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巴比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与姜精河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6-08 07:30:10 423 人看过

时间:2007-01-12当事人:姜精河、刘会平法官:文号:(2006)苏中民三初字第0204号

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06)苏中民三初字第0204号

原告上海巴比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下称巴比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北青公路699弄68号。

法定代表人刘会平,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杨国强,该公司员工。

委托代理人张诗杰,该公司员工。

被告姜精河,男,1968年10月17日生,身份证号340822196810175239,系苏州高新区横塘巴比包子店个体业主。

原告巴比公司与被告姜精河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本院于2006年12月1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审理中,原告巴比公司以被告姜精河已将侵权招牌拆除,巴比公司考虑以另行途径解决此案为由于2007年1月12日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巴比公司自愿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对其撤诉申请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巴比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60元,减半收取为130元,其他诉讼费600元,合计730元,由原告巴比公司负担。

审判长管祖彦

代理审判员庄敬重

代理审判员眭敏

二○○七年一月十二日

书记员朱雯俊

声明:该文章是网站编辑根据互联网公开的相关知识进行归纳整理。如若侵权或错误,请通过反馈渠道提交信息, 我们将及时处理。【点击反馈】
律师服务
2024年07月30日 16:35
你好,请问你遇到了什么法律问题?
加密服务已开启
0/500
律师普法
换一批
更多正当竞争相关文章
  • 电梯公司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原告富士公司诉称,被告快速成公司擅自使用原告富士公司国内产品项目业绩及拥有著作权的图片,在其网站、宣传册等宣传资料上具体列明为快速公司完成的国内项目。推荐阅读:苏州富士电梯有限公司诉苏州江南快速电梯有限公司不正当竞争纠纷案原告苏州富士电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富士公司),住所地苏州工业园区娄江路88号。法定代表人金志峰,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吴渭如,江苏苏州新天伦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吴晓鹏,江苏苏州方本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律师。被告苏州江南快速电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快速公司),住所地苏州工业园区通园路企鸿路38号。法定代表人武乔思,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张望,快速公司工作人员。委托代理人刘志刚,江苏剑桥人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律师。案由:不正当竞争纠纷原告富士公司诉称,被告快速成公司擅自使用原告富士公司国内产品项目业绩及拥有著作权的图片,在其网站、宣传册等宣传资料上具体列明为快速公司完成的国内项目。该
    2023-04-24
    476人看过
  • ***公司与***公司等商标侵权、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本案是一起法国公司享有较高知名度的梦特娇商标受到侵害而引发的商标侵权和不正当竞争案件。本案的处理对采用类似侵权手段的企业敲响了警钟,也为类似案件的处理提供了参考。本案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均较好,被最高法院评为2004年全国十大知识产权案例之一,并被《最高人民法院公报》录用。原告法国梦特娇自1986年6月起先后向国家商标局登记注册了4个商标:花图形、繁体字梦特娇、MONTAGUT与花图形组合两个。被告上海梅蒸、常熟豪特霸在服装上使用梦特娇·梅蒸或梅蒸拼音字母与花瓣图形标志的行为,以及上海梅蒸在专卖店的货架上、价格标签上使用梦特娇标志,在专卖店的店门以及店内使用梅蒸拼音字母与花瓣图形标志的行为,侵犯了原告梦特娇、花图形注册商标专用权。被告上海梅蒸在专卖店店门、广告牌、服装以及包装袋上直接使用被告香港梦特娇的中英文企业名称,误导消费者,构成对原告的不正当竞争。被告上海梅蒸、常熟豪特霸所使用的包装
    2023-06-07
    429人看过
  • 网络公司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
    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08)杭民三初字第59号原告上海涵尚经贸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斜土路1233号706室。法定代表人王鸣,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毛玉仙,上海市淮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文二路391号西湖国际科技大厦裙楼2层。法定代表人马云,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王晓芳,系阿里巴巴(中国)有限公司法务部工作人员。原告上海涵尚经贸有限公司诉被告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本院于2008年3月10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08年6月3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上海涵尚经贸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毛玉仙,被告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王晓芳到庭参加诉讼。庭审中,原告上海涵尚经贸有限公司与被告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在本院主持下达成了和解,原告上海涵尚经贸有限公司遂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上海
    2023-06-06
    103人看过
  • 上海大千美食林实业有限公司与昆山商厦股份有限公司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时间:2005-08-23当事人:花敏先、刘增娣法官:文号:(2005)苏中民三初字第0103号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05)苏中民三初字第0103号原告上海大千美食林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区朱家角镇西洋淀1号。法定代表人刘增娣。被告昆山商厦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昆山市人民南路135号法定代表人花敏先。上海大千美食林实业有限公司与昆山商厦股份有限公司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本院于2005年7月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审理过程中,上海大千美食林实业有限公司以双方已协商一致,调解解决了此纠纷为由,于2005年8月1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上海大千美食林实业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系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
    2023-06-07
    359人看过
  • 北京某公司与北京B工程有限公司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04)朝民初字第19424号原告北京华埠信维电子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石景山区西黄村首都钢铁公司地质勘探公司院内。法定代表人孟庆阳,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柴俊峰,男,汉族,1964年8月3日出生,该公司副总经理,住址辽宁鞍山市立山区自由轧辊委11组,现住址北京市海淀区学清路16号学知轩大厦1602室。委托代理人刘庆茹,北京市正皓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北京东方环球信息系统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平谷区平谷镇府前西街2号(外贸公司大院内)。法定代表人芦东,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李果,北京市恒德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郭天喜,男,汉族,1979年5月21日出生,北京市恒德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住址河南焦作解放区胜利北街7号楼304室,现住中国政法大学研究生宿舍。北京华埠信维电子技术有限公司(简称华埠信维公司)诉北京东方环球信息系统工程有限公司(简称东方环
    2023-06-07
    151人看过
  • 江苏江环分析仪器有限公司诉姜堰市华晨仪器有限公司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时间:2006-04-27当事人:张金锐、鲍虹赣法官:文号:(2006)泰民三初字第6号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调解书(2006)泰民三初字第6号原告江苏江环分析仪器有限公司,住所地姜堰市姜堰镇罗塘路190号。法定代表人张金锐,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丁鸿庚,江苏泰州鸿澄岭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姜堰市华晨仪器有限公司,住所地姜堰市民营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办公楼4楼。法定代表人鲍虹赣,执行董事。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徐士存,江苏泰州众成信律师事务所律师。案由:不正当竞争纠纷。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一、被告姜堰市华晨仪器有限公司自愿于2006年5月30日前一次性给付原告江苏江环分析仪器有限公司人民币5000元;二、被告姜堰市华晨仪器有限公司于上述期限内以书面形式向原告江苏江环分析仪器有限公司赔礼道歉。案件受理费860元,由被告姜堰市华晨仪器有限公司负担。
    2023-06-07
    456人看过
换一批
#反不正当竞争法
北京
律师推荐
    展开

