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养老保险有哪些新规定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5-04 18:52:50 327 人看过

养老保险是很多人关心的焦点问题,那么浙江养老保险有何新政策呢?今天我们就一起来了解一下吧!

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衔接暂行办法

第一条为了解决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衔接问题,维护参保人员的养老保险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和《实施若干规定》(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13号)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以下简称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以下简称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两种制度需要办理衔接手续的人员。已经按照国家规定领取养老保险待遇的人员,不再办理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衔接手续。

第三条参加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和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人员,达到城镇职工养老保险法定退休年龄后,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缴费年限满15年(含延长缴费至15年)的,可以申请从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转入城镇职工养老保险,按照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办法计发相应待遇;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缴费年限不足15年的,可以申请从城镇职工养老保险转入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达到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规定的领取条件时,按照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办法计发相应待遇。

第四条参保人员需办理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和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衔接手续的,先按城镇职工养老保险有关规定确定待遇领取地,并将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的养老保险关系归集至待遇领取地,再办理制度衔接手续。

参保人员申请办理制度衔接手续时,从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转入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的,在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待遇领取地提出申请办理;从城镇职工养老保险转入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在转入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领取地提出申请办理。

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衔接暂行办法全文(2014年7月1日起施行)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衔接暂行办法全文(2014年7月1日起施行)

第五条参保人员从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转入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的,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全部储存额并入城镇职工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缴费年限不合并计算或折算为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缴费年限。

第六条参保人员从城镇职工养老保险转入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城镇职工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全部储存额并入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参加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的缴费年限合并计算为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缴费年限。

第七条参保人员若在同一年度内同时参加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和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其重复缴费时段(按月计算,下同)只计算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缴费年限,并将城乡居民养老保险重复缴费时段相应个人缴费和集体补助退还本人。

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衔接暂行办法全文(2014年7月1日起施行)文章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衔接暂行办法全文(2014年7月1日起施行)

第八条参保人员不得同时领取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和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对于同时领取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和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的,终止并解除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关系,除政府补贴外的个人账户余额退还本人,已领取的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应予以退还;本人不予退还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从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余额或者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基本养老金中抵扣。

第九条参保人员办理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衔接手续时,按下列程序办理:

(一)由参保人员本人向待遇领取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出养老保险制度衔接的书面申请。

(二)待遇领取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受理并审核参保人员书面申请,对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在15个工作日内,向参保人员原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发出联系函,并提供相关信息;对不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向申请人作出说明。

(三)参保人员原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在接到联系函的15个工作日内,完成制度衔接的参保缴费信息传递和基金划转手续。

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衔接暂行办法全文(2014年7月1日起施行)默认分类

(四)待遇领取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收到参保人员原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转移的资金后,应在15个工作日内办结有关手续,并将情况及时通知申请人。

第十条健全完善全国县级以上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联系方式信息库,并向社会公布,方便参保人员办理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衔接手续。建立全国统一的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缴费信息查询服务系统,进一步完善全国社会保险关系转移系统,加快普及全国通用的社会保障卡,为参保人员查询参保缴费信息、办理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衔接提供便捷有效的技术服务。

