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评析】
〖1〗一、鸿雁公司的鹅肥肝生产技术、工艺和经营信息是否构成商业秘密
这是本案的核心问题所在,也是本案的争议焦点。在本案中,鸿雁公司拥有的鹅肥肝生产技术、工艺和经营信息是该公司在与MIDI公司进行有偿技术合作,并对鹅肥肝项目投资进行产业化开发之后所形成的。由此可见,上述生产技术、工艺和经营信息的获得是以鸿雁公司付出经济成本为条件的,这与可以免费获取的公知的鹅肥肝生产技术和信息具有很大的区别。从本案的情况来看,鸿雁公司的鹅肥肝生产技术、工艺和经营信息具有实用性,它们为鸿雁公司带来了一定的经济利益,而且依靠这些生产技术、工艺和经营信息,鸿雁公司的产品在市场竞争中已经确立了一定的优势。显然,公知的鹅肥肝生产技术和信息无法达到这些效果。值得注意的是,为了维持市场竞争优势,鸿雁公司将鹅肥肝生产技术、工艺和经营信息作为公司的商业秘密,并且制定了一系列的保密措施,要求各部门及公司的职员严守这些商业秘密。
根据我国《刑法》第219条的规定,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本案当中鸿雁公司持有的鹅肥肝生产技术、工艺和经营信息完全符合我国《刑法》关于商业秘密的定义和构成。本案被告人曾在鸿雁公司任职,获得并掌握了鸿雁公司的作为商业秘密的鹅肥肝生产技术、工艺和经营信息,其违反鸿雁公司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和使用在鸿雁公司工作期间获得的上述商业秘密,其行为触犯我国《刑法》第219条
规定,当然构成侵犯商业秘密罪。
二、如何认定商业秘密权利人受到的经济损失
在本案中,上诉人李智廷对鸿雁公司遭受的经济损失数额的认定提出了上诉意见。这是本案涉及的另一个关键问题。在侵犯商业秘密的案件中,根据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不正当竞争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等相关规定,关于权利人因侵权所造成的经济损失,一般是按照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损失或者侵权人在侵权期间因侵权获得的利润而加以确定的。被侵权人的损失或者侵权人获得利润难以确定的,参照技术许可使用费或者研发成本确定。考虑到本案中鸿雁公司因侵权所受到的损失或者侵权人因侵权获得的利润都无法通过有关的证据而加以认定,一审法院以鸿雁公司商业秘密的研发成本确定了鸿雁公司因商业秘密被侵权所造成的经济损失。这种认定既尊重了本案的实际情况,也不违反我国法律的规定,因而是一种可行的司法认定商业秘密权利人受到的经济损失的方式和途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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