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内水路运输的运行规定是什么?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08-04 21:03:27 233 人看过

国内水路运输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国内水路运输市场管理,维护水路运输经营活动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水路运输事业健康发展,依据《国内水路运输管理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国内水路运输管理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水路运输,是指始发港、挂靠港和目的港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的通航水域内使用船舶从事的经营性旅客运输和货物运输。

第三条水路运输按照经营区域分为沿海运输和内河运输,按照业务种类分为货物运输和旅客运输。

货物运输分为普通货物运输和危险货物运输。危险货物运输分为包装、散装固体和散装液体危险货物运输。散装液体危险货物运输包括液化气体船运输、化学品船运输、成品油船运输和原油船运输。普通货物运输包含拖航。

旅客运输包括普通客船运输、客货船运输和滚装客船运输。

第四条交通运输部主管全国水路运输管理工作,并按照本规定具体实施有关水路运输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的水路运输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水路运输管理的部门或者机构(以下统称水路运输管理部门)具体实施水路运输管理工作。

第二章水路运输经营者

第五条申请经营水路运输业务,除个人申请经营内河普通货物运输业务外,申请人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具备企业法人资格。

(二)有明确的经营范围,包括经营区域和业务种类。经营水路旅客班轮运输业务的,还应当有班期、班次以及拟停靠的码头安排等可行的航线营运计划。

(三)有符合本规定要求的船舶,且自有船舶运力应当符合附件1的要求。

(四)有符合本规定要求的海务、机务管理人员。

(五)有符合本规定要求的与其直接订立劳动合同的高级船员。

(六)有健全的安全管理机构及安全管理人员设置制度、安全管理责任制度、安全监督检查制度、事故应急处置制度、岗位安全操作规程等安全管理制度。

第六条个人只能申请经营内河普通货物运输业务,并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的个体工商户

(二)有符合本规定要求的船舶,且自有船舶运力不超过600总吨;

(三)有安全管理责任制度、安全监督检查制度、事故应急处置制度、岗位安全操作规程等安全管理制度。

第七条水路运输经营者投入运营的船舶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与水路运输经营者的经营范围相适应。从事旅客运输的,应当使用普通客船、客货船和滚装客船(统称为客船)运输;从事散装液体危险货物运输的,应当使用液化气体船、化学品船、成品油船和原油船(统称为危险品船)运输;从事普通货物运输、包装危险货物运输和散装固体危险货物运输的,可以使用普通货船运输。

(二)持有有效的船舶所有权登记证书、船舶国籍证书、船舶检验证书以及按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证明船舶符合安全与防污染和入级检验要求的其他证书。

(三)符合交通运输部关于船型技术标准、船龄以及节能减排的要求。

第八条除个体工商户外,水路运输经营者应当配备满足下列要求的专职海务、机务管理人员:

(一)海务、机务管理人员数量满足附件2的要求;

(二)海务、机务管理人员的从业资历与其经营范围相适应:

1.经营普通货船运输的,应当具有不低于大副、大管轮的从业资历;

2.经营客船、危险品船运输的,应当具有船长、轮机长的从业资历。

(三)海务、机务管理人员所具备的业务知识和管理能力与其经营范围相适应,身体条件与其职责要求相适应。

第九条除个体工商户外,水路运输经营者按照有关规定应当配备的高级船员中,与其直接订立一年以上劳动合同的高级船员的比例应当满足下列要求:

(一)经营普通货船运输的,高级船员的比例不低于25%;

(二)经营客船、危险品船运输的,高级船员的比例不低于50%。

第十条交通运输部具体实施下列水路运输经营许可:

(一)省际客船运输、省际危险品船运输的经营许可;

(二)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水路运输企业及其控股公司的经营许可。

省级人民政府水路运输管理部门具体实施省际普通货船运输的经营许可。省内水路运输经营许可的具体权限由省级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决定,向社会公布。但个人从事内河省际、省内普通货物运输的经营许可由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水路运输管理部门具体实施。

第十一条申请经营水路运输业务或者变更水路运输经营范围,应当向其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水路运输管理部门提交申请书和证明申请人符合本规定要求的相关材料。

