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诉讼中特殊地域管辖的确定方式为对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不服提起的诉讼,由被告所在地或者原告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一般情形下行政案件由最初作出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一、离婚诉讼管辖法院怎样确定
离婚诉讼管辖法院确定如下:
离婚诉讼是原告对被告的原则,需要在被告的户籍所在地或者经常居住地的基层法院起诉;
被告经常居住地与户籍所在地不一致的,以经常居住地为准;
此外,还有一些特殊情况,由原告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1、原告居住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如对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居住的人提起身份关系诉讼;
2、对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踪的人提起身份关系诉讼;对采取强制教育措施的人提起诉讼;对被监禁的人提起诉讼。
二、特殊案件审判管辖有哪些?
特殊案件的审判管辖方式如下:
1.外国人在中国领域内犯罪的,按照刑事诉讼法规定的地域管辖的原则来确定管辖。
2.在中国领域外的中国船舶内的犯罪,由犯罪发生后该船舶最初停泊的中国口岸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3.在中国领域外的中国航空器内的犯罪,由犯罪发生后该航空器在中国最初降落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4.中国公民在驻外的中国使(领)馆内的犯罪,由该公民主管单位所在地或者他的原户籍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5.中国公民在中国领域外的犯罪,由该公民离境前的长期(一年以上)居住地或者原户籍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三、复议改变的地域管辖
复议改变的,可以由复议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进行管辖。法律明确规定,行政案件由最初作出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经复议的案件,也可以由复议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因此,行政案件经过复议改变的,当事人可以选择去复议机关所在地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这个法院是有管辖权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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