第十一条本办法从2014年7月1日起施行。各地已出台政策与本办法不符的,以本办法规定为准。

声明:该文章是网站编辑根据互联网公开的相关知识进行归纳整理。如若侵权或错误,请通过反馈渠道提交信息, 我们将及时处理。【点击反馈】
律师服务
2024年11月26日 14:25
你好,请问你遇到了什么法律问题?
加密服务已开启
0/500
律师普法
换一批
更多养老保险相关文章
  • 浙江养老保险缴费比例是多少
    浙江养老保险缴费比例:(一)职工个人每月按照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以下称缴费工资)的百分之八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二)新参加工作、重新就业和新建用人单位的职工,从进入用人单位之月起,当年缴费工资按用人单位确定的月工资收入计算。注意:1、职工缴费工资低于上一年度全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百分之六十的,按照百分之六十确定;高于上一年度全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百分之三百的,按照百分之三百确定。全省上一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由省统计部门核定,省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公布。2、职工个人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由用人单位每月从职工工资中代扣代缴。3、职工个人按规定比例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不计入个人所得税的应纳税所得额。(二)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等每月按照全部职工工资总额的一定比例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每月按照参保人员工资总额的一定比例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用人单位的缴费比例一般不得超过百
    2023-05-08
    56人看过
  • 浙江省内养老保险转移可以吗
    浙江省内养老保险转移是可以的,根据《养老保险转移接续办法》第三条参保人员跨省流动就业的,由原参保所在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简称社保经办机构)开具参保缴费凭证,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应随同转移到新参保地。第五条参保人员跨省流动就业,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按下列规定办理:(一)参保人员返回户籍所在地(指省、自治区、直辖市,下同)就业参保的,户籍所在地的相关社保经办机构应为其及时办理转移接续手续。(二)参保人员未返回户籍所在地就业参保的,由新参保地的社保经办机构为其及时办理转移接续手续。但对男性年满50周岁和女性年满40周岁的,应在原参保地继续保留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同时在新参保地建立临时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账户,记录单位和个人全部缴费。参保人员再次跨省流动就业或在新参保地达到待遇领取条件时,将临时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账户中的全部缴费本息,转移归集到原参保地或待遇领取地。(三)参保人员经县级以上党委组织
    2023-02-25
    420人看过
  • 浙江省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经办规程
    由员工单位进行办理养老保险的相关程序。一、怎么办理退休手续退休、退职手续的办理程序:1、对符合国家规定退休条件的职工,所在单位应在其符合退休条件时即时将职工人事档案,退休审批表,及其它相关资料报当地社保部门进行审批。2、属下列情形的,按以下程序进行审批:(一)经有关部门批准依法关闭、破产企业中按有关规定需办理提前退休的,由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批。(二)因病或非因工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申请退休、退职的,经市劳动鉴定委员会作出鉴定意见后,符合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可以办理退休、退职手续。(三)按特殊工种退休条件申请退休的,由企业将其档案资料送当地劳动部门初审后报市劳动保障部门审批。(四)个体劳动者在符合享受养老待遇条件的当月,应持身份证、基本养老保险费手册等证件,向所在地劳动部门社保经办机构提出申请,经核实后方可办理退休手续。二、辞职后有视同缴费年限吗辞职后有视同缴费年限。在国有、集体企业工作的员工辞
    2023-04-01
    111人看过
  • 浙江省社保补缴规定内容有哪些
    一、浙江省社保补缴规定内容有哪些1.农民可个人自行办理社保缴费(1)社保一般都是通过单位缴纳,用人单位会通过代扣、代缴的方式帮助职工缴纳。但这对于农村农民来说并不现实。因此,从2018年开始,如果没有工作单位的个人,可以以灵活就业人员的身份自行办理,参保人到户籍所在地的社保部门办理社保登记手续即可。(2)需要注意的是:个人只能缴纳养老和医疗两大险种。2.社保可最多断缴3个月(1)国家规定:养老保险要连续缴费时间达到15年,才可以在退休之后正常领取养老金。(2)如果断缴在3个月内的,可以去补缴,如果断缴超过3个月的,那么就得重新计算缴费年限(连续缴纳时间),另外在这3个月内,只能进行手工医保报销,是不能进行社保卡自动报销的。3.补缴社保需加收利息和滞纳金自2011年7月1日起,对用人单位新发生欠缴的社会保险费,自欠缴之日起至用人单位申报补缴成功的前一日止,根据其欠缴金额分险种按日加收万分之五