第十二条受理申请的水路运输管理部门不具有许可权限的,当场核实申请材料中的原件与复印件的内容一致后,在5个工作日内提出初步审查意见并将全部申请材料转报至具有许可权限的部门。

第十三条具有许可权限的部门,对符合条件的,应当在20个工作日内作出许可决定,向申请人颁发《国内水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并向其投入运营的船舶配发《船舶营业运输证》。申请经营水路旅客班轮运输业务的,还应当向申请人颁发该班轮航线运营许可证件。不符合条件的,不予许可,并书面通知申请人不予许可的理由。

《国内水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和《船舶营业运输证》应当通过全国水路运政管理信息系统核发,并逐步实现行政许可网上办理。

第十四条除购置或者光租已取得相应水路运输经营资格的船舶外,水路运输经营者新增客船、危险品船运力,应当经其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水路运输管理部门向具有许可权限的部门提出申请。

具有许可权限的部门根据运力运量供求情况对新增运力申请予以审查。根据运力供求情况需要对新增运力予以数量限制时,依据经营者的经营规模、管理水平、安全记录、诚信经营记录等情况,公开竞争择优作出许可决定。

水路运输经营者新增普通货船运力,应当在船舶开工建造后15个工作日内向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水路运输管理部门备案。

第十五条交通运输部在特定的旅客班轮运输和散装液体危险货物运输航线、水域出现运力供大于求状况,可能影响公平竞争和水路运输安全的情形下,可以决定暂停对特定航线、水域的旅客班轮运输和散装液体危险货物运输新增运力许可。

暂停新增运力许可期间,对暂停范围内的新增运力申请不予许可,对申请投入运营的船舶,不予配发《船舶营业运输证》,但暂停决定生效前已取得新增运力批准且已开工建造、购置或者光租的船舶除外。

第十六条交通运输部对水路运输市场进行监测,分析水路运输市场运力状况,定期公布监测结果。

对特定的旅客班轮运输和散装液体危险货物运输航线、水域暂停新增运力许可的决定,应当依据水路运输市场监测分析结果作出。

采取暂停新增运力许可的运力调控措施,应当符合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在开始实施的60日前向社会公告,说明采取措施的理由以及采取措施的范围、期限等事项。

第十七条《国内水路运输经营许可证》的有效期为5年。《船舶营业运输证》的有效期按照交通运输部的有关规定确定。水路运输经营者应当在证件有效期届满前的30日内向原许可机关提出换证申请。原许可机关应当依照本规定进行审查,符合条件的,予以换发。

第十八条发生下列情况后,水路运输经营者应当在15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原许可机关备案,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股东发生变化;

(二)固定的办公场所发生变化;

(三)海务、机务管理人员发生变化;

(四)与其直接订立一年以上劳动合同的高级船员的比例发生变化;

(五)经营的船舶发生重大以上安全责任事故;

(六)委托的船舶管理企业发生变更或者委托管理协议发生变化。

第十九条水路运输经营者终止经营的,应当自终止经营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原许可机关办理注销手续,交回许可证件。

已取得《船舶营业运输证》的船舶报废、转让或者变更经营者,应当自发生上述情况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原许可机关办理《船舶营业运输证》注销、变更手续。

第三章水路运输经营行为

第二十条水路运输经营者应当保持相应的经营资质条件,按照《国内水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核定的经营范围从事水路运输经营活动。

已取得省际水路运输经营资格的水路运输经营者和船舶,可凭省际水路运输经营资格从事相应种类的省内水路运输,但旅客班轮运输除外。

已取得沿海水路运输经营资格的水路运输经营者和船舶,可在满足航行条件的情况下,凭沿海水路运输经营资格从事相应种类的内河运输。

第二十一条水路运输经营者不得出租、出借水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件,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水路运输经营资格。

第二十二条从事水路运输的船舶应当随船携带《船舶营业运输证》,不得转让、出租、出借或者涂改。《船舶营业运输证》遗失或者损毁的,应当及时向原配发机关申请补发。

第二十三条水路运输经营者应该按照《船舶营业运输证》标定的载客定额、载货定额和经营范围从事旅客和货物运输,不得超载。

水路运输经营者使用客货船或者滚装客船载运危险货物时,不得载运旅客,但按照相关规定随船押运货物的人员和滚装车辆的司机除外。

第二十四条水路运输经营者不得擅自改装客船、危险品船增加载客定额、载货定额或者变更从事散装液体危险货物运输的种类。

第二十五条水路运输经营者应当使用规范的、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交通运输部规定的客票和运输单证。

