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性:劳动保护的特殊群体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6-10 10:13:51 255 人看过

在三资企业和私营企业中,女工人数较多,有的工厂女工高达80%~90%。据调查,不少女工工资偏低,工时被任意延长;许多工厂对女工的四期保护不落实;有的女工因生育被解雇;50%以上的女工不能享受生育保险,不能得到法定的产假工资;有的工厂对女工搜身,女工受到性骚扰甚至被诱奸、强奸;对敢于反抗的女工,往往受到开除、辞退的威胁。女职工的劳动保护问题越来越多受到社会的广泛关注。

法律依据

1.《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1988年7月21日由国务院发布,同年9月1日起实施,是建国以来第一个正式公布实施的妇女劳动保护法规。此法就女职工在就业、四期(经期、孕期、产期、哺乳期)保护、劳动权益受到侵害时应采取的措施等方面作了具体规定。

2.《女职工禁忌劳动范围的规定》,1990年1月18日发布实施。此法以《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第16条为前提制定,规定了女职工在劳动过程中、经期、已婚待孕期、孕期及生产、哺乳期禁忌从事的具体劳动范围。

3.《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1992年4月3日通过,同年10月1日起实施。第四章就女职工的法律保护做了具体规定,第八章就女职工的劳动权益受到侵害时应采取的具体措施也做了规定。

4.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1994年7月5日通过,于1995年1月1日起实施。第七章专章规范了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的特殊保护,以更权威的法律形式维护了女职工的特殊劳动权益。

女职工法律保护的具体内容

劳动过程中的特殊保护。由于妇女身体结构、生理机能与男性不同,有些作业环境会影响妇女的安全、健康。《女职工禁忌劳动范围的规定》规定女职工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包括:

(1)矿山、井下作业;

(2)森林业伐木、归楞及流放作业;

(3)《体力劳动强度分级》国家标准中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作业;

(4)建筑业脚手架的组装和拆除作业,以及电力、电信行业的高处架线作业;

(5)连续负重(指每小时负重次数在6次以上)每次负重超过20公斤,间断负重每次负重超过25公斤的作业。

生理机能变化过程中的保护。

经期保护《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中规定,女职工在月经期间,不得安排其从事高空、低温、冷水和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女职工禁忌劳动范围的规定》中规定,女职工在月经期间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包括:(1)食品冷库内及冷水等低温作业;(2)《体力劳动强度分级》国家标准中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作业;(3)《高处作业分级》国家标准中第二级(含二级)以上作业。

孕期保护《女职工禁忌劳动范围的规定》中规定了已婚待孕女职工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铅、汞、苯等作业场所属于《有毒作业分级》国家标准中的三、四级的作业。对已怀孕女职工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是:(1)作业场所空气中铅及其化合物、汞及其化合物、苯、一氧化碳等有毒物质的浓度超过国家卫生标准的作业;(2)制药行业中从事抗癌药物及乙烯雌酚生产的作业;(3)作业场所的放射性物质超过《放射防护规定》中规定剂量的作业;(4)人力进行的土方和石方作业;(5)《体力劳动强度分级》国家标准中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作业;

(6)伴有全身强烈振动的作业;

(7)工作中需频繁弯腰、攀高、下蹲的作业,如焊接作业;

(8)《高处作业分级》标准所规定的高处作业。《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规定,对怀孕7个月以上的女职工,不得安排其延长工作时间和夜班劳动。

产期保护《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中规定,女职工产假为90天,包括产前休假15天,产后7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女职工怀孕流产的,其所在单位应根据医务部门的证明,给予一定时间的产假。女职工流产休假应按劳险字[1988]2号《关于女职工生育待遇若干问题的通知》执行,即女职工怀孕不满4个月流产时,应当根据医务部门的意见,给予15天至30天的产假;怀孕满4个月以上流产者,给予42天产假。产假期间,工资照发。