    2023-09-16
    255人看过
  • 浙江农村养老保险参保对象是什么
    一、浙江农村养老保险参保对象是什么1.16周岁以上(不含学生);2.未参加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符合上述两个条件的农村居民可自愿参加浙江农村养老保险。二、浙江农村养老保险缴费标准浙江农村养老保险缴费由个人缴费、集体补助、政府补贴构成。1.个人缴费标准:分为每年100元、200元、300元、400元、500元5个档次,可自由选择;浙江农村养老保险缴费标准2.集体补助标准:由村民委员会召开会议决定;3.政府补贴:政府需对浙江农村养老保险缴费给予50%的补贴,补贴不得低于每人每年30元。4.建立个人账户:个人缴费,集体补助及其他经济组织、社会公益组织、个人对参保人缴费的资助,地方政府对参保人的缴费补贴,全部记入个人账户。三、浙江农村养老保险领取待遇标准1.基础养老金待遇标准:每人每月55元;2.个人账户养老金待遇标准:按照个人账户全部储存额除以139发放。若参保人死亡,个人账户中的资金可依法继承。四
    2023-05-25
    385人看过
  • 浙江省司法鉴定规定有哪些
    浙江省关于司法鉴定的规定是:司法鉴定机构应当统一受理办案机关的司法鉴定委托;委托人委托鉴定的,应当向司法鉴定机构提供真实、完整、充分的鉴定材料,并对鉴定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诉讼当事人对鉴定材料有异议的,应当向委托人提出等。《司法鉴定程序通则》第十一条司法鉴定机构应当统一受理办案机关的司法鉴定委托。第十二条委托人委托鉴定的,应当向司法鉴定机构提供真实、完整、充分的鉴定材料,并对鉴定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司法鉴定机构应当核对并记录鉴定材料的名称、种类、数量、性状、保存状况、收到时间等。诉讼当事人对鉴定材料有异议的,应当向委托人提出。本通则所称鉴定材料包括生物检材和非生物检材、比对样本材料以及其他与鉴定事项有关的鉴定资料。
    2024-05-04
    219人看过
  • 浙江省2024婚假规定有哪些?
    晚婚晚育假确已取消,浙江省婚假只能按规定执行。故浙江婚假最长为:婚假3天产假:浙江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通过《关于修改的决定》(以下简称“新规”)。产假从98天变为9830天,丈夫护理假从7天变为15天。新规增加一条,作为三十条:“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可以获得下列福利待遇:“(一)女方法定产假期满后,享受三十天的奖励假,不影响晋级、调整工资,并计算工龄;用人单位根据具体情况,可以给予其他优惠待遇;(二)男方享受十五天护理假,工资、奖金和其他福利待遇照发。”1、产假从98天变为9830天,适用于合法生育的一胎、二胎。有人问这个延长30天奖励针对所有生育人士。2、男方的护理假从7天变为15天。新规旧归一直用“天”,不是“工作日”,所以有人问老公陪产周六日也算在内。(三)其他亮点(与假期无关,但可以关注)晚婚晚育假确已取消,浙江省婚假只能按上文规定执行。故浙江婚假最长为:
    2024-01-07
    78人看过
  • 浙江省金华市怎么查询养老保险
    金华个人社保查询快捷入口:为切实维护广大参保者的个人隐私及密码安全,请用户按照以下方式登录:1、用户首次登录时必须输入身份证号、姓名、初始密码(“111111”)、数字校验码,进入系统后请及时修改密码!。2、本系统下处于测试运行阶段,如遇查询信息错误,请与社保处信息科联系,电话:0579-82067589。3、如有政策问题请联系下面电话:0579-82377451,82375780(养老参保)0579-82373947,82372266(养老退休待遇)0579-82064929(医保参保)0579-82067107(医疗待遇)0579-82366877(失业参保)金华市社保机构一览金华市婺城区人事劳动社会保障局地址:金华市婺城区电话:0579-82337951金东区人事劳动社会保障局地址:金华市金东区光南路836号电话:0579-82176507浦江县人事劳动社会保障局地址:金华市浦江县中
    2023-05-09
    257人看过
  • 浙江养老保险签到外地要怎么做
    劳动者养老保险从浙江转到外地的,是可以转移的,具体需要劳动者在原参保地提供身份证、社保编号,到所在的社保中心打印《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缴费凭证》。到新参保地社保机构办理转移手续即可。1、总的来说,流程为:参保人在原参保地提供身份证、社保编号,到所在的社保中心打印《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缴费凭证》。到新参保地社保机构办理转移手续即可。后台所有手续由两地社保经办机构之间处理。2、具体的时间规定:(1)参保人员在新就业地按规定建立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和缴费后,由用人单位或参保人员向新参保地社保经办机构提出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的书面申请和《缴费凭证》。(2)新参保地社保经办机构在15个工作日内,审核转移接续申请,对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向参保人员原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的社保经办机构发出同意接收函,并提供相关信息;对不符合转移接续条件的,向申请单位或参保人员作出书面说明。(3)原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社保经
    2023-02-12
    169人看过
  • 浙江省生育保险暂行规定
