的建筑业企业使用农民工的情况。外埠进入我省的建筑、装饰装潢等施工企业由所在地劳动保障部门依法纳入当地劳动保障监察执法范围,并按规定缴纳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实行劳动保障监察员分片包干负责制和责任追究制,要将所管辖的工程项目用工落实到每个劳动保障监察员,发生拖欠农民工工资行为的,要追究主办监察员的责任,直至追究主管领导责任。

各地要认真贯彻落实云坤书记“‘用工须知,务工须知要很好落实”的指示精神,每个工地都要悬挂“用工须知,务工须知”两个告示板,并在告示板上标明负责该工程用工监管的劳动保障监察员的联系方式,以便于咨询和投诉。按照“两个须知”的要求,监管其用工主体与农民工签订劳动合同并到劳动保障部门办理用工备案手续,监督其依法为农民工缴纳工伤保险,监督用工主体按期足额直接把工资发放给农民工本人,督促其每月按时向劳动保障部门报告农民工工资发放情况。

四、要继续依法加大清理陈欠农民工工资的力度

2006年是国家要求清理建筑业拖欠工程款、拖欠农民工工资的最后一年,也是关键的一年。我省目前虽然大多数陈欠农民工工资已基本清理偿还,但余下的极少数陈欠问题,多数都是因工程质量纠纷工程合同纠纷及工程款难以到位等因素所致,清理难度大,有的已经法院判决,迟迟得不到执行。各地要积极协调沟通法院等相关部门,依法加大清欠和执行力度。对由于拖欠工程款造成拖欠农民工工资的,工程款清理到位要优先偿还农民工工资;对于大案要案要一级抓一级进行督办;对于疑难案件要成立联合办案组予以查办;对于走死逃亡、关闭破产撤销的企业,要依法逐级追查责任主体,予以偿还,确保按国家要求完成清欠任务。

五、要继续加大对拖欠农民工工资用人单位的处理处罚力度

各地要按照国务院《关于解决农民工问题若干意见》的规定要求,进一步加大对拖欠农民工工资用人单位的处理力度,对于不与农民工签订劳动合同,不到劳动保障部门办理用工备案的,要按照《吉林省劳动保障监察条例》严厉处罚;对于不能“月清月结”,超过两个月不支付农民工工资的,要按照国家《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的规定,责令用人单位按照应付金额50%以上1倍以下的标准计算,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对于情节严重的,要在媒体上予以曝光。

六、要进一步加强对农民工工资按期足额支付工作的指导督察

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加强农民工工资发放情况报告制度工作,及时准确统计掌握当地农民工工资的发放情况,要责成专人负责,按要求及时准确逐级上报《农民工工资支付检查情况月报表》,县(市)要在每月28日前报市州,市州要在每月30日前报省劳动保障监察总队。要加强信息沟通,及时上报各地的工作情况及好的做法和经验,省厅将定期通报介绍各地的工作情况。对于拖欠农民工工资的大案要案要及时逐级上报,上级部门要加强对下级部门的督导督察,特别是对于大案要案要加大督办力度,确保农民工工资按期足额发放。

附:农民工工资支付检查情况月报表(略)

二○○六年六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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