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诺变更后依然有效所必须具备的条件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4-05 08:32:28 473 人看过

根据《民法典》规定,如果承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非实质性变更的,除了要约人及时表示反对或者要约明确表示承诺不得对要约的内容作出任何变更的以外,该承诺有效,合同的内容以承诺的内容为准。

承诺的内容必须与要约的内容保持一致,即承诺必须是无条件的承诺,不得限制、扩张或者变更要约的内容。如果对要约内容进行变更,就有可能不能成为承诺。

一、承诺变更和承诺迟到的区别

(一)定义不同

承诺变更是指受要约人对要约内容做出的变更,分为实质性变更和非实质性变更。

承诺迟到是指承诺未在要约约定的期限内到达受要约人,分为因承诺人原因迟到和客观原因迟到。

(二)后果不同

承诺变更:如果是非实质性变更,除非受要约人明示拒绝,否则承诺生效;如果是实质性变更,那么承诺变更为新要约。

承诺迟到:受要约人超过承诺期限发出承诺的,除要约人及时通知受要约人该承诺有效的以外,为新要约;受要约人在承诺期限内发出承诺,按照通常情形能够及时到达要约人,但因其他原因承诺到达要约人时超过承诺期限的,除要约人及时通知受要约人因承诺超过期限不接受该承诺的以外,该承诺有效。

二、承诺对要约的内容作了变更怎么办

承诺对要约作了实质性变更的,视为新要约;没有作出实质性变更,除要约人反对或者要约表明承诺不得对要约的内容作出任何变更外,该承诺有效。

根据2021年实施的《民法典》第四百八十八条规定,承诺的内容应当与要约的内容一致。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实质性变更的,为新要约。有关合同标的、数量、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期限、履行地点和方式、违约责任和解决争议方法等的变更,是对要约内容的实质性变更。

第四百八十九条规定,承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非实质性变更的,除要约人及时表示反对或者要约表明承诺不得对要约的内容作出任何变更外,该承诺有效,合同的内容以承诺的内容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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