    发布部门:浙江省人民政府发布文号:浙政发[2005]17号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现将《浙江省生育保险暂行规定》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二○○五年三月十六日浙江省生育保险暂行规定第一条为维护职工合法权益,保障女职工生育期间的基本生活和基本医疗保健,促进妇女平等就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定。关联法规: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各类企业、自收自支或企业化管理事业单位以及民办非企业单位(以下简称用人单位)及其职工,应当按照本规定参加生育保险。有条件的地方可将所有事业单位、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以及有雇工的城镇个体工商户及其职工、雇工纳入生育保险。第三条县级以上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生育保险工作。县级以上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简称经办机构)具体承办生育保险业务。财政、地
    2023-06-06
    498人看过
  • 浙江工伤保险赔偿范围有哪些?
    浙江工伤保险待遇如下:1、残疾赔偿金=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居民人均收入伤残系数赔偿年限。2、残疾辅助器具费=适用普通器具的合理费用。3、丧葬费=事故责任人所在地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6个月。4、被扶养人生活费=事故责任人所在地人均年消费性支出抚养年限。5、住院伙食补助费=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出差伙食补助标准(元/天)住院天数。6、医疗费赔偿金=诊疗费+医药费+住院费+其他。7、误工费=误工收入(天/月/年)误工时间。8、护理费=交通事故发生地护工同等级别护理劳务报酬标准护理天数。9、死亡赔偿金=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人均收入20年。10、交通费=实际发生的合理费用。11、住宿费=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出差住宿标准住宿时间。12、精神损害费=法院根据实际情况判决(原则上以构成伤残为基础)。工伤保险待遇追偿纠纷有哪些职工发生工伤后,工伤保险待遇追偿纠纷包括三类,第一类是医疗救治期间的待遇纠纷;
    2023-07-06
    264人看过
  • 浙江省高温津贴规定有哪些
    现在正值夏季,高温酷暑,热浪袭来。在这样炎热的季节,很多人可能中暑,引发各种各样的“夏季综合征”。但是,在这种情况下,仍有很多工作者在高温条件下从事着相应的工作。为了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浙江省政府制定了浙江省高温津贴的相关规定,我们一起来看一下吧。浙江省高温津贴规定有哪些?各市、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省直各单位:为加强高温天气作业劳动保护工作,切实保护劳动者生命安全和健康等各项权益,确保炎夏季节高温条件下经济建设和企业生产经营活动的正常进行,根据国家有关文件规定,决定适当提高职工夏季高温津贴(即夏季防暑降温清凉饮料费)发放标准,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调整企业高温津贴发放标准高温作业工人每人每月225元;非高温作业工人每人每月180元;一般工作人员每人每月145元。发放时间为4个月(6月、7月、8月、9月)。企业安排劳动者在35℃以上高温天气从事室外
    2023-06-17
    141人看过
  • 浙江省陪产假规定2024有哪些
    一、浙江省陪产假规定有哪些?该市陪产假为15天,在休假期间,工资待遇照发,福利待遇不变。男方产假,亦称陪产假、护理假,是用人单位给予男职工照顾生育期间配偶的假期。目前我国劳动法未对男方产假即陪产假天数作出明确规定,因此各地区根据本地实际情形制定了有关陪产假的相关规定,男职工产假有15天。二、陪产假工资怎么算陪产假期间,用人单位同样要向职工支付工资的。陪产工资结算的方式有两种:1、若是用人单位有为职工买生育保险的话,职工休陪产假期间的工资则由用人单位向相关部门申请。陪产假期间工资一般是按照当地社会平均工资标准来支付的,若是职工工资高于当时社会平均工资标准,则由用人单位补差额。2、若是用人单位没有为员工购买生育保险,那职工在休陪产假期间的工资则是按照职工合同工资的标准来支付。三、女职工生育津贴计发标准女职工生育津贴以本人生育或流产时前12个月平均缴费工资为基数计发,计算生育津贴,每月按30天为
    2024-01-31
    182人看过
  • 养老保险待遇发放规定有哪些
    长期养老保险待遇新人月领取养老金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组成;中人月领取养老金由基础养老金、个人账户养老金和过渡性养老金组成。计算办法如下:(1)基础养老金=上年度全市社会平均工资×20(离休、建国前工作的老工人为25)(2)个人账户养老金=个人账户储存额/(3)过渡性养老金=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98年6月底前的缴费年限×1.2(缴费年限满10年不满15年的为(4)调节金=97年度全市社会平均工资×10%调节金并入过渡性养老金发放。一次性养老待遇新人一次性领取个人账户储存额;中人一次性领取个人账户储存额和一次性老年津贴,老年津贴计发为:按98年6月底前的缴费年限,每满一年计发两个月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离退休死亡待遇离退休人员死亡时,按规定发放丧葬费、抚恤金和供养直系亲属救济费,并退还死亡人员个人账户余额给其法定继承人。计算办法如下:(1)丧葬费=上年度全市社会平均工资×3个月(
    2023-05-08
    127人看过
换一批
#保险法
北京
律师推荐
    展开

