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计生条例审议婚假拟延至13天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04-25 10:33:10 167 人看过

3月28日上午,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在贵阳开幕,会议提请审议《贵州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修正案(草案)》,贵州新计生条例拟在生育政策、婚假生育假、奖励扶助政策方面进行调整。

草案中明确取消因晚婚晚育延长的婚假和生育假。生育夫妻除了享受国家规定的产假外,女方拟增加产假60天,男方也享受15天的陪产假。草案将在3月31日下午举行的常委会第三次全体会议上表决,如果获得通过,我省婚产假新规将有望很快落地。

新计生条例3月31日表决

根据2015年12月27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的《关于修改的决定》,明确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两个子女,并于2016年1月1日起施行。

全面二孩政策已在全国同步实施,但各省(市、区)生育政策的调整、婚产假的确定、奖励扶助政策的衔接、避孕节育措施的选择等重大问题都需要由地方性法规规定。

2015年11月份,省政府法制办、省卫生计生委邀请省人大教科文卫委、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共同组成了起草小组,开展了《条例修正案(草案)》的调研和起草工作。在广泛征求了意见后,经2016年2月23日省政府第37次常务会议通过,形成《条例修正案(草案)》。

针对最基本的全面二孩政策,《条例修正案(草案)》第三十二条修改为: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两个子女,删除现行生育政策中关于独生子女政策下再生育的相关规定。

据了解,《条例修正案(草案)》在昨日上午提请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审议后,将在3月31日下午举行表决,如果获得通过,贵州婚产假新规将有望很快落地。

婚假:13天产假:158天

据了解,为了适应政策调整,将政策导向从鼓励晚婚晚育向鼓励按政策生育转变,《条例修正案(草案)》明确取消了因晚婚晚育延长的婚假和生育假。

《条例修正案(草案)》中提到,国家工作人员、企事业单位职工依法登记结婚的,除了享受国家规定的假期外,增加婚假10天。而在此前贵州省婚假最长13天,但只有晚婚的人可享受。按照《条例修正案(草案)》,晚婚假取消后,所有结婚的人均可享受13天婚假。

女方产假方面,此前我省在产假期间办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并落实节育手术的,最长可享受产假188天。按照《条例修正案(草案)》,无论生育一孩还是二孩,只要是符合政策生育的,除了享受国家规定的98天产假,都可以享受增加的60天产假,共158天。

而在男方陪产假方面,此前我省规定男方陪产假为7天。《条例修正案(草案)》拟定为15天,比原来增加了8天。

同时,产假期间工资照发,福利待遇不变,不影响考勤、考核、晋级、晋职和提薪。

独生子女继续享受奖励政策

为维护群众的合法权益,保持政策连续性和稳定性,《条例修正案(草案)》进一步完善了奖励扶助政策,按照老人老办法、新人新办法的原则,明确了奖励扶助政策的衔接。同时,明确已经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和依法生育两个女孩并已落实绝育措施的家庭,可以继续享受奖励及优惠政策。

在《条例修正案(草案)》中,还提出了各级人民政府为农村中已经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家庭、生育两个女孩并已落实绝育措施的家庭和其他实行计划生育的家庭,逐步推行养老保险支付及提供其他社会保障。县级人民政府应当为独生子女户、二女户的父母及其未成年子女缴纳需要由个人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

此外,已经领取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夫妻生育了第二个子女,二女绝育户违反本《条例修正案(草案)》规定再生育的,停止原享受的各项计划生育奖励优惠待遇。

三种情况可以申请再生育

考虑到现行生育政策的连续性和一些家庭的实际情况,明确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夫妻,可以申请再生育一个子女:

(一)已有两个子女,其中一个子女或者两个子女,经县级人民政府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组织鉴定患有非遗传性疾病,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的;

(二)再婚夫妻,再婚前双方生育的子女合计为两个的;

(三)再婚夫妻,再婚前一方生育一个子女,另一方未生育子女,再婚后又生育一个子女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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