哺乳期保护《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中规定,有不满一周岁婴儿的女职工,其所在单位应在每班劳动时间内给予两次哺乳(含人工喂养)时间,每次30分钟。多胞胎生育的,每多哺乳一个婴儿,每次哺乳的时间增加30分钟。女职工每班劳动时间内的两次哺乳时间,可以合并使用。哺乳时间和本单位内哺乳往返时间,算作劳动时间。

《女职工禁忌劳动范围的规定》中规定,女职工在哺乳期间,所在单位不得安排其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哺乳期禁忌从事的劳动,不得安排其延长工作时间和夜班劳动。哺乳期内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是:(1)作业场所空气中铅及化合物、汞及化合物、苯等有毒物质的浓度超过国家卫生标准的作业;(2)作业场所空气中锰、氟、溴等浓度超过国家卫生标准的作业。

女职工劳动保护设施的规定。《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中规定,女职工比较多的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以自办或联办形式,逐步建立女职工卫生室、哺乳室、幼儿园等设施,并妥善解决女职工在生理卫生、哺乳、照料婴儿方面的困难。女职工劳动保护的权益受到侵害时,有权向所在单位的主管部门或当地劳动部门提出申诉,受理申诉的部门应自收到申诉书之日起30日内做出处理决定。女职工对处理决定不服时,可在收到处理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对违反这个规定,侵害女职工劳动保护权益的单位负责人及其直接负责人员,其所在单位的主管部门应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行政处分,并责令该单位给予被侵害女职工合理的经济补偿;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声明:该文章是网站编辑根据互联网公开的相关知识进行归纳整理。如若侵权或错误,请通过反馈渠道提交信息, 我们将及时处理。【点击反馈】
律师服务
2024年09月29日 15:55
你好,请问你遇到了什么法律问题?
加密服务已开启
0/500
律师普法
换一批
更多劳动保护相关文章
  • 弱势群体的劳动保护
    在我国劳动法律规范中没有弱势群体的概念和界定,就我国劳动法学而言有特殊群体的概念,一般将特殊群体界定为由于各种特殊原因有就业障碍或在劳动力市场上处境不利的人员,包括妇女、残疾人、少数民族人员和退役军人等。弱是相对于强而言的,弱势群体是相对于强势群体而言的,那么,在我国现行市场经济条件下,弱势群体应包括哪些人员,如何对弱势群体劳动权益进行保护,本文作一探讨。一、对弱势群体的基本界定一般认为我国的弱势群体应包括妇女、残疾人、下岗人员、进城务工的农民。如: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社会保险研究所所长何平认为弱势群体主要包括四部分人,即:(1)下岗职工;(2)体制外的人,即那些从来没有在国有单位工作过,靠打零工、摆小摊养家糊口的人,以及残疾人和孤寡老人。(3)是进城的农民工。他们没有享受到城里劳动者的同等待遇,受歧视,劳动权益得不到保护。(4)较早退休的体制内人员。这部分人主要是从集体企业退下来的,当初退休
    2023-06-09
    390人看过
  • 特殊劳动保护的概念
    一、特殊劳动保护的概念特殊劳动保护制度是指专门为女职工和未成年工这两个特殊劳动者群体而设立的劳动保护法律制度。其中,女职工特殊保护,是指在通常的劳动保护之外,根据女职工身体结构、生理机能的特点以及生育子女的特殊需要而实行的,对于女职工的特殊的劳动保护法律制度。女职工包括从事体力劳动和脑力劳动的一切女性职业劳动者。未成年工特殊保护,是指在通常的劳动保护之外,根据未成年工的身体发育尚未成型的身体和生理特点而在劳动过程中采取的特殊劳动保护法律制度。在我国,未成年工是指年满16周岁未满18周岁的劳动者。二、特殊劳动保护的情形劳动合同法在劳动合同终止的情况下对某些劳动者采取了特殊保护制度。劳动者有劳动合同法第42条规定的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到期也不得终止,应当续延至该情形消失时终止。这些情形包括:1、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
    2023-04-12
    358人看过
  • 特殊群体的基本医疗保险
