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税收优惠政策及其应用——农业“四税”(三)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6-07 13:10:09 94 人看过

耕地占用税1.下列经批准征用的耕地、免征耕地占用税。

(1)部队、军队设施用地;

(2)铁路线路、飞机场跑道和停机坪用地;

(3)炸药库用地;

(4)学校、幼儿园、敬老院、医院用地。国务院《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1987年4月1日国发[1987]第27号2.农村居民占用耕地新建住宅,按规定税额减半征收。国务院《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1987年4月1日国发[1987]第27号3.军事设施用地,应限于部队(包括武誓部队,下同)省、自治区、直辖市以上指挥防护工程,配置武器、装备的作战(情报)阵地,尖端武器作战、试验基地,军用机场,港口(码头),设防工程,军事通信台站、线路,导航设施,军用仓库,输油管线,靶场、训练场、营区、师(含师级)以下军事机关办公用房,专用修械所和通往军事设施的铁路、公路支线。铁路线路,是指铁路线路以及按规定两侧留地和沿线的车站、装卸用货场仓库用地。地方修筑铁路的路线及规定两侧留地和沿线车站,装卸用货场仓库,可以比照免交耕地占用税。民用机场、飞机跑道、停机坪、机场内必要的空地以及候机楼、指挥塔、雷达设施用地免税;炸药库,是指国家物资储备部门炸药专用库房以及为保证安全所必须的用地。学校,是指全日制大、中、小学校(包括部门、企业办的学校)的教学用房、实验室、操场、图书馆、办公室及师生员工食堂宿舍用地,给予免税。医院,包括部队和部门、企业职工医院、卫生院、医疗站、诊所用地,给予免税。殡仪馆、火葬场用地给予免税。直接为农业生产服务的农田水利设施用地,免征耕地占用税。财政部《关于耕地占用税具体政策的规定》1987年6月25日财农字[1987]206号4.财政部《关于耕地占用税具体政策的规定》([87]财农字第206号)中明确规定:对未经批准已占用的耕地,1987年4月1日以后到土地管理部门办理用地手续的,应照章征收耕地占用税。具体执行中的政策界限是:对未经批准已占用的耕地,凡按照土地管理政策规定1987年4月1日后需补办用地手续的,一律照章征收耕地占用税,追缴税款的期限以当地土地管理部门规定需要补办用地手续的占地追溯期限为准。土地管理部门未成立前,经政府其他部门批准已占用的耕地,1987年4月1日以后按规定到土地管理部门办理换证手续的,免征耕地占用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非法占地追缴耕地占用税问题的批复》1998年10月30日国税函[1998]641号5.下列经批准占用耕地,可以享受减免税的纳税人,须向当地征收机关申报减免:(1)部队军事设施用地;(2)铁路线路、飞机场跑道和停机坪用地;(3)炸药库用地;(4)学校、幼儿园、敬老院、医院用地;

(5)农村革命烈士家属、革命残废军人、鳏寡孤独以及革命老根据地、少数民族聚居地区和边远贫困山区生活困难的农户新建住宅纳税确有困难的;

(6)国务院批准减免耕地占用税的其他单位和个人。财政部《颁发〈关于耕地占用税减免管理有关具体问题的解答〉的通知》1990年8月30日财农税字[1990]64号6.条例所说的外商投资企业,只限于外国投资者在中国境内举办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外商独资企业。这些企业可以免征耕地占用税。财政部《关于耕地占用税具体政策的规定》1987年6月25日财农字[1987]206号7.对利用台资、港资、侨资办的独资企业、合资企业、合作企业占用耕地可比照“三资”企业免征耕地占用税。财政部《关于利用台资、港资、侨资办的企业耕地占用税问题的复函》1988年10月10日财农税字[1988]61号8.农村居民减半征收,是指农业户口居民(包括渔民、牧民)占用耕地建设自用的住宅,按规定税额减半征收。对水库移民、灾民、难民建房占用耕地,免征耕地占用税。财政部《关于耕地占用税具体政策的规定》1987年6月25日财农字[1987]206号9.定居台胞新建住宅占用耕地,如确属于农业户口,应比照农民建房减半征收耕地占用税。财政部《关于耕地占用税有关问题的复函》1988年9月10日财农税字[1988]47号10.国务院决定,从1998年下半年开始,在1999年夏收之前建成250亿公斤仓容的中央直属储备粮库。为了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搞好中央直属储备粮库建设的通知》(国办发明电[1998]9号)精神,支持中央直属储备粮库建设,现就有关耕地占用税征免事项通知如下:对国务院决定的上述中央直属储备粮库建设项目全额免征耕地占用税,并按规定程序及时办理相关手续。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央直属储备粮库建设有关耕地占用税征免事项的通知》1998年12月9日国税发[1998]209号11.对在高校后勤社会化改革中因建学生公寓而经批准征用的耕地,自2000年1月1日起,免征耕地占用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高校后勤社会化改革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2000年2月28日财税字[2000]25号12.根据现行有关对临时占地征收耕地占用税的政策规定,对占用时间不超过一年且能恢复耕种的,免征耕地占用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路建设临时占用耕地征收耕地占用税的批复》1999年3月22日国税函[1999]142号1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规定的精神,考虑到公路建设的实际情况,现对统一公路建设用地耕地占用税税额标准通知如下:(1)我部核定各地区的平均税额每平方米在5元(含5元)以上的地区,每平方米按2元计证;平均税额每平方米在5元以下的地区,每平方米按1.5元计征。(2)国家在老少边穷地区,采取以工代赈办法修筑的公路,交税确有困难的,由省、自治区财政厅审查核实,提出具体意见,报经财政部批准,可酌予照顾。财政部《关于统一公路建设用地耕地占用税税额标准的通知》1989年12月9日财农税字[1989]106号14.农村革命烈士家属、革命残废军人、鳏寡孤独以及革命老根据地、少数民族聚居地区和边远贫困山区生活困难的农户,在规定用地标准以内新建住宅纳税确有困难的,由纳税人提出申请,经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审核,报经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可给予减税或者免税。国务院《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1987年4月1日国发(1987)27号15.因建设水库使当地居民搬迁新址占用耕地可免税,由于第一次搬迁选址不当形成第二次搬迁占用耕地应征税,因采煤塌陷引起农民迁移新建住宅占用耕地应减半征税。财政部《关于耕地占用税有关政策问题的复函》1990年4月21日财农税字[1990]16号16.根据国务院1993年发布的《长江三峡工程建设移民条例》规定,对三峡工程建设占用耕地,在坝区和淹没区的,减按应纳税额的40%征收耕地占用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三峡工程库区农村移民外迁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1999年12月6日国税函[1999]845号17.根据耕地占用税政策规定,对三峡库区移民建房占用耕地的,免征耕地占用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三峡工程库区农村移民外迁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1999年12月6日国税函[1999]84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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