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农村土地流转及农村土地集中流转的涵义
1.农村土地流转的涵义
农村土地流转是指农村土地所有权及其四项权能(占有权、使用权、收益权、处分权)在国家、集体、个人和经济组织之间的流转。由于我国农村土地所有制的特殊性,我国农村土地流转多为土地使用权的流转。我国农村土地使用权流转是指集体土地所有者和使用者,依照法定程序将集体土地使用权有偿转移给公民、法人或其他经济组织的行为,它包括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本文研究的是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流转。
2.农村土地集中流转的涵义
根据上文对农村土地流转含义的介绍,笔者把“农村土地集中流转”定义为在新农村建设中,依照法定程序将农村集体的土地整体承包经营权有偿转给公民、法人或其他经济组织的行为。
二、土地集中流转的可行性分析
1.新农村建设中土地在空间上高度集中
新农村建设的要求是“生产发展、生活宽裕、乡风文明、村容整洁、管理民主”。在新农村建设的过程中,政府统一建设标准化的楼房供村民居住,也就是说村民在居住条件上实现了“集中化”,这就可以空余出大量的宅基地用于生产。土地在空间上的高度集中将有利于发挥土地的规模效益,为土地的集中流转提供条件。
2.农民对土地的依赖性大大降低
我国古代社会是一个农业社会,农民被束缚在土地上,对土地具有高度的依赖性,“日出而作,日落而息”。落后的生产力水平和生产方式以及封建的生产关系以及使得农业产出不能满足人们的生活需要,这更加剧了人们对土地的依附性。随着经济和社会的不断发展,农民的收入也不断增加,而农业收入在农民家庭总收入中的比重很低并且呈现日益下降的趋势。与此同时,农业生产成本的逐年增加加重了农民的经济负担,农民种地的积极性减弱。这一切都是农民对土地依附性减弱的表现。
3.国外土地集中实现的规模效益为土地集中流转提供借鉴
由于各个国家国情的特殊性,其土地在所有权、使用权、收益权和处分权等方面都表现出非常大的差异。尽管我国是社会主义国家,国家才是土地的所有者,对土地拥有绝对的所有权,这一点不同意西方资本主义国家。但是,西方资本主义国家,比如美国,所实行的土地的大规模生产经营确实我们可以拿来借鉴的。
在美国,由于其高度发达的社会经济以及高度发展的城市化,农民在国家总人口中的比重非常低,因此平均每个农民就有大量的土地,他们在自己的农场上实行大规模的机械化作业,科技水平十分先进,专门化程度非常高,生产效率也非常高。可以说,大规模的土地是美国农业实现机械化和专门化的一个前提条件。
因此,我们可以借鉴美国农业在生产方式上的规模化,以提高我国农业生产发展的机械化和专门化水平。
三、土地集中流转的必要性分析
1.传统的农业生产经营方式已经不能给农民带来多大收益
1978年我国农村实行的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在很长一段时期适应了农民和农村经济发展的需要,因而大大促进了农业的发展。但是,近些年来,随着农业生产效率以及农业机械化水平的提高,农业生产不需要太多的劳动力,因而大量的剩余劳动力从土地上分离出来,他们进城务工,从事第二、三产业,经济收入较以前大大增加。与此同时,农业生产成本的提高加重了农民的经济负担,农民从土地上获取的利益相对减少,因此越来越多的农民不愿意去从事农业生产,这就造成了很多土地撂荒问题、农民土地投资懈怠的问题。
因此,由于传统的农业生产经营方式已经不能给农民带来多大收益,农民也没有多大意愿再去从事农业生产,所以将土地集中起来,给那些有能力、有条件进行大规模生产的个人或经济组织,将是一个必然的选择。
2.规模化生产可以提高生产效率,满足人们对农产品的需求
我国是一个农业大国,农业生产力水平还比较低;我国也是一个人口大国,人口对农产品的需求非常高。较低的农业生产力水平和很高的农产品需求这一矛盾迫使我们必须想方设法提高生产效率,增加粮食、蔬菜、水果等农产品的供给,以满足人们的生活需求。规模化生产是实现农业生产效率提高的一个重要措施,而土地集中流转又是实现土地集中化和规模化的重要手段,因此我们可以说,土地集中流转可以在很大程度上促进我国农业生产力水平的提高,促进我国农业生产的发展,满足人们对农产品的需求。
-
我国农村土地流转中存在什么问题
379人看过
-
哪些问题是农村土地确权中存在的
265人看过
-
农村土地抵押融资的存在问题
243人看过
-
浅析新农村建设中宅基地的审批及管理问题
237人看过
-
土地归属问题与农村学校建设的协调
322人看过
-
新农村建设过程中的问题和解决方案
92人看过
土地流转指的是土地使用权流转,即拥有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农户将土地经营权(使用权)转让给其他农户或经济组织,保留土地承包权,而转让土地使用权。允许农民以多种形式流转土地承包经营权,无疑将成为开启城乡一体化的一条新路径。即保留承包权,转让使用权。... 更多>
-
农村土地确权登记存在的问题及建议陕西在线咨询 2022-03-151、农村土地确权登记分属不同部门,确权的主体和性质尚不明晰一是土地所有权和承包经营权确权发证分属国土和农业两个部门。二是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发证主体不明确。三是农村集体土地和宅基地权属尚不明晰。 2、确权登记认识尚不统一、基层推动此项工作的积极性不高 3、确权登记中遇到的政策性矛盾突出,工作力量和投入经费严重不足 4、确权登记发证的后续工作亟待加强,相关政策调整尚未及时跟上
-
土地延包政策建设中存在哪些问题四川在线咨询 2023-04-02⑴对土地流转纠纷。如转包、出租、互换、转让,其他指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地,可通过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承包。我们都是建立在平等、自愿的前提下,不变更土地性质,达到公正。 ⑵针对外出打工后,将地交给他人耕种发生的纠纷。原则上保护承包人的权利。 ⑶公正及时地审理每一件案件,对侵权事实清楚的及时受理,予以支持。我们应该是保护好合法有效的合同,支持农村承包人的依法土地经营,避免他人破坏承包经营权人
-
安徽国有土地农村建设问题?天津在线咨询 2023-08-231、国有土地分为国有划拨土地和国有出让土地,国有划拨用地属于特殊取得的土地使用权,在遇到征收的时候除了结合现有地价水平和剩余使用年限之外,还需要扣除应该40%的土地出让金,剩余的才能算是划拨用地的补偿费用。 2、具体的补偿还是要根据当地的政策进行综合的计算。我国的国有土地征收补偿还没有统一的规定,没有对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征收建立单独的补偿制度,具体的标准根据不同的地区而制定。但是,根据《国有土地上房
-
下两镇新农村建设问题新疆在线咨询 2022-10-311、各地的赔偿标准不同,需要视当地的具体政策而定。2、你可以咨询一下当地的政府部门。3、对于确实侵犯你权益的,可以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是可以向法院起诉维权的。4、如需其他法律帮助,欢迎来电或当面咨询。
-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在实践中存在哪些问题江西在线咨询 2021-05-28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之法律规范欠具体,实践操作中会发生扭曲。首先,法律、中央政策和地方性法规以及地方性规章规定,转让、出租、转包、互换和入股等,须经发包方同意。往往发包方在同意时附加条件,但法律并未明确规定“经发包人同意”的标准,以及其在转让中可以行使的权力范围,在实践中往往造成发包方滥用权力,谋取私利,侵害农民转让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自主权。其次《农村土地承包法》第33条第1款第3项只规定:“土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