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事实行为发生物权变动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8-10 11:25:18 251 人看过

民法典第二百零八条: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应当依照法律规定登记。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应当依照法律规定交付。

(一)公示原则:要求物权的产生、变更、消灭,必须以一定的可以从外部查知的方式表现出来。

(二)公信原则:物权的变动以登记或者交付为公示方法,当事人如果信赖这种公示而为一定的行为(如买卖、赠与),即使登记或者交付所表现的物权状态与真实的物权状态不相符合,也不能影响物权变动的效力。

公信原则包括两方面的内容:

其一,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的人推定为该不动产的权利人,动产的占有人推定为该动产的权利人,除非有相反的证据证明。这称为“权利的正确性推定效力”。

其二,凡善意信赖公示的表象而为一定的行为,在法律上应当收到保护,保护的方式就是承认此行为所产生的物权变动的效力。

不动产物权变动的情形

(1)登记生效

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提示:房屋买卖、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取得和不动产的抵押必须登记,登记生效。

(2)依法属于国家所有的自然资源,所有权可以不登记。

(3)物权变动不以登记为生效要件,而是以登记为对抗要件

土地承包经营权自土地承包经营权合同生效时设立。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地役权自地役权合同生效时设立。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已经登记的宅基地使用权转让或者消灭的,应当及时办理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宅基地使用权不以登记为生效要件。

(4)物权变动不以登记为生效要件,但事后处分时仍要登记

因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法律文书,人民政府的征收决定,导致物权设立、变更、转让或者消灭的,自法律文书生效或者人民政府的征收决定生效时发生效力。

因继承或者受遗赠取得物权的,自继承或者受遗赠开始时发生效力。

因合法建造、拆除房屋等事实行为设立和消灭物权的,自事实行为成就时发生效力。

提示:上述三种情形的物权变动虽不以登记为要件,但获得权利的主体在处分该物权时,仍应当依法办理登记。未经登记,不发生物权效力。

举例:甲死亡后,其房屋由继承人乙继承,虽然没有办理过户登记,但乙自继承之日起取得该房屋的所有权。如果乙拟将该房屋出售给丙,则乙必须首先将该房屋过户登记在自己的名下,然后才能过户登记在丙的名下。未经登记,乙丙之间的房屋买卖合同虽然有效,但不发生物权变动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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