    1、离休人员、老红军医疗待遇不变,医疗费按原资金渠道解决,由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单独列帐管理。医疗费支付有困难的,医疗费支付不足部分,由当地同级人民政府帮助解决。其医疗保险管理办法按省有关规定执行。离休人员、老红军的医疗保障管理办法,由省卫生厅会同省劳动1、离休人员、老红军医疗待遇不变,医疗费按原资金渠道解决,由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单独列帐管理。医疗费支付有困难的,医疗费支付不足部分,由当地同级人民政府帮助解决。其医疗保险管理办法按省有关规定执行。离休人员、老红军的医疗保障管理办法,由省卫生厅会同省劳动保障厅、省财政厅、省委老干部局等有关部门制定,报省政府批准后执行,在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完善之前,其管理工作暂由卫生部门负责。2、二等乙级以上革命伤残军人的医疗待遇不变,医疗费用按原资金渠道解决,由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单独列帐管理。医疗费支付不足部分,由当地人民政府帮助解决。3、退休人员参加基本医疗保险,个
    2023-04-16
    186人看过
  • 群体性劳动争议的特点及处理
    一般来说,群体纠纷的类型主要集中在雇主拖欠工资、未按法定标准支付加班工资、未办理社会保险等引起的纠纷。经分析,审理此类案件有三个难点首先,劳动争议案件的法律适用和政策理解存在较大差异劳动仲裁机构与一、二审法院在劳动争议解决规模上仍存在争议,使当事人有侥幸心理,不愿轻易放弃起诉、上诉、申请再审等法律程序其次,双方矛盾对抗程度相对激烈。有些雇主拒绝调解,因为他们不愿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这使得调解更加困难和不可能。同时,少数用人单位利用劳动争议案件处理程序的复杂性,恶意拖延时间,逃避法律责任第三,部分当事人的委托代理人在法院调解中发挥了消极作用。为了利润,他们以牺牲工人的切身利益为代价,鼓励工人要求雇主支付一次性补偿金或在提前终止劳动关系的情况下支付补偿金,无论工人权益是否得到长期保护解决这些问题的建议如下:首先,建议劳动行政部门加强对劳动关系调整机制规范运行的指导和干预。在执法层面,劳动行政部
    2023-05-07
    140人看过
  • 女性劳动者有哪些特殊的保障措施?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如下:1、禁止安排女职工从事矿山、国家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和其他禁忌劳动;2、经期不得安排女职工从事高、低温、冷水作业和国家规定的三级体力劳动强度劳动;3、孕期不得安排女职工从事国家规定的三级体力劳动强度劳动和孕期禁忌劳动;4、对于怀孕三月以上的女职工不得安排延长工作时间和夜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相关规定。国家对女职工和未成年工实行特殊劳动保护。哺乳期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关于哺乳期对女职工的劳动保护规定如下:《劳动法合同》第二十九条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据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患病或者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第六十三条不得安排女职工在哺乳未满1周岁的婴儿期间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
    2023-07-02
    444人看过
  • 特殊群体如何假释
    关于特殊假释,具体如下所述:1、关于对家庭有特殊困难的罪犯的假释问题对罪犯家庭有特殊困难,确需本人照顾,请求假释的,在司法实践中,须由县级以上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提供证明,如果罪犯确有悔改表现,不致再危害社会,当地具备监管条件,可以不受法定执行刑期的限制,适用《刑法》第七十三条关于特殊情节的规定,予以假释。但对犯罪集团的首犯、主犯,惯犯、累犯和罪行特别严重的罪犯,不予假释。2、关于未成年罪犯的假释问题为了进一步贯彻未成年人保护法,执行对未成年罪犯实行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对犯罪时未成年,在刑罚执行中确有悔改表现,不致再危害社会,且假释后具备监管条件的罪犯,可以不受法定执行刑期的限制,适用《刑法》第七十三条关于特殊情节的规定,予以假释。但对犯罪集团的首犯、主犯,惯犯、累犯和罪行特别严重的罪犯的假释,应从严掌握。3、关于老、残罪犯的假释问题对老年和身体有残疾(不含自伤致残)罪犯的假释
    2023-04-22
    272人看过
