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诉信访案件被核销的条件和标准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07-17 04:00:31 498 人看过

对于受理的信访案件,以及上级法院交办的信访案件,经核查符合下列标准的,可以在执行申诉信访系统中按程序核销。(一)反映的执行案件不存在或查找不到;(二)该申诉信访不应由该法院受理;(三)反映的问题不构成执行申诉信访案件;(四)反映的问题不属实;(五)重复申诉案件;(六)无理访案件;(七)信访终结案件;(八)已化解的案件。

信访听证的适用范围及程序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政府职能部门受理的信访事项,具有下列情形之一且信访人提出听证请求的,可以适用简易程序举行听证:(一)对主要事实的认定存有争议的;(二)对信访事项处理程序存有争议的;(三)对法律政策的适用存有争议的。听证会按照下列程序进行:(一)听证主持人核对参加听证会人员,宣布信访事由,宣布工作人员、记录员名单,宣布听证会纪律,告知信访当事人在听证中的权利和义务;(二)信访当事人或委托人分别就信访事项提出的事实、证据、适用依据进行陈述与申辩;(三)信访事项承办人陈述事实、依据及意见;(四)听证主持人和听证员就听证事项分别向对双方当事人进行提问和询问;(五)信访当事人、信访事项承办人分别作最后陈述;(六)信访当事人、信访事项承办人、记录员在听证笔录上签字,拒绝签名或盖章的,在听证笔录中应予以说明。

《最高人民法院执行局关于办理涉执申诉信访案件办理流程规范》第十五条交办信访案件的核销申请,经执行法院审核同意后,层报至上级交办法院核查。上级交办法院应当指定专门人员负责核查;对符合核销条件的,在执行申诉信访系统中提请核销;对不符合核销条件的,在执行申诉信访系统中提请继续督办。经本执行部门信访负责人审核同意,提请核销的交办信访案件予以核销;提请继续督办的交办信访案件退回执行法院重新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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