第二十六条水路旅客运输业务经营者应当拒绝携带国家规定的危险物品及其他禁止携带的物品的旅客乘船。船舶开航后发现旅客随船携带有危险物品及其他禁止携带的物品的,应当妥善处理,旅客应当予以配合。

第二十七条水路旅客班轮运输业务经营者应当自取得班轮航线经营许可之日起60日内开航,并在开航的15日前通过媒体并在该航线停靠的各客运站点的明显位置向社会公布所使用的船舶、班期、班次、票价等信息,同时报原许可机关备案。

旅客班轮应当按照公布的班期、班次运行。变更班期、班次、票价的,水路旅客班轮运输业务经营者应当在变更的15日前向社会公布,并报原许可机关备案。停止经营部分或者全部班轮航线的,经营者应当在停止经营的30日前向社会公布,并报原许可机关备案。

第二十八条水路货物班轮运输业务经营者应当在班轮航线开航的7日前,向社会公布所使用的船舶以及班期、班次和运价,并报原许可机关备案。

货物班轮运输应当按照公布的班期、班次运行;变更班期、班次、运价或者停止经营部分或者全部班轮航线的,水路货物班轮运输业务经营者应当在变更或者停止经营的7日前向社会公布,并报原许可机关备案。

第二十九条水路旅客运输业务经营者应当以公布的票价销售客票,不得对相同条件的旅客实施不同的票价,不得以搭售、现金返还、加价等不正当方式变相变更公布的票价并获取不正当利益,不得低于客票载明的舱室或者席位等级安排旅客。

第三十条水路运输经营者从事水路运输经营活动,应当依法经营,诚实守信,禁止以不合理的运价或者其他不正当方式、不规范行为争抢客源、货源及提供运输服务。

水路旅客运输业务经营者为招揽旅客发布信息,必须真实、准确,不得进行虚假宣传,误导旅客,对其在经营活动中知悉的旅客个人信息,应当予以保密。

第三十一条水路旅客运输业务经营者应当就运输服务中的下列事项,以明示的方式向旅客作出说明或者警示:

(一)不适宜乘坐客船的群体;

(二)正确使用相关设施、设备的方法;

(三)必要的安全防范和应急措施;

(四)未向旅客开放的经营、服务场所和设施、设备;

(五)可能危及旅客人身、财产安全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二条水路运输经营者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优先运送处置突发事件所需物资、设备、工具、应急救援人员和受到突发事件危害的人员,重点保障紧急、重要的军事运输。

水路运输经营者应当服从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对关系国计民生物资紧急运输的统一组织协调,按照要求优先、及时运输。

水路运输经营者应当按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的要求建立运输保障预案,并建立应急运输、军事运输和紧急运输的运力储备。

第三十三条水路运输经营者应当按照国家统计规定报送运输经营统计信息。

第四章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籍船舶的特别规定

第三十四条外商投资企业申请从事水路运输,除满足本规定第五条规定的经营资质条件外,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拟经营的范围内,国内水路运输经营者无法满足需求;

(二)应当具有经营水路运输业务的良好业绩和运营记录。

第三十五条具有许可权限的部门可以根据国内水路运输实际情况,决定是否准许外商投资企业经营国内水路运输。

经批准取得水路运输经营许可的外商投资企业外方投资者或者外方投资股比等事项发生变化的,应当报原许可机关批准。原许可机关发现外商投资企业不再符合本规定要求的,应当撤销其水路运输经营资质。

第三十六条符合下列情形并经交通运输部批准,水路运输经营者可以租用外国籍船舶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之间从事不超过两个连续航次或者期限为30日的临时运输:

(一)没有满足所申请的运输要求的中国籍船舶;

(二)停靠的港口或者水域为对外开放的港口或者水域。

第三十七条租用外国籍船舶从事临时运输的水路运输经营者,应当向交通运输部提交申请书、运输合同、拟使用的外籍船舶及船舶登记证书、船舶检验证书等相关证书和能够证明符合本规定规定情形的相关材料。申请书应当说明申请事由、承运的货物、运输航次或者期限、停靠港口。

