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条落款时间无法确定应由谁来证明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06-13 21:12:09 486 人看过

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五条的规定“对合同是否履行发生争议的,由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承担举证责任”。通常,债务人对已经支付货款的事实负有举证责任,支付货款的事实由以下基础要素组成:支付时间、金额、支付人、接受货款人。比如债务人主张已经付款,就必须提供证据证明、付款时间、金额、付款用途等,否则就要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故涉案收到条落款时间的鉴定,应由收到条出具人提交鉴定申请,并承担无法得出鉴定结论的风险。

收条的格式

一个完整的收条,通常应由标题、正文、落款三部分组成。[2]

标题

标题写在正文上方中间位置,字体稍大。标题的写法有两种。一种是直接由文种名构成。即写上收条或收据字样。另一种是把正文的前三个字作为标题,而正文从第二行顶格处接着往下写。如用今收到、现收到、已收到作标题。

正文:

正文一般是在第二行空两格处开始写,但以今收到为标题的收条是不空格的。正文一般要写明下列内容,即写明收到的钱物的数量、物品的种类、规格等情况。

落款:

落款一般要求写上收钱物的个人或单位的名称姓名,署上收到的具体日期,一般还要加盖公章。是某人经手的一般要在姓名前署上经手人:的字样。是代别人收的,则要在姓名前加上代收人:字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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