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不当得利后用于投资的收益如何处理
(一)成立不当得利之债的,受害人有权请求受益人返还不当得利,返还范围是:所受利益和孳息。具体而言:
1、原物存在的返还原物;原物不存在的,折价返还;原物毁损后存在代位物(如保险金、赔偿金)的,应返还原物的代位物。
2、所受利益依其性质不能返还(如获利为物的使用和占有;再如获利为他人提供的劳务)的,应返还其价额(如相当期限的租金、相当数额的工资)。
3、所受利益产生的孳息(自然孳息与法定孳息),亦应返还。
须注意:受益人利用不当得利所取得的其他利益(主要是利用不当得利进行投资所产生的收益),扣除劳务管理费用后,应当予以“收缴”,即国家予以没收,而不是返还给受害人。
二、不当得利警察怎么样处理
不当得利民警可以调解,处理不好的,去人民法院起诉。不当得利,本质上属于民事纠纷,不可以作为刑事公诉案件由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公安出警后,本着双方自愿的原则,可以依法进行调解。调解无法达到协议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对方返还不当得利并赔偿相应的损失。
三、不当得利的构成要件
(一)一方取得财产利益。一方取得财产利益是指因一定的事实结果而获得了或增加了财产或利益上的积累。受益人获得的利益限于财产利益。即可以金钱价值衡量的利益。
凡是现在财产状况或利益较以前增加,或者减少而未减少,为受有利益;既有得利又有损失的,损益抵销后剩余有利益的,也为受有利益。
(二)一方受有损失。仅仅有一方受有财产上的利益,而未给他人带来损失,不成立不当得利。他方受到损失是不当得利成立的要件之一。
如果一方获得利益,他方并没有因此受到任何损失,即“利己而不损人”时,不构成不当得利。损失包括现有财产利益的减少和财产利益应当增加而没有增加。
(三)取得利益与所受损失间有因果关系。所谓获得利益和受到损失之间有因果关系,是指他方的损失是因一方获得利益造成。而获得利益的原因事实不必与受到损失的原因事实相同,在返还利益时,利益小于损失的,以利益为准,利益大于损失的,以损为准。超出损失部分的利益,在扣除有关费用后,收缴国库。
(四)没有法律上的依据。其指获得利益没有法律上的依据。这是对于获得利益而言的,并不要求取得权力或财产也无合法依据。如果取得利益有法律上的依据,即使相对人受有损失,也不构成不当得利。
《民法典》第九百八十五条规定,得利人没有法律根据取得不当利益的,受损失的人可以请求得利人返还取得的利益,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1、为履行道德义务进行的给付;
2、债务到期之前的清偿;
3、明知无给付义务而进行的债务清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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