交通运输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事项进行审核。对符合规定条件的,作出许可决定并且颁发许可文件;对不符合条件的,不予许可,并书面通知申请人不予许可的理由。

第三十八条临时从事水路运输的外国籍船舶,应当遵守水路运输管理的有关规定,按照批准的范围和期限进行运输。

第五章监督检查

第三十九条交通运输部和水路运输管理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规定对水路运输市场实施监督检查。

第四十条对水路运输市场实施监督检查,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一)向水路运输经营者了解情况,要求其提供有关凭证、文件及其他相关材料。

(二)对涉嫌违法的合同、票据、账簿以及其他资料进行查阅、复制。

(三)进入水路运输经营者从事经营活动的场所、船舶实地了解情况。

水路运输经营者应当配合监督检查,如实提供有关凭证、文件及其他相关资料。

第四十一条水路运输管理部门对水路运输市场依法实施监督检查中知悉的被检查单位的商业秘密和个人信息应当依法保密。

第四十二条实施现场监督检查的,应当当场记录监督检查的时间、内容、结果,并与被检查单位或者个人共同签署名章。被检查单位或者个人不签署名章的,监督检查人员对不签署的情形及理由应当予以注明。

第四十三条水路运输管理部门在监督检查中发现水路运输经营者不符合本规定要求的经营资质条件的,应当责令其限期整改,并在整改期限结束后对该经营者整改情况进行复查,并作出整改是否合格的结论。

对运力规模达不到经营资质条件的整改期限最长不超过6个月,其他情形的整改期限最长不超过3个月。水路运输经营者在整改期间已开工建造但尚未竣工的船舶可以计入自有船舶运力。

第四十四条水路运输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水路运输市场诚信监督管理机制和服务质量评价体系,建立水路运输经营者诚信档案,记录水路运输经营者及从业人员的诚信信息,定期向社会公布监督检查结果和经营者的诚信档案。

水路运输管理部门应当建立水路运输违法经营行为社会监督机制,公布投诉举报电话、邮箱等,及时处理投诉举报信息。

水路运输管理部门应当将监督检查中发现或者受理投诉举报的经营者违法违规行为及处理情况、安全责任事故情况等记入诚信档案。违法违规情节严重可能影响经营资质条件的,对经营者给予提示性警告。不符合经营资质条件的,按照本规定第四十三条的规定处理。

第四十五条水路运输管理部门应当与当地海事管理机构建立联系机制,按照《国内水路运输管理条例》的要求,做好《船舶营业运输证》查验处理衔接工作,及时将本行政区域内水路运输经营者的经营资质保持情况通报当地海事管理机构。

海事管理机构应当将有关水路运输船舶重大以上安全事故情况及结论意见及时书面通知该船舶经营者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水路运输管理部门。水路运输管理部门应当将其纳入水路运输经营者诚信档案。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四十六条水路运输经营者未按照本规定要求配备海务、机务管理人员的,由其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路运输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七条水路运输经营者或其船舶在规定期限内,经整改仍不符合本规定要求的经营资质条件的,由其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路运输管理部门报原许可机关撤销其经营许可或者船舶营运证件。

第四十八条从事水路运输经营的船舶超出《船舶营业运输证》核定的经营范围,或者擅自改装客船、危险品船增加《船舶营业运输证》核定的载客定额、载货定额或者变更从事散装液体危险货物运输种类的,按照《国内水路运输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四十九条水路运输经营者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路运输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一年内累计三次以上违反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履行备案义务;

(二)未以公布的票价或者变相变更公布的票价销售客票;

(三)进行虚假宣传,误导旅客或者托运人;

(四)以不正当方式或者不规范行为争抢客源、货源及提供运输服务扰乱市场秩序;

(五)使用的运输单证不符合有关规定。

第五十条水路运输经营者拒绝管理部门根据本规定进行的监督检查或者隐匿有关资料或瞒报、谎报有关情况的,由其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路运输管理部门予以警告,并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五十一条违反本规定的其他规定应当进行处罚的,按照《国内水路运输管理条例》执行。

第七章附则

第五十二条本规定下列用语的定义:

(一)自有船舶,是指水路运输经营者将船舶所有权登记为该经营者且归属该经营者的所有权份额不低于51%的船舶。

(二)班轮运输,是指在固定港口之间按照预定的船期向公众提供旅客、货物运输服务的经营活动。

第五十三条依法设立的水路运输行业组织可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章程的规定,制定行业经营规范和服务标准,组织开展职业道德教育和业务培训,对其会员的经营行为和服务质量进行自律性管理。

水路运输行业组织可以建立行业诚信监督、约束机制,提高行业诚信水平。对守法经营、诚实信用的会员以及从业人员,可以给予表彰、奖励。

第五十四条经营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以及大陆地区与台湾地区之间的水路运输,不适用于本规定。

在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进行船籍登记的船舶临时从事内地港口之间的运输,在台湾地区进行船籍登记的船舶临时从事大陆港口之间的运输,参照适用本规定关于外国籍船舶的有关规定。

第五十五条载客12人以下的客船运输、乡镇客运渡船运输以及与外界不通航的公园、封闭性风景区内的水上旅客运输不适用本规定。

第五十六条本规定自2014年3月1日起施行。2008年5月26日交通运输部以交通运输部令2008年第2号公布的《国内水路运输经营资质管理规定》、1987年9月22日交通部以(87)交河字680号文公布、1998年3月6日以交水发〔1998〕107号文修改、2009年6月4日交通运输部以交通运输部令2009年第6号修改的《水路运输管理条例实施细则》、1990年9月28日交通部以交通部令1990年第22号公布、2009年交通运输部令2009年第7号修改的《水路运输违章处罚规定》同时废止。

水路运输的优点和缺点分别是什么

水路运输的优点:

