容留卖淫罪的主观方面与客观方面为:
1、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容留他人卖淫的行为。
2、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过失不构成本罪。即行为人明知自己是在实施容留他人卖淫的行为,并且明知这种行为会造成危害社会的结果,而希望或追求这种结果的发生。
一、传播性病罪如何认定
1、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双重客体,即他人的身体健康和社会治安治理秩序。卖淫、嫖娼是国家法律严肃禁止的行为。行为人为了赚取钱财,满足自己非法的性欲,或者为了报复社会,置国家法律于不顾,仍旧进行卖淫、嫖娼活动,严重扰乱社会秩序。行为人在明知自己患有梅毒、淋病等严重性病的情况下,仍旧进行卖淫、嫖娼活动,其行为将直接传播性病,对他人的身体健康造成危害。
2、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严重性病患者实施卖淫嫖娼的行为。卖淫、嫖娼是相对应的行为,卖淫是指以营利为动机,与不特定的异性发生性交或从事其他淫乱活动,嫖娼则是指以交付金钱或其他财物为代价与卖淫者发生性交或从事其他淫乱活动。即性病患者与他人从事性交以外的淫乱活动时,也轻易将性病传染给对方。因此,其他淫乱活动与以性交为内容的卖淫、嫖娼具有相同的社会危害性。既然刑法规定性病患者卖淫、嫖娼罪的意图之一是防止性病的传播,就应禁止这种行为,否则不利于实现刑事立法的意图。
本罪是行为犯,只要行为人在明知自己患有严重性病的情况下,故意实施了卖淫、嫖娼行为,即构成犯罪。至于实际上是否已造成将性病传染给他人的结果,不影响本罪的成立。当然,假如行为人的卖淫嫖娼行为确已引起他人染上性病的后果,可以作为量刑的情节予以考虑。
3、本罪的主体是特别主体,即已满十六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且患有梅毒、淋病等严重性病的人。
4、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过失不构成本罪。即行为人明知自己患有严重性病,而出于某种动机或为达到某种目的,仍然向他人卖淫或嫖娼。行为人的“明知”可以是确切知道自己患有某种严重性病,也可以是其知道可能患有某种严重性病。假如行为人未被确诊为患有严重性病,但根据其知识、阅历能证实其明知可能患有严重性病的,也应视为“明知”。至于行为人对可能发生的将性病传染给他人的危害结果是持希望或放任态度,不影响本罪成立。
“明知”的标准:
(1)有证据证实曾到医院说医,被诊断为患有严重性病的;
(2)通过其他方法能够证明被告是“明知”的。如果行为人确实不知道自己患有严重性病而卖淫、嫖娼的,则不认为构成犯罪。
二、传播性病罪的构成
(一)客体要件——侵犯的客体是双重客体,即他人的身体健康和社会治安管理秩序。
卖淫、嫖娼是国家法律严厉禁止的行为。
行为人为了赚取钱财,满足自己非法的性欲,或者为了报复社会,置国家法律于不顾,仍然进行卖淫、嫖娼活动,严重扰乱社会秩序。行为人在明知自己患有梅毒、淋病等严重性病的情况下,仍然进行卖淫、嫖娼活动,其行为将直接传播性病,对他人的身体健康造成危害。
(二)客观要件——客观方面表现为严重性病患者实施卖淫嫖娼的行为。
卖淫、嫖娼是相对应的行为,卖淫是指以营利为动机,与不特定的异性发生性交或从事其他淫乱活动,嫖娼则是指以交付金钱或其他财物为代价与卖淫者发生性交或从事其他淫乱活动。即性病患者与他人从事性交以外的淫乱活动时,也容易将性病传染给对方。因此,其他淫乱活动与以性交为内容的卖淫、嫖娼具有相同的社会危害性。
本罪是行为犯,只要行为人在明知自己患有严重性病的情况下,故意实施了卖淫、嫖娼行为,即构成犯罪。至于实际上是否已造成将性病传染给他人的结果,不影响本罪的成立。当然,如果行为人的卖淫嫖娼行为确已引起他人染上性病的后果,可以作为量刑的情节予以考虑。
(三)主体要件——主体是特殊主体,即已满十六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且患有梅毒、淋病等严重性病的人。
中国公民和外国人均可成为本罪的主体。
(四)主观要件——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过失不构成本罪。
即行为人明知自己患有严重性病,而出于某种动机或为达到某种目的,仍然向他人卖淫或嫖娼。行为人的明知可以是确切知道自己患有某种严重性病,也可以是其知道可能患有某种严重性病。如果行为人未被确诊为患有严重性病,但根据其知识、阅历能证明其明知可能患有严重性病的,也应视为明知。至于行为人对可能发生的将性病传染给他人的危害结果是持希望或放任态度,不影响本罪成立。
三、容留他人吸毒的犯罪条件有那些
容留他人吸毒的犯罪条件如下:
1.本罪侵犯的客体是社会的正常管理秩序和人们的身心健康。
2.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实施了容留他人吸毒的行为,所谓容留他人吸毒,是指给吸毒者提供吸毒的场所。
3.本罪主体为一般主体。
4.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过失不构成本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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