  • 对精神病人、植物人等特殊群体的婚姻保护
    对于精神病人、植物人等离婚问题,我国法律也规定了一些特殊保护。因一方患精神病对方要求离婚的,处理时既要保障婚姻自由,又有利于对患者的治疗和生活上的安置。婚前隐瞒了病情,婚后经治不愈,应做好工作,准予离婚。原来夫妻感情比较好,结婚多年,生育子女的,应指出夫妻间有互相扶助的义务,做好思想工作,以不离为宜。如确系久治不愈,事实证明夫妻关系已无法再维持下去的,经对方、亲属以及有关单位安排好病患者的生活、医疗、监护等问题后,可准予离婚。在我们的现实生活当中,现在离婚诉讼是越来越多了,离婚率也在逐步的来进行提高,实际上我们国家法律当中也明确的规定了,有哪些情形是不准离婚的,最常见的可能就是感情尚未完全的破灭,这是由法官来酌情进行判决的,还有就是对于精神病人职务人员特殊群体进行保护。一、一方不愿意离婚怎么办如果夫妻一方要求离婚,另一方不同意离婚,可单方提起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时会进行调解,如感情确
    2023-06-26
    349人看过
  • 妇女“三期”的特殊保护
    女职工在孕期、产假期和哺乳期(简称女工“三期”),因其自身条件所限,无法进行正常的工作,而其时又担负着为人类繁衍和发展的重大使命,因此对“三期”妇女的特殊保护,成为各个国家劳动用工制度的共同内容。我国的劳动法对“三期”保护包括以下方面:1、不得安排女职工在怀孕期间和哺乳期间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的劳动和乳期和哺乳期禁止从事的劳动。对怀孕七个月以上和哺乳期的女职工,不得安排其处长工作时间和夜班劳动。2、对不能胜任原来劳动的,应当根据医务部门的证明,予以减轻劳动量或者安排其他工作。3、有五名以上怀孕女职工的单λ,有条件的应当设立孕妇休息室。女职工怀孕七个月以上(含七个月),&yml;天享受工间休息一小时,算作工作时间;从事立λ工作的女职工,其工作场所应设工间休息座λ。哺乳期内,女职工可享受&yml;天二次、&yml;交次半小时的哺乳时间。也
    2023-06-09
    252人看过
  • 维护妇女儿童权益的特殊性
    昨天专家自平谷区人民法院获悉,该院9个妇女维权合议庭成立一年以来,审结千余案件,有效保护了妇女儿童合法权益。进一步促进了生效裁判文书的及时履行,有效化解了各种纠纷,在彰显法律公正性的同时凸显了维护妇女儿童权益的特殊性。昨天专家自平谷区人民法院获悉,该院9个妇女维权合议庭成立一年以来,审结千余案件,有效保护了妇女儿童合法权益。2013年9月,平谷区人民法院创新举措维护妇女儿童权益,设立9个妇女维权合议庭。以维护妇女儿童合法权益为中心,民事、刑事审判同步走,采取调解优先、办理优先、救助优先三项司法举措优先维护妇女儿童的合法权益,与平谷区妇联、公安分局、检察院、司法局四个部门联动,形成维护妇女儿童合法权益的合力,提升案件巡回审判的比例、提升法制宣传的规模、提升妇女儿童维权的意识、提升干警化解纠纷的能力、提升维护妇女儿童权益的力度。平谷区人民法院将女性权益保护工作向诉讼前延伸,定期举办婚恋法律知识
    2023-04-24
    276人看过
  • 诉讼离婚对女性是如何特殊保护的
    需要注意的是:第一,这一规定只是在一定时期剥夺男方提出离婚请求的权利,即仅在女方怀孕期间、分娩后1年以内或终止妊娠后6个月内。上述期间界满后,男方仍可依法行使其离婚请求权;第二,仅在离婚诉讼中男方提出离婚时发挥作用,所以男女双方自愿离婚、女方提出离婚,则不受这一规定的限制。一般女方在此期间提出离婚,多出于某些特别紧迫的原因,如果法院不及时受理女方的离婚请求,更不利于妇女、胎儿及婴儿的身心健康;第三,在“确有必要时”时,人民法院有权决定受理男方的离婚请求。所谓“确有必要”在司法实践中一般被理解为:男方有正当理由、女方有重大过错的情况下或有重大的紧迫事由时。如女方与他人通奸怀孕,男方坚持要求离婚。但即使如此,法院在处理案件时,也应注意保护妇女、胎儿和婴儿的身心健康。
    2023-06-13
    368人看过
  • 特殊群体的失信如何处理?
    《新规定》国家工作人员、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等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人民法院应当将失信情况通报其所在单位和相关部门。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等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人民法院应当将失信情况通报其上级单位、主管部门或者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旧规定》失信被执行人是国家工作人员的,人民法院应当将其失信情况通报其所在单位。失信被执行人是国家机关、国有企业的,人民法院应当将其失信情况通报其上级单位或者主管部门。