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三资企业和私营企业中,女工人数较多,有的工厂女工高达80%~90%。据调查,不少女工工资偏低,工时被任意延长;许多工厂对女工的四期保护不落实;有的女工因生育被解雇;50%以上的女工不能享受生育保险,不能得到法定的产假工资;有的工厂对女工搜身,女工受到性骚扰甚至被诱奸、强奸;对敢于反抗的女工,往往受到开除、辞退的威胁。女职工的劳动保护问题越来越多受到社会的广泛关注。
法律依据
1.《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1988年7月21日由国务院发布,同年9月1日起实施,是建国以来第一个正式公布实施的妇女劳动保护法规。此法就女职工在就业、四期(经期、孕期、产期、哺乳期)保护、劳动权益受到侵害时应采取的措施等方面作了具体规定。
2.《女职工禁忌劳动范围的规定》,1990年1月18日发布实施。此法以《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第16条为前提制定,规定了女职工在劳动过程中、经期、已婚待孕期、孕期及生产、哺乳期禁忌从事的具体劳动范围。
3.《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1992年4月3日通过,同年10月1日起实施。第四章就女职工的法律保护做了具体规定,第八章就女职工的劳动权益受到侵害时应采取的具体措施也做了规定。
4.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1994年7月5日通过,于1995年1月1日起实施。第七章专章规范了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的特殊保护,以更权威的法律形式维护了女职工的特殊劳动权益。
女职工法律保护的具体内容
劳动过程中的特殊保护。由于妇女身体结构、生理机能与男性不同,有些作业环境会影响妇女的安全、健康。《女职工禁忌劳动范围的规定》规定女职工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包括:
(1)矿山、井下作业;
(2)森林业伐木、归楞及流放作业;
(3)《体力劳动强度分级》国家标准中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作业;
(4)建筑业脚手架的组装和拆除作业,以及电力、电信行业的高处架线作业;
(5)连续负重(指每小时负重次数在6次以上)每次负重超过20公斤,间断负重每次负重超过25公斤的作业。
生理机能变化过程中的保护。
经期保护《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中规定,女职工在月经期间,不得安排其从事高空、低温、冷水和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女职工禁忌劳动范围的规定》中规定,女职工在月经期间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包括:(1)食品冷库内及冷水等低温作业;(2)《体力劳动强度分级》国家标准中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作业;(3)《高处作业分级》国家标准中第二级(含二级)以上作业。
孕期保护《女职工禁忌劳动范围的规定》中规定了已婚待孕女职工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铅、汞、苯等作业场所属于《有毒作业分级》国家标准中的三、四级的作业。对已怀孕女职工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是:(1)作业场所空气中铅及其化合物、汞及其化合物、苯、一氧化碳等有毒物质的浓度超过国家卫生标准的作业;(2)制药行业中从事抗癌药物及乙烯雌酚生产的作业;(3)作业场所的放射性物质超过《放射防护规定》中规定剂量的作业;(4)人力进行的土方和石方作业;(5)《体力劳动强度分级》国家标准中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作业;
(6)伴有全身强烈振动的作业;
(7)工作中需频繁弯腰、攀高、下蹲的作业,如焊接作业;
(8)《高处作业分级》标准所规定的高处作业。《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规定,对怀孕7个月以上的女职工,不得安排其延长工作时间和夜班劳动。
产期保护《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中规定,女职工产假为90天,包括产前休假15天,产后7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女职工怀孕流产的,其所在单位应根据医务部门的证明,给予一定时间的产假。女职工流产休假应按劳险字[1988]2号《关于女职工生育待遇若干问题的通知》执行,即女职工怀孕不满4个月流产时,应当根据医务部门的意见,给予15天至30天的产假;怀孕满4个月以上流产者,给予42天产假。产假期间,工资照发。
哺乳期保护《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中规定,有不满一周岁婴儿的女职工,其所在单位应在每班劳动时间内给予两次哺乳(含人工喂养)时间,每次30分钟。多胞胎生育的,每多哺乳一个婴儿,每次哺乳的时间增加30分钟。女职工每班劳动时间内的两次哺乳时间,可以合并使用。哺乳时间和本单位内哺乳往返时间,算作劳动时间。
《女职工禁忌劳动范围的规定》中规定,女职工在哺乳期间,所在单位不得安排其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哺乳期禁忌从事的劳动,不得安排其延长工作时间和夜班劳动。哺乳期内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是:(1)作业场所空气中铅及化合物、汞及化合物、苯等有毒物质的浓度超过国家卫生标准的作业;(2)作业场所空气中锰、氟、溴等浓度超过国家卫生标准的作业。
女职工劳动保护设施的规定。《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中规定,女职工比较多的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以自办或联办形式,逐步建立女职工卫生室、哺乳室、幼儿园等设施,并妥善解决女职工在生理卫生、哺乳、照料婴儿方面的困难。女职工劳动保护的权益受到侵害时,有权向所在单位的主管部门或当地劳动部门提出申诉,受理申诉的部门应自收到申诉书之日起30日内做出处理决定。女职工对处理决定不服时,可在收到处理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对违反这个规定,侵害女职工劳动保护权益的单位负责人及其直接负责人员,其所在单位的主管部门应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行政处分,并责令该单位给予被侵害女职工合理的经济补偿;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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