    正当竞争是指经营者采用符合国家法律、遵守社会公认的商业道德、信守诚实信用原则的商业正当手段进行竞争的行为。正当竞争主要靠提高质量,改进技术,降低成本,创立名牌,提高信誉来取得竞争的胜利。 正当竞争具有保护国家,集体和消费者利益,提高劳动生产... 更多>

    #正当竞争
    相关咨询
    • 公司拟有了不正当竞争纠纷,哪些是不正当竞争纠纷
      黑龙江在线咨询 2023-04-05
      参照民事案件案由规定-最高人民法院-2011-(第一至七部分)十五、不正当竞争纠纷 157、仿冒纠纷(1)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名称、包装、装潢纠纷(2)擅自使用他人企业名称、姓名纠纷(3)伪造、冒用产品质量标志纠纷(4)伪造产地纠纷 158、商业贿赂不正当竞争纠纷 159、虚假宣传纠纷 160、侵害商业秘密纠纷(1)侵害技术秘密纠纷(2)侵害经营秘密纠纷 161、低价倾销不正当竞争纠纷 162、捆
    • 与不正当竞争的比较
      浙江在线咨询 2022-08-18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五条 经营者不得采用下列不正当手段从事市场交易,损害竞争对手: (一)假冒他人的注册商标; (二)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或者使用与知名商品近似的名称、包装、装潢,造成和他人的知名商品相混淆,使购买者误认为是该知名商品; (三)擅自使用他人的企业名称或者姓名,引人误认为是他人的商品; (四)在商品上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名优标志等质量标志,伪造
    • 不正当竞争纠纷
      云南在线咨询 2023-06-03
      各个国家的竞争法律制度往往首先对不正当竞争行为作出概括性的规定,然后再具体列举出典型的、突出的、在一定时期内比较严重的不正当竞争纠纷,明文加以禁止。 中国的《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章列举规定了11种不正当竞争行为,其中四种属于限制竞争行为,另外七种属于不正当竞争行为,分别包括市场混淆、商业贿赂、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侵犯商业秘密、低价倾销、违反规定的有奖销售、商业毁谤。
    • 不正当竞争纠纷案件有哪些
      天津在线咨询 2023-04-05
      商标权侵权主要是假冒伪劣、傍名牌、使用他人注册商标等一系列侵犯权利人商标权的行为。 而不正当竞争是指经营者以及其他有关市场参与者采取违反公平、诚实信用等公认的商业道德的手段去争取交易机会或者破坏他人的竞争优势,损害消费者和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扰乱社会经济秩序的行为。为了追求经济利益,一些经营者和其他的参与市场参与者违反诚信公平等原则,违反法律规定,采取不正当的方式进行竞争,如商业毁谤、商业贿赂、
    • 北京不正当竞争纠纷管辖
      安徽在线咨询 2022-07-03
      关于北京不正当竞争纠纷管辖《解释》第十八条是对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五条、第九条、第十条、第十四条规定的不正当竞争民事第一审案件的级别管辖所作的解释,即一般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但考虑到随着经济科技的发展,不正当竞争案件可能会增加,为了减轻相关中级人民法院的案件压力,同时也方便当事人诉讼,该条第二款规定,各高级人民法院根据本辖区的实际情况,经最高人民法院批准,可以确定若干基层人民法院受理不正当竞争民事第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