差别:1、增加了对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失信的处理通报,通报单位由所在单位扩大到所在单位、相关部门。2、增加了对事业单位的处理通报,通报单位由上级单位、主管部门扩大到上级单位、主管部门、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未成年人与特殊群体的劳动就业权利1、未成年人权利《劳动法》第十五条规定:禁止用人单位招用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国务院《禁止使用童工规定》同时规定:禁止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和
    2023-08-16
    267人看过
  • 特殊劳动保护:国家推出的政策
    国家对女职工和未成年工实行特殊劳动保护。1、未成年工是指年满十六周岁未满十八周岁的劳动者。不得安排未成年工从事矿山井下、有毒有害、国家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其他禁忌从事的劳动;2、用人单位应当对未成年工定期进行健康检查。禁止安排女职工从事矿山井下、国家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其他禁忌从事的劳动。不得安排女职工在经期从事高处、低温、冷水作业和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不得安排女职工在怀孕期间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孕期禁忌从事的劳动。对怀孕七个月以上的女职工,不得安排其延长工作时间和夜班劳动。女职工生育享受不少于九十天的产假。劳动保护原则是:1、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原则。安全第一,预防为主既是我国指导劳动保护工作的方针,又是从事劳动保护管理的原则。安全第一,预防为主就是要求一切经济部门和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都要把安全工作放在首位。当生产与安全发生矛
    2023-08-09
    464人看过
  • 【法律须知】针对女职工特殊劳动保护的内容
    劳动法对女职工特殊劳动保护的内容是什么?劳动法第58条规定:“国家对女职工和未成年工实行特殊劳动保护。”第59条规定:“禁止安排女职工从事矿山井下、国家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其他禁忌从事的劳动。”第60条规定:“不得安排女职工在经期从事高处、低温、冷水作业和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第61条规定:“不得安排女职工在怀孕期间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和孕期禁忌从事的活动。对怀孕七个月以上的女职工,不得安排其延长工作时间和夜班劳动。”第62条规定:“女职工生育享受不少于九十天的产假。”第63条规定:“不得安排女职工在哺乳未满一周岁的婴儿期间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哺乳期禁忌从事的其他劳动,不得安排其延长工作时间和夜班劳动。”
    2023-06-14
    78人看过
  • 山东特殊群体30日内免费退保
    为避免银保销售误导,让被误导的消费者有充足的时间反悔,山东保监局14日下发《关于加强人身保险新型产品消费者权益保护有关事项的通知》,对人身保险新型产品销售提出要求。特殊群体犹豫期延长至1个月按《保险法》规定,消费者在购买一年期及以上的人身保险后,犹豫期为10天,即签收保单之日起10日内可以全额免费退保。因为考虑到老年人等特殊群体更容易被误导,山东保监局在新规中指出,特殊群体购买一年期及以上的人身保险新型产品后,在签收保单之日起30日内,可以无条件全额免费退保。特殊群体是指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人员:男性客户在投保时年龄为60周岁及以上者,女性客户在投保时年龄为55周岁及以上者;《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持有者;《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持有者。保险公司在办理完退保或赔付业务之日起10日内应对客户进行回访,确认收到款项。银行代理销售的人身保险新型产品的范围包括:投资连结保险、万能保险、分红保险以及
    2023-04-23
    68人看过
换一批
#劳动关系
北京
律师推荐
    展开

