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养殖用地新规定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4-03-20 03:27:53 68 人看过

一、农村养殖用地新规定

在启动养殖用地面向公众开放方面,绝非易事。

首先,我们需要严格遵守生态环境评估与设计的标准,并确保持有《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以减少可能带来的环境问题及对人类生活产生的不良影响。

除此之外,养殖用地必须符合以下各项基本条件:

(1)不得对现有农业种植条件进行破坏或损害,包括对耕地耕作层的破坏;

(2)禁止在农田保护区内新建养殖基地,仅限于在非保护农田上进行建设;

(3)严禁在划定的禁养区域内兴建养殖场,需与河流、饮用水源以及村庄保持足够远的距离;

(4)完成生态环境评估设计要求并获取《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是养殖用地建设的必备条件。《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第五条国务院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统一负责全国土地的管理和监督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的设置及其职责,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国务院有关规定确定。

第六条国务院授权的机构对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以及国务院确定的城市人民政府土地利用和土地管理情况进行督察。

二、农村土地政策最新规定

农村土地政策最新规定:完善土地征收制度,缩小土地征收范围;改革完善农村宅基地制度,探索进城落户农民自愿有偿退出或转让宅基地,改革宅基地审批制度等。《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条

国家实行土地用途管制制度。

国家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规定土地用途,将土地分为农用地、建设用地和未利用地。严格限制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控制建设用地总量,对耕地实行特殊保护。

前款所称农用地是指直接用于农业生产的土地,包括耕地、林地、草地、农田水利用地、养殖水面等;建设用地是指建造建筑物、构筑物的土地,包括城乡住宅和公共设施用地、工矿用地、交通水利设施用地、旅游用地、军事设施用地等;未利用地是指农用地和建设用地以外的土地。

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必须严格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用途使用土地。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19修正):第一章 总则  第四条 国家根据社会、经济发展水平,扶持发展居民住宅建设,逐步改善居民的居住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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