水运主要利用江、河、湖泊和海洋的天然航道来进行,通航能力几乎不受限制。投资少,建设与维护费用较低,只要建立一些停泊码头和装卸设备即可通航。

运量大,成本低,非常适合于大宗货物的运输,如我国长江干线上的大型顶推船队,其载货量已达3万吨,相当于l0列火车。

劳动生产率高,劳动力需要量少,这主要是由于船舶运量大,而它的劳动力需求量并不与运量的增加成等比例。

运行持续性强,远洋运输是进行远距离国际贸易的主要运输方式。

水路运输也存在缺点:速度较低;受气象影响大,经常性较差;受航道限制,灵活性较差;需要其他运输方式集散或接运客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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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02月17日 17: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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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送审合同送审,由合同承办人将相关合同草案、事项所涉及的有关原始资料,并在合同审批表中填写齐备后,办理报批手续。2、部门审核承办部门负责人审核相关业务需求,签署审批意见。若有需经部门会签的,应由承办部门负责人将该合同审批表及相关资料,交给其他部门负责人,由其签署意见后,再转法务审核。部门审核着重对相关业务内容进行实质性审查,签署意见。若同意,转法务审核,若不同意,退回合同承办人。3、法务审核接到部门流转过来的合同审批表及合同草稿,法务着重对合同条款、内容的合法性、严密性、可行性进行审查。经法务审核无问题后的合同,由法务转管理层审核。4、管理层审核各业务直属(副)总裁对相关合同进行审核,并签署相关意见。凡涉及公司资金支出的合同,需经总裁审批。5、签章备案公司印鉴管控人员,见合同审批表及合同草案等相关资料完备后,予以签章。相关合同签署完毕后,应转法务处进行合同备案归档。6、其他合同审批流转相
    2023-03-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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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道路运输行政处罚规定第八条主要内容是什么?
    对违反经营许可管理的行为,按下列规定予以处罚:(一)无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擅自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的,处以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二)道路运输经营者超越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上核定的经营范围从事经营活动的,处以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三)客、货运车辆无道路运输证或使用无效道路运输证擅自从事营业性客、货运输的,没收无效道路运输证,汽车每辆处以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其他机动车每辆处以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但罚款总额最高不得超过10000元。(四)营运车辆在运行中未随车携带道路运输证的,汽车每辆处以100元以上300元以下的罚款,其他机动车每辆处以100元以下的罚款。(五)营运车辆超越道路运输证上核定的经营范围从事经营活动的,处以3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六)伪造、倒卖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的,处以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使用者按
    2023-03-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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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关于水路运邮的规定
    第一条交通部直属海运局、航运公司及地方所属航运部门的船舶(简称航运部门)运送各级邮政机构(简称邮政部门)交运的邮件,均按本规定办理。第二条邮件包括下列各项:1.信函、明信片、报纸、杂志、印刷品、盲人读物;2.每件不超过15公斤的邮政包裹;3.国际同件(函件及包裹重量以国际惯例为准);4.邮政通信专用物品(简称邮政公物)。第三条为了运送上述邮件,邮政部门要求在定期班轮包用运邮专间时,航运部门应在船舶许可的情况下,按照邮政部门的实际需要,供给装卸方便的专用舱位。运邮专间的容积如需变更,经双方同意,得予调整。运邮专间不能容纳的邮件,邮政部门应于班轮开航之前一日提出申请,在船上易于照顾与起卸的地方,拨给普通舱位,作为额外邮件,委托航运部门代运。未设运邮专间的船只,航运部门应在船上选择保管安全和装卸方便的地方,划定运邮舱间,装运邮件。邮政部门将邮件封成袋、捆,于开航前提出交运吨位,申请托运,但当天出
    2023-04-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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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水路运输的优点和缺点分别是什么
    一、水路运输的优点和缺点分别是什么水路运输的优点:①水运主要利用江、河、湖泊和海洋的天然航道来进行,通航能力几乎不受限制。②投资少,建设与维护费用较低,只要建立一些停泊码头和装卸设备即可通航。③运量大,成本低,非常适合于大宗货物的运输,如我国长江干线上的大型顶推船队,其载货量已达3万吨,相当于l0列火车。④劳动生产率高,劳动力需要量少,这主要是由于船舶运量大,而它的劳动力需求量并不与运量的增加成等比例。⑤运行持续性强,远洋运输是进行远距离国际贸易的主要运输方式。水路运输也存在缺点:速度较低;受气象影响大,经常性较差;受航道限制,灵活性较差;需要其他运输方式集散或接运客货。二、水路运输的概念水路运输是利用船舶、排筏和其他浮运工具,通过各种水道运送旅客和货物的一种运输方式。水路运输按其航行的区域可以分为内河运输与海洋运输,海洋运输又可分为沿海运输与远洋运输。内河运输是指利用船舶、排筏和其他浮运
    2023-06-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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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国内水路、陆路货运险的赔偿处理
    在对国内水路、陆路货运险进行赔偿处理时,应注意以下几个方面:1.在计算赔款时,应针对足额和不足额保险情况分别理算:①对于足额保险,即被保险人是按起运地货价确定保险金额的或按货价加运杂费确定保险金额的或按目的地市价(目的地的实际成本加合理利润,即目的地销售价)投保的,保险人根据实际损失计算赔偿,但最高赔偿金额均以保险金额为限。②对于不足额保险,保险人在赔偿货物损失金额和支付施救费用时,要按保险金额与起运地货物实际价值的比例计算赔偿。2.保险人对货损和施救费用的赔偿应分别计算,但均以不超过保险金额为限。3.残值折归被保险人,并从赔偿中扣除。
    2023-06-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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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超载运输:运管和路政的罚款规定
    超载运管路政有权罚款。交通管理部门有权对超载车辆进行处罚,而在一般的省市交通管理部门就由路政部门担任。所以路政部门有权对超载车辆进行罚款。公路客运车辆载客超过额定乘员的,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超过额定乘员百分之二十或者违反规定载货的,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货运机动车超过核定载质量的,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超过核定载质量百分之三十或者违反规定载客的,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超载扣分罚款标准不同地区的超载罚款标准不一样,以经济较为发达的深圳地区为例:1、如果超过核定载质量未达到百分之三十的,对行为人处一千元罚款;2、如果超过核定载质量百分之三十以上未达到百分之五十的,对行为人处两千元罚款并暂扣机动车驾驶证一个月,对车辆所有人处五千元罚款,对车辆使用单位或者个人处一万元罚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二条公路客运车辆载客超过额定乘员的,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2023-07-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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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水路运输违章处罚规定何时颁布?
    《水路运输违章处罚规定》于1990年9月28日由交通部发布,2014年1月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14年第2号公布《国内水路运输管理规定》。该《规定》第56条决定,废止1990年9月28日交通部以交通部令1990年第22号公布、2009年交通运输部令2009年第7号修改的《水路运输违章处罚规定》。刑法什么时候颁布刑法是1979年颁布的。1979年7月1日,全国人民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了新中国第一部刑法典,该法典自1980年1月1日起施行。1997年3月14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对刑法进行修订后形成了新的刑法典。《国内水路运输管理规定》第1条,为规范国内水路运输市场管理,维护水路运输经营活动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水路运输事业健康发展,依据《国内水路运输管理条例》制定本规定。《国内水路运输管理规定》第11条,申请经营水路运输业务或者变更水路运输经营范围,应当向其所在地
    2023-07-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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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防城港国内水路运输经营许可要办多久
    一、防城港国内水路运输经营许可要办多久法定办结时限30个工作日;承诺办结时限12个工作日二、防城港国内水路运输经营许可受理条件有哪些1、具备企业法人资格;2、有明确的经营范围,包括经营区域和业务种类;3、有符合本规定要求的船舶,且自有船舶运力应当符合《国内水路运输管理规定》附件1的要求;4、有符合《国内水路运输管理规定》要求的海务、机务管理人员;5、有符合《国内水路运输管理规定》要求的与其直接订立劳动合同的高级船员;6、有健全的安全管理机构及安全管理人员设置制度、安全管理责任制度、安全监督检查制度、事故应急处置制度、岗位安全操作规程等安全管理制度。轮机长适任证书的人员。三、防城港国内水路运输经营许可法律依据是什么《国内水路运输管理条例》第八条经营水路运输业务,应当按照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的规定,经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者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水路运输管理的部门批准。《国内水路运
    2023-05-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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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垄断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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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搭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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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搭售也被称为附带条件交易,即一个销售商要求购买其产品或者服务的买方同时也购买其另一种产品或者服务,并且把买方购买其第二种产品或者服务作为其可以购买第一种产品或者服务的条件。搭售涉及的被搭售商品的范围非常广泛。... 更多>

