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在离婚诉讼时即提出离婚损害赔偿诉请的案件,应由受理该离婚诉讼的法院,通常是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但在被告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居住、被告下落不明或被宣告失踪,或被劳动教养、被监禁等特殊情况下,离婚诉讼及损害赔偿诉讼也会由原告住所地的法院管辖。
对于司法解释第30条规定的作为离婚诉讼被告的无过错方,在离婚诉讼后1年内就离婚损害赔偿单独起诉的案件,依据“原告就被告”的一般原则,应由被要求承担损害赔偿一方,即无过错方的原配偶方的住所地法院管辖。
那么原离婚诉讼的管辖法院可否成为离婚损害赔偿诉讼的管辖法院呢?法律未对此有明确说明,但鉴于原离婚诉讼的管辖法院对案情、当事人的情况都比较了解,从解约司法诉讼成本的角度考虑,我们希望日后的司法解释能作出离婚损害赔偿诉讼的管辖法院也包括原管辖离婚诉讼法院的相关规定。
一、不能协议离婚的管辖法院是怎么确定的
1、按照我国离婚管辖的规定,离婚一般去被告住所地法院。这是由于我国的离婚管辖一般采取“原告就被告”原则,也就是原告应当向被告住所地(户口所在地)的人民法院起诉,被告住所地的法院就是离婚管辖的法院。但是如果被告住所地(户口所在地)与经常居住地(离开户口所在地到起诉时已经连续住了一年以上的地方)不一致的由被告经常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2、各地法院在级别管辖上也有一定的要求。比如北京法院,一般的离婚案件由基层即个区县人民法院管辖,但如果夫妻双方有争议的财产超过了5000万元,一审就需要在中级人民法院审理。
当然绝大多数案件的离婚管辖法院,一审都是在各地的基层人民法院里审理的。
3、我国对离婚管辖的具体规定:
(1)非军人对军人提出的离婚诉讼,如果军人一方为非文职军人,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离婚诉讼双方当事人都是军人的,由被告住所地或者被告所在的团级以上单位驻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2)夫妻一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另一方起诉离婚的案件,离婚管辖的法院是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夫妻双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一方起诉离婚的案件,离婚管辖的法院是被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没有经常居住地的,由原告起诉时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3)在国内结婚并定居国外的华侨,如定居国法院以离婚诉讼须由婚姻缔结地法院管辖为由不予受理,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的,离婚管辖的法院是婚姻缔结地或一方在国内的最后居住地人民法院。
二、夫妻在外省可以起诉离婚吗
可以起诉离婚。
1、提起离婚诉讼首先要选择受理诉讼法院地及受理法院,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公民提起的离婚诉讼,原则上应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2、被告离开住所地超过1年的,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3、双方离开住所地超过1年的,由被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没有经常居住地的由原告起诉时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4、被告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居住,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踪、被劳动教养或者被监禁的,由原告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5、非军人对非文职军人提起离婚诉讼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6、双方当事人都是军人的,由被告住所地或被告所在的团级以上单位驻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7、中国公民双方在国外但未定居,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离婚的,由原告或者被告原住所地的人民法院管辖(诉讼可以在原告住所地或户籍地进行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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