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交日期:
2010-01-0815:09:52
浙江高院知识产权庭维护
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09)浙温知初字第404号
原告外语教学与研究出版社,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西三环北路19号外研社大厦南楼。
法定代表人于春迟,社长。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徐旭升,浙江越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吴振东,浙江越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正友。
本院在审理原告外语教学与研究出版社与被告张正友侵犯著作财产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外语教学与研究出版社于2009年12月7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外语教学与研究出版社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外语教学与研究出版社撤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1350元,减半收取675元,由原告外语教学与研究出版社负担。
审判长林青青
审判员陈锋
代理审判员蔡卓森
二○○九年十二月八日
书记员戚雯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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