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公司的债务由总公司承担的法律依据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3-05 18:11:41 309 人看过

分公司和总公司之间不应承担连带责任。连带责任的承担应该是在平等的民事主体之间,而分公司和总公司并非平等的民事主体,而是具有隶属关系,所以,两者之间不存在承担连带责任的基础;其次,连带责任的承担必须有法律的明确规定或者合同的明确约定,否则便缺乏依据。分公司是总公司的分支机构,代表总公司对外从事民事活动,其行为的后果由总公司承担;其次,由于分公司的财产归属于总公司,即使分公司有能力承担部分或全部责任的话,实际的和最终的责任承担者还是总公司。

一、分公司能有监事吗

我们知道,分公司只是总公司在其住所以外设立的以自己名义从事活动的分支机构,没有独立的财产,没有独立法人资格,其所牵涉的民事责任由总公司承担,以总公司对外独立核算。也就是说,分公司属于分支机构,在法律上、经济上没有独立性,仅仅是总公司的附属机构。分公司没有自己的名称、章程,没有自己的财产,并以总公司的资产对分公司的债务承担法律责任。

也就是说,分公司不像总公司一样具有法人资格,一般情况下,分公司是没有监事的,只有总公司才设立监事,对总公司进行监督。

二、分公司有哪些特征

分公司是指公司在其住所以外设立的从事经营活动的分支机构,分公司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分公司的主要特征如下:

1、分公司是由总公司依法设立的,分公司的主要业务活动完全由总公司决定,分公司一般是以总公司的名义并根据它的委托来进行业务活动的。

2、分公司没有自己独立的财产,所以分公司不存在股东。分公司的所有资产全部属于总公司。分公司与总公司在经济是统一核算,其实际占有和使用的财产是总公司财产的一部分,列入总公司的资产负债表中。

3、分公司的设立不须依照公司设立程序,只要在履行简单地登记和营业手续后即可成立。

4、分公司不独立承担民事责任,没有董事会等形式的公司经营决策和业务执行机关,总公司要对分公司的债务负无限责任。

5、分公司没有自己独立的名称和章程,而只能使用与总公司同样的名称和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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