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
被告人于臣,男,1970年1月1日出生于黑龙江省北安市,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黑龙江省通北林业局兴林二委1组。1992年4月因犯强奸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被减刑后于1994年7月被释放。因涉嫌犯抢劫罪于2002年11月6日被羁押,同年12月14日被逮捕,现羁押在北京市看守所。
指定辩护人王习,北京市铎声律师事务所律师。
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以京检二分公诉一刑诉[2003]5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于臣犯故意杀人、抢劫罪,于2003年7月2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指派代理检察院李桂岚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于臣及其辩护人王习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指控:被告人于臣于2002年9月21日至10月间,先后在本市通州区、丰台区、海淀区等地居民住宅小区,以捆绑、堵嘴等暴力手段,入室抢劫五起,共抢得人民币340余元及手机5部。被告人于臣恐罪行败露,又杀人灭口,将三名被害人杀死。
针对上述指控的事实,公诉机关向法庭提供了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现场勘查笔录、鉴定结论、辨认笔录、现场及物证照片、抓获经过、等证据,以证实被告人于臣犯罪的事实。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于臣采用暴力手段入户劫取他人财物;又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杀害三名事主,犯罪性质恶劣,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二百三十二条之规定,已构成抢劫、故意杀人罪,请依法惩处。
在法庭审理中,被告人于臣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但提出其没有杀人的故意。其辩护人的辩护意见是,于臣并非预谋杀人,不构成故意杀人罪;于臣被抓获归案后,能够主动坦白交待其他几起犯罪事实,认罪态度好,请求法院对于臣从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
(一)2002年9月21日上午9时许,被告人于臣以租房为名,携带尼龙绳等作案工具来到本市通州区西潞苑小区52号楼1单元3层2门132室被害人于剑(女,殁年23岁)的暂住处,被告人于臣趁于剑不备,将其推倒在地,用随身携带的尼龙绳将于剑的手、脚捆绑。抢得西门子T1118型手机1部(价值人民币260元)及人民币100余元。后于臣恐被害人于剑呼救,又用尼龙绳猛勒系于剑的颈部并堵其嘴,致于剑机械性窒息死亡。
上述事实有经庭审举证、质证,本院予以确认的下列证据证实:
1、证人谢静的证言证实,我于2002年8月开始和于剑在通州区西潞苑小区52号楼132号租房。因为我俩想找另一个女的合租,就在手递手报纸上发了出租房屋的消息。2002年9月20日早上,有一个男的打电话说给他妹妹租房要看房。我就把我和于剑租住处的固定电话告诉他。9月20日11点多,我给于剑打电话,于剑说那个男的打电话联系了,一会儿来看房。9月21日,于剑的母亲给我打电话,称给于剑打电话无人接听。我又给于剑打传呼,于剑也未回电话。晚9时许,我回到西潞苑的租住处时看见门是虚掩的,感觉有些不对劲,即下楼叫保安与我一同进屋。我在卧室内发现于剑躺在床上盖着被子,保安锨开被子,发现于剑的手脚都被绳子捆绑,人已经死了,保安就了报了警。
2、证人洪爱云的证言证实,2002年9月21日晚9时许,一女孩称住在通州区西潞苑小区52号楼132号。她家的门开着,不敢进屋,让我陪她一同进屋。我陪她到132号,在房间右侧的卧室内的床上看见一具女尸,手、脚被绳子捆着,身上还盖了被子。后我就打电话报警。
3、证人于连学(被害人于剑之父)的证言证实,其女儿于2002年8月来京和同学谢静在通州区租房住。
4、证人王春玲(被害人于剑之母)的证言证实,2002年9月20日中午我与于剑通过电话,晚上6时我再次给她打电话,但于剑手机关机,传呼她也不回电话。第二天,我给与于剑同住的谢静打电话,让她回家看于剑出什么事了。22日凌晨,谢静给我打电话说于剑被害了。
5、证人吴德寅的证言证实,通州区西潞苑小区52号楼132号的房子是在2002年8月出租给谢静和于剑的。
6、辨认笔录证实,于连学对尸体进行辨认,确认被害人是其女儿于剑。
7、现场勘查笔录及现场照片证实,案发现场的具体情况,并证实从现场手递手报纸上提取了指纹。
8、尸体检验报告证实,于剑尸表损伤主要为颈部环形闭合索沟,舌根部肌层出血;结合球睑结合膜及喉室粘膜有点状出血。于剑符合被他人勒颈并堵塞口腔深至咽喉致机械性窒息而死亡。
9、手印鉴定书证实,案发现场手递手报纸上提取的指纹痕迹为被告人于臣右手拇指所留。
10、涉案财产价格鉴定结论书证实,被抢物品西门子T1118型移动电话价值人民币260元。
11、被告人于臣对犯罪事实供认不讳,其供述与上述证据相符,并可互相印证。
