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事债权确权案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06-06 08:24:36 187 人看过

海口海事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00)海商初字第501号

原告秦皇岛市A港务总公司,住所:秦皇岛市东港路。

法定代表人李XX,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高俊霞,港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福州B船务有限公司,住所:福州市五四北路。

法定代表人王建平,经理。

委托代理人李海龙,秦皇岛德圣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余XX,男,福州B船务有限公司副总经理,住所:福州市五四北路。

第三人C国际海运股份有限公司,住所:海口市海秀大道。

法定代表人郑XX,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陈XX,男,32岁,C国际海运股份有限公司职员,住所:海口市海秀大道。

委托代理人曾X,男,31岁,C国际海运股份有限公司职员,住所:海口市海秀大道。

原告秦皇岛市A港务总公司以其享有与C国际海运股份有限公司所属长升1号轮有关的债权为由,向本院申请债权登记,获准后对长升1号轮提起确权诉讼。原告诉称,原告与被告福州B船务有限公司于1999年6月25日达成长升1号轮靠泊协议。截止2000年6月30日,共发生港口费用498788.70元。请求判令:

1、被告福州B船务有限公司向原告秦皇岛市A港务总公司支付港口费用498788.70元;

2、上述费用从长升1号轮拍卖款中优先支付;

3、被告福州B船务有限公司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在本案审理过程中,鉴于长升1号轮属C国际海运股份有限公司所有,案件处理结果与该公司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于2000年11月17日通知该公司作为第三人参加本案的诉讼。

经本院主持调解,三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福州B船务有限公司向原告秦皇岛市A港务总公司支付长升1号轮码头使用费194506.20元,系解缆费462元,移泊费12000元,合计206968.20元。该款项对第三人C国际海运股份有限公司所属长升1号轮具有船舶优先权,可从该轮拍卖价款中优先受偿。

二、被告福州B船务有限公司向原告秦皇岛市A港务总公司支付水费7122元,电费265792.50元,油款18900元,合计291814.50元。该款可从第三人C国际海运股份有限公司所属长升1号轮拍卖价款中受偿。

三、案件受理费9992元,由第三人C国际海运股份有限公司承担。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各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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