    劳动保护,顾名思义是指国家和工作单位为了劳动者在劳动生产过程中的安全和健康有所保障而采取的立法、组织和技术措施的总称。它是指依据法律的相关规定,利用先进的技术和科学的管理,采取组织措施和技术措施,消除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健康的不良条件和行为,... 更多>

    #劳动保护
    相关咨询
    • 劳动法中女性特殊职业保护是什么?
      云南在线咨询 2022-05-15
      1、禁止安排女职工从事矿山井下、国家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其他禁忌从事的劳动。 2、不得安排女职工在经期从事高处、低温、冷水作业和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 3、不得安排女职工在怀孕期间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孕期禁忌从事的劳动。对怀孕七个月以上的女职工,不得安排其延长工作时间和夜班劳动。 4、女职工生育享受不少于九十天的产假。 5、不得安排女职工在哺乳未满一周
    • 女职工特殊劳动保护有什么规定?对女职工实行特殊劳动保护的规定?
      湖北在线咨询 2022-03-08
      女职工特殊劳动保护有什么规定,《根据宪法》、《妇女权益保障法》、《女职工禁忌劳动范围的规定》等法律、法规和政策,对女职工实行特殊劳动保护的规定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男女同工同酬。《宪法》规定:国家保护妇女的权利和利益,实行男女同工同酬。《妇女权益保障法》规定:在分配住房和享受福利待遇方面男女平等。 (2)男女就业平等,企业招工时不得歧视妇女。《妇女权益保障法》规定:国家保障妇女享有与男子平
    • 关于特殊劳动保护女工的问题
      宁夏在线咨询 2023-06-10
      对女职工实行特殊劳动保护,有以下几条规定: 1、禁止安排女职工从事矿山井下、国家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其他禁忌从事的劳动; 2、不得安排女职工在经期从事高处、低温、冷水作业和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 3、不得安排女职工在怀孕期间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孕期禁忌从事的劳动。对怀孕七个月以上的女职工,不得安排其延长工作时间和夜班劳动; 4、女职工生育享受不少于九十
    • 特殊群体犯罪的特征
      宁夏在线咨询 2022-03-14
      我国刑法规定的自然人犯罪中,绝大多数为已满16周岁并且具有责任能力的自然人才能成为犯罪的主体。而对特殊群体犯罪是否应当承担法律责任及如何承担法律责任也作出了明确的规定: 一、不满14周岁的人 不满14周岁的人不管实施何种危害社会的行为,都不负刑事责任。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仅对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八种严重故意犯罪,负刑事责任。在量刑情
    • 女职工哺乳期享受哪些特殊劳动保护?哺乳期的特殊劳动保护包括哪些
      辽宁在线咨询 2022-03-31
      《劳动法》第63条规定,不得安排女职工在哺乳未满一周岁的婴儿期间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哺乳期禁忌从事的其他劳动,不得安排其延长工作时间和夜班劳动。 女职工在哺乳期享有的特殊劳动保护,国家在《劳动法》和《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中已做了明确规定,主要有: (1)有不满1周岁婴儿的女职工,在每班劳动时间内应享受有两次哺乳(含人工喂养)时间,每次30分钟,多胞胎生育的每多一个婴儿每次哺乳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