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市)人民政府,枣庄高新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
根据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城市化发展监测评价工作的通知》(鲁政办发[2005]44号)精神,为及时科学地监测我市城市化发展进程,全面系统地反映我市城市化发展水平,经研究,自2005年起在全市建立城市化监测评价制度,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城市化监测评价工作的重要意义
加快城市化发展,是落实科学发展观,实现城乡统筹,促进经济、社会和谐发展,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重要途径。近年来,伴随着我市经济的发展,城市化进程不断加快,城市化水平逐年提高,同时在发展中也存在一些问题。通过建立城市化监测评价制度,定期定量地反映我市城市化发展状况,及时总结经验,发现问题,纠正偏差,有针对性地采取措施,为市政府决策提供科学可靠的依据,有利于建立起城市化发展的长效机制,促进我市城市化健康有序发展。
二、监测评价的范围、对象和内容
城市化监测评价的范围为五区一市和建制镇,监测内容涉及人口与就业、经济发展、城市建设、社会发展、居民生活和社会保障、生态环境6大领域的诸多方面。监测评价采用总指数及分层监测分析法,对我市城市化发展水平进行多层次、全方位监测和综合分析评价,并定期发布《枣庄市城市化发展报告》。城市化监测评价作为一项制度,每年进行一次。
三、加强对监测评价工作的组织领导
城市化监测评价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涉及面广,工作量大,各级各部门必须切实加强领导,列入重要议事日程,认真组织实施。市政府决定成立枣庄市城市化监测评价协调小组,统一研究协调全市城市化监测评价工作。此项工作具体由市统计局和市建委牵头,共同组织编写《枣庄市城市化发展报告》,市统计局负责城市化监测数据的收集汇总工作,市建委负责城市化工作的政策调研和综合分析,协调小组各成员单位要各司其职,分工负责,密切配合。各区(市)也要建立城市化监测评价工作领导协调机构,加强对此项工作的领导与组织协调,严格按照省、市的统一要求,认真做好城市化监测评价工作,防止脱离实际、弄虚作假、盲目攀比,确保监测数据的科学性、客观性、准确性。
四、落实监测经费,完善监测评价制度
城市化监测评价所需经费由各级财政列入年度财政预算。各级城市化监测评价主管部门要按时上报城市化监测资料,定期提供本地区的城市化发展调研报告,进一步完善城市化监测评价制度的相关配套政策和方法措施,确保城市化监测评价工作顺利进行。
二○○五年十二月十五日
附件1:枣庄市城市化监测评价协调小组成员名单
组长:李峰(市委常委、常务副市长)
副组长:张杰(市政府副秘书长、市建委主任)
杨建国(市统计局局长)
成员:李新安(市建委副主任)
黄孝恕(市发改委副主任)
王慎祥(市经贸委副主任)
姜广景(市人口和计生委副主任)
张居新(市统计局副局长)
孙景东(市编办副主任)
李德芳(市公安局副局长)
张守信(市财政局副局长)
李平(市交通局副局长)
姬成喜(市民政局副局长)
赵青(市环保局副局长)
云笑倩(市科技局副局长)
颜承华(市教育局副局长)
谢学英(市卫生局副局长)
李孝友(市工商局副局长)
彭宜淦(市土地储备中心副主任)
王祥恩(市劳动保障局助理调研员)
孙斌(市人民银行工会主席)
枣庄市城市化监测评价协调小组办公室设在市建委,张杰兼任办公室主任,李新安、张居新兼任办公室副主任。
附件2:枣庄市城市化监测评价协调小组及成员单位职责分工
一、枣庄市城市化监测评价协调小组主要职责
1.宣传贯彻落实市政府关于推进城市化的有关决定和具体指标。
2.负责组织开展全市城市化监测评价工作,审定《枣庄市城市化监测评价方案》和《枣庄市城市化发展报告》。
3.对各区(市)城市化监测评价工作进行指导、监督和检查,协调处理城市化监测评价中的重大问题。
4.研究决定市城市化监测评价工作中的重要调研课题,审议对城市化发展有重大影响的专题调研报告和区域发展战略报告。
5.完善市城市化监测评价的各项政策措施,建立促进全市城市化健康发展的长效机制和激励机制。
二、枣庄市城市化监测评价协调小组成员单位职责分工
1.市建委:与市统计局共同牵头组织开展城市化监测评价,负责城市化监测评价协调小组办公室的日常工作;主持编写《枣庄市城市化发展报告》;参与制定城市化监测评价方案;负责提供城建统计资料;负责城市化监测评价工作的业务培训;负责将各项指标分解到各部门并确定报送时间。
2.市统计局:与市建委共同组织开展城市化监测评价;负责制定城市化监测评价方案;负责收集、审核、整理各级、各部门的城市化监测数据;参与编写《枣庄市城市化发展报告》。
3.市发改委:负责提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战略中长期规划和年度发展计划资料;研究提出总量平衡、发展速度和经济结构调整的调控目标及政策措施。
4.市经贸委:负责提供国民经济运行的监测、分析资料及能源节约等相关数据资料。
5.市人口和计生委:负责提供有关人口统计的数据资料。
6.市人事局:负责提供人事、人才有关的数据资料。
7.市公安局:负责协调区(市)公安(分)局向当地统计部门提供本级户籍人口、流动人口数据资料。
8.市财政局:负责审定城市化监测评价市级财政预算,为市级城市化监测评价提供经费保障。
9.市交通局:负责提供交通基础设施建设的数据资料。
10.市民政局:负责提供区划变动、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等相关数据资料。
11.市环保局:负责提供环境监测、生态环保等城市化监测评价相关数据资料。
12.市科技局:负责提供科技事业相关的数据资料。
13.市教育局:负责提供教育事业相关的数据资料。
14.市卫生局:负责提供卫生事业相关的数据资料。
15.市工商局:负责提供个体、私营企业从业人员数以及从业人员结构情况等相关数据资料。
16.市国土资源局:负责提供土地统计相关数据资料。
17.市劳动保障局:负责提供劳动就业、社会保障、外出务工数等相关数据资料。
18.市人民银行:负责提供城镇居民储蓄、金融机构存贷款数据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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