寻衅滋事罪是指,行为人在公共场所无事生非,起哄闹事,殴打并伤害无辜,肆意挑衅,横行霸道,严重破坏公共秩序的行为。构成寻衅滋事的行为有以下四种:第一种、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第二种、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第三种、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第四种、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
治安处罚的原则是什么
1、治安处罚的原则具体如下:
(1)处罚法定原则;
(2)以事实为依据、处罚和行为相适应原则;
(3)处罚公开公正原则;
(4)尊重和保障人权原则;
(5)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原则。
2、具体理解公开原则
(1)实体公开
有关治安管理处罚的规定必须公开。凡是要求公民遵守的,必须事先公开;
对违法者进行治安管理处罚必须公开,这有利于教育违法者和全体公民,也便于人民群众的监督。
(2)程序公开
传唤、讯问、取证、裁决等必须公开;
告知程序:公安机关在作出处罚之前,应当告知被处罚人违法事实、处罚理由、处罚依据并告知当事人应当依法享有的权利:
当事人有陈述权和申辩权,公安机关必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拒绝听取陈述和申辩的,处罚决定不能成立;
公安机关作出责令停产停业、较大数额罚款等治安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对违法事实的认定与公安机关应当组织听证;
治安处罚不论是当场处罚,还是其他处罚一律填写处罚决定书,应写明违法事实、证据、履行方式和期限,以及不服处罚决定的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并写明处罚机关、加盖机关印章。
公民、单位若是违反了治安管理的相关规定,可能会受到相应的治安处罚。当然,若是违法行为造成的后果十分轻微,违法者也已经采取适当的行为消除了不良影响,那么有可能会被免除处罚。当然,是否会受到处罚、应该被罚者是否可以被免除处罚,需要相关国家职员依法确定。
《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规定,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
(二)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
(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
(四)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
纠集他人多次实施前款行为,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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