    #搭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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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国内水路运输刑事处罚
      山东在线咨询 2022-08-08
      水路旅客运输业务经营者未为其经营的客运船舶投保承运人责任保险或者取得相应的财务担保的,由负责水路运输管理的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由原许可机关吊销该客运船舶的船舶营运许可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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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天津在线咨询 2023-02-09
      托运方: 承运方: 因甲方生产运输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和《国内水路货物运输规则》的规定,本着友好、平等协商的原则,订立以下条款,双方共同遵守。 1、货运方式:甲方委托乙方承运货物为,包装方形式为,货损率按计。乙方同意承运。 2、装缷港口:装货港为。缷货港为。 3、装货重量和安全:乙方承运船名为:装化重量以港实际过磅为准,到港缷货如甲方需要验磅,双方协商。如甲方派人压送,费用由甲方自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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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青海在线咨询 2022-09-12
      港口对赔偿要求,要抓紧处理,一案一清,至迟在六十天内答复赔偿要求人。港口判定属于本单位责任时,应填写“承认赔偿通知书”(附表十一)通知赔偿要求人,尽快赔偿结案;判明是其他单位责任时,应及时将赔偿要求的理由、申赔金额等通知责任方,责任方应在接到通知十五天内答复处理港。如拒赔时,必须提出理由和依据。逾期不复,处理港应发电催询一次,自催询之日起十五天内仍未收到答复时,处理港可对赔偿要求人赔付,责任单位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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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河北在线咨询 2022-10-20
      保险单号码:_________被保险人:_________投保人:_________本公司依照国内水路、铁路货物运输保险条款,对下列货物名称、金额等承保运输险:┌────┬────┬────┬────┬────┬────┬─────┐│货票号码│货物名称│数量│保险金额│费率‰│保险费│目的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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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云南在线咨询 2022-09-25
      水路运输经营者不得使用外国籍船舶经营水路运输业务。但是,在国内没有能够满足所申请运输要求的中国籍船舶,并且船舶停靠的港口或者水域为对外开放的港口或者水域的情况下,经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许可,水路运输经营者可以在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规定的期限或者航次内,临时使用外国籍船舶运输。在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进行船籍登记的船舶,参照适用本条例关于外国籍船舶的规定,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