(二)2002年10月22日11时许,于臣以看房为名,携带尼龙绳等作案工具来到北京市丰台区六里桥孟家桥32号院1号楼5门304室被害人王玥(女,殁年23岁)的暂住处,趁王玥不备将其推倒,并用随身携带的尼龙绳将其手脚捆绑,抢得诺基亚8250型手机1部(价值人民币800元)。被告人于臣又惟恐王呼救,遂用王玥身上背的女式挎包带勒系其颈部,致王玥机械性窒息死亡。
上述事实有经庭审举证、质证,本院予以确认的下列证据证实:
1、证人宋莹莹的证言证实,2002年9月,我开始和王玥共同租住丰台区六里桥孟家桥32号院1号楼5门304室。因为我俩想找另一个女的合租,在手递手报纸上发招租广告,并留了王玥的电话。2002年10月22日中午,我在单位见到王玥,她说中午要带人看房子,就先骑车回家了。下午6时许,我下班回家,发现王玥被害。
2、证人富振华的证言证实,2002年10月22日18时许,住我楼上的一个女孩子说与其同住的人被害了。我先打110报警,我又随那女孩子到了现场。
3、证人余晓琴的证言证实,2002年10月22日11时许,我办公室的同事王玥接了一个要看房的电话,我听王玥说中午12时见面。吃完午饭后,我一直没有见过王玥.
4、证人王守敏(被害人王玥之母)的证言证实,其女儿于2001年来京,具体住在什么地方我不清楚。
-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
315人看过
-
刑事判决书:人民法院二审刑事判决书
120人看过
-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曾线明劳动争议一案民事判决书
153人看过
-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诈骗罪立案标准
249人看过
-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博瑞祥云中心与贾英丽买卖合同纠纷案
162人看过
-
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杀人一审立案标准
91人看过
有期徒刑是我国刑法规定的刑罚的一种,指在一定期限内剥夺犯罪人的自由,实行强制劳动改造的刑罚方法。有期徒刑是我国适用面最广的刑罚方法。 对于判处有期徒刑的罪犯,最高减刑数额为原判刑期的一半。判刑十五年,最多减刑七年六个月。... 更多>
-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内容什么样的天津在线咨询 2022-08-20审判监督程序的的民事判决书,亦称再审民事判决书,他是人民法院对本院或上级人民法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已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和调解协议,发现确有错误,或者根据当事人符合法定条件的再申请,或者根据人民检察院的抗诉,依照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审判监督程序进行再审后,就诉讼那个当事人之间的权力义务关系,作出重新确认处理的书面决定。 特别程序的民事判决书,是人民法院按照民事诉讼法第十五章的规定,审理特殊类型的案件,就
-
故意杀人案件由哪级人民法院审理广东在线咨询 2022-03-101、故意伤害致死或故意杀人的法定最高量刑原则均为无期徒刑或死刑,属于严重的暴力犯罪,因此涉案犯罪嫌疑人故意伤害致死其女儿,或者故意杀死其女儿,均属于可能会被判处死刑或无期徒刑的刑事案件,依据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罪案发生地的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本案负有法定的第一审审判权,因此,本案由中级人民法院进行第一审审理。2、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刑事案件:A、危害国家安全、恐怖活动案件;B、可能判处无期徒刑、
-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受理案件范围贵州在线咨询 2022-03-22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8月6日成立,同年8月21日起正式受理案件。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北京市朝阳区、通州区、顺义区、怀柔区、平谷区、密云县六个区县内法律规定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刑事、民事、商事、知识产权、行政第一审案件及上述区县人民法院的上诉案件和同级检察机关提出的抗诉案件;受理不服辖区内基层人民法院和本院生效判决、裁定的各类申诉、申请再审案件,对其中确有错误并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判
-
北京中级人民法院的判决书需要提交哪些?江苏在线咨询 2022-08-02北京中级人民法院判决书作为具有法律效力的裁判文书,其作用是针对特定的当事人来说的。比如别人的纠纷判决书正常情况下是与我们无关的,但是对当事人自己就大有作用,这种作用有可能是积极的,也可能是消极的。就有关离婚纠纷的判决书来说,再婚登记时就必须有判决书才能登记(这种情况只是就判决离婚这一事实来说的,其他有具体的规定),又如民间借贷纠纷,当判决书生效后,义务人不履行给付义务,那么债权人就可以依据判决书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