    养老保险是劳动者在年老退出劳动岗位以后,由政府提供物质帮助,保障其基本生活需要的一项社会福利制度。 政府建立养老保险基金,并以税收优惠的形式负担部分费用,职工和用人单位按工资收入的不同比例,按月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缴费。... 更多>

    #养老保险
    相关咨询
    • 浙江省养老保险条例一般规定些哪些呢?
      内蒙古在线咨询 2022-08-04
      执行机关规范津贴补贴政策、事业单位绩效工资制度的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个人缴费工资基数按照《实施意见》有关规定核定。暂不能按《实施意见》核定个人缴费工资基数的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个人缴费工资按上年度本人月平均工资收入(薪酬)确定,工资收入(薪酬)超过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300%以上的部分,不计入个人缴费工资基数;低于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60%的,按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
    • 养老保险新规养老保险新规定
      湖北在线咨询 2023-06-11
      主要是4种不同情况养老保险领取地 (1)养老保险关系在户籍地的,当地领取; (2)不在户籍地的,在累计缴费满10年的地区领取; (3)不在户籍地,且缴费不满10年的,转回上一缴满年限地领取; (4)不在户籍地,且在多地累计缴费年限不满10年的,归集户籍地按规定领取。
    • 浙江养老保险办理需要带哪些资料
      吉林省在线咨询 2022-07-10
      办理个人缴费需携带的证件材料:首次参保的,携带户口本原件及复印件、居民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A4纸)和近期一寸免冠照片1张。续接缴费的,携带户口本、居民身份证原件、《职工养老保险手册》等相关材料。个人缴费人员办理申报缴费或办理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时间为每月26日至次月15日(遇节假日不顺延)。对于原在用人单位参保缴费的人员在办理个人缴费后,其养老保险、医疗保险缴费年限和个人账户储存额,与其原来在用人单位
    • 浙江养老保险补缴政策
      黑龙江在线咨询 2023-02-08
      1.准备申请补缴人员身份证明、与用人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复印件、补缴社会保险费申办单等资料,到参保地的社保经办机构提出申请。 2.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责令限期缴纳或者补足,并加收滞纳金;逾期仍不缴纳的,处罚款。
    • 浙江养老保险缴费基数
      贵州在线咨询 2024-05-17
      浙江养老保险缴费基数如下:1、养老保险:单位交百分之20,个人交百分之8;2、医疗保险:单位交百分之8或百分之9,个人交百分之2;3、失业保险:单位交百分之1.5,个人交百分之0.5,供员工失业时到社会上领取失业金;4、工伤和生育保险:分加是百分之1和百分之0.8;5、住房公积金:单位交百分之10,个人交百分之10,全部进入个人帐户,买房时可提取,也可用来购房贷款,是低息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