看守所,一个羁押涉嫌犯案者的地方,一个多年来身处公众视线之外的地方。高墙之内是怎样的环境?里面的人过着怎样的生活?仅有少数与其有接触的人群能略知一二。频繁奔波于不同的看守所会见当事人的刑事辩护律师们,便成了看守所的最佳观察者之一。
十多年前在云南工作过的知名律师张*鸿,两年前开始在微博上发文,陆续回忆他见过的看守所,组成了一幅《看守所百态》。其中在云南一些看守所的经历,听起来充满传奇色彩,甚至令人觉得不可思议。
十多年来,云南的看守所有着怎样的变化?面对记者,张*鸿曾经的同事、现仍在云南工作的刑辩律师龚*钢做了最好的补充。
“躲猫猫”促使看守所人性化
龚*钢发现,昆明市看守所安了视频系统,被拘押者的家属可以看到亲人的状况了。
看守所与监狱不同,是关押未决犯的地方。未决犯是一群等待法院裁决是否有罪的人。进了监狱的人都知道自己的具体刑期,但看守所里的人羁押时间不定,从几天到数年不等;监狱允许在押人员的亲属探视,但看守所则绝对不允许。
刑事辩护律师龚*钢在云南工作多年,赴美国进修。去年回来后,他发现昆明市看守所有了变化——“居然”安装了视频系统,可以让被拘押者的家属通过视频,看到亲人在看守所的状况。他发现,的“躲猫猫事件”对云南看守所系统触动比较大。事发后,云南多数看守所的条件有了较为明显的改善。可视化系统,便是昆明看守所管理越来越人性化的体现。
不过,各地的看守所不论软件还是硬件,依然存在巨大差别。
十多年前张*鸿在云南工作时,发现边境地带由于毒品案太多,死囚很常见,常常没有特别的管束措施。他在西双版纳看守所会见当事人时,曾靠在水泥乒乓球台上,依次会见过三名坐在球台旁边石墩上的死囚。
同样是十多年前,张*鸿在迪庆州香格里拉县(当时还叫中甸)遇到了他从业以来见过的“管理最宽松的看守所”。他回忆,那是几个青年打死一个小偷的案子。他走到几个正烤火的人面前,说“我是律师,想会见”。便有一个人站起来给他办手续,之后对着其他烤火的人喊了一声,然后又站起一个人来,说:“我就是当事人了。
现在回想起来,张*鸿仍然记得自己当时震惊万分。当事人跟他一起来到一间四面漏风的土屋里,那就算会见室了。张*鸿问了那青年几个问题,青年人无法回答,兀自站起来走到门口,朝院子里用藏语喊了一声。一会儿又过来一个人,说“有事就问我”。原来这人是那青年人的哥哥、案件的主犯。后来,青年人的哥哥被判了死刑。
龚*钢也曾经在云南的一个偏远县城遇到过相似的情况。但那都是在条件不完善的偏远地方。在昆明这样的大城市,看守所对死囚的管束措施则是严格按照规定。一审死刑,二审在复核期间的拘押人员都要戴脚镣。会见时,看守要把它锁好,之后才能离开。
昆明市看守所的会见室,以前都是用玻璃隔开,声音传递效果很不好,律师与当事人谈话,有时需要隔空对吼。有时候会见的律师多了,声音还会相互干扰,只能先等旁边的律师喊完,自己再喊。
再后来,为了方便说话的效果,看守所便在玻璃上开了小洞。声音效果稍好了一些。省司法厅曾过问这事,要求看守所的隔离设施做些改进。但是,看守所属于公安系统,不属于司法厅管,司法厅只能站在律师的立场,建议将律师会见室内中间的玻璃去掉,要求看守所避免监听、监视。最后落实下来,多数看守所只采纳了“取消玻璃”这一条。
按照国际惯例,监听、监视是不被鼓励的,一般情况下允许看守看得见,但不允许看守听得见。但在我国,没有明文法律条例规定不允许监听、监视。
再到后来,看守所会见室里的玻璃换成了细铁丝网,说话无阻碍了。但是律师隔着铁丝网从外面看里面的人,总感觉人的面部有点变形。有的看守所玻璃未取消的,仍用电话通话。不过,无论是隔着玻璃还是隔着铁丝网,律师做完笔录后都无法将文件递给当事人签字。龚*钢曾尝试让看守帮忙递进去,但总是很麻烦,最后只好免去签字环节。
有的看守所,要在律师进去前对其进行搜身;有的律师使用金属名片,在搜身时都会被搜出来,暂扣代管,那是检查严格的。但也有看守所出现律师给当事人递烟,甚至送汉堡包的情况。
律师与警察,会见待遇大不同
律师的会见室少,警察的提审室多。很多看守所都有这种现象。
在云南,不同的看守所,手续和程序都不一样。《律师法》规定,律师只要拿着委托书、律师会见证、律师执业证就可以直接去看守所办理会见。但是《律师法》管不着看守所,有的看守所会遵照《律师法》的规定办会见手续,有的看守所会直接拒绝律师会见,把律师打发到办案机关去办审批。
昆明有一位律师曾为“会见当事人难”的事提起诉讼,此后昆明市公安局便统一做出调整,不需要律师去办案单位办理手续,只需要去分局的法制科申请,由法制科与办案民警联系。但这样办的程序仍然不算简化。
在云南,有统一规定的只有昆明市,其他地方看守所的会见问题仍然不是统一的。律师去会见当事人前,需要先打听清楚当地看守所要办理会见需要怎样的手续,否则只能白跑一趟。
昆明周边县区的很多看守所不关女嫌疑人。在这些地区犯案的女子很多被送到昆明市看守所。例如有个案子是晋宁在办,但是嫌疑人被关在市里,提审时办案人员便要跑很长的路,律师会见也要来回跑。
警方人员去看守所见犯罪嫌疑人时,按规定必须穿警服,必须两人一起。但在实际中,律师常常见到一个警察见当事人的情况。有时同案犯有四五个人,虽是两个警察一起去,但为了节省时间,两人常常分开办案,最后还是出现一个警察会见一个当事人的情况。
律师在办案时常常发现,有的笔录很诡异——一个警察在同一时间里给不同的人做笔录。出现这种情况,只要律师能指出来,这份笔录就是无效的。但也有“经验丰富”的警察,在笔录上签字时,故意把时间错开。
在很多看守所,都有律师的会见室和公安的提审室分配严重不平等的现象。在云南,条件好点儿的看守所,律师的会见室有三到四个,但警察的提审室则有很多。多数时候,律师排着队等着会见当事人,时间拖长了,看守还要提醒律师“能不能快点”,然而此时,警察的提审室却基本是空着的。
的“躲猫猫事件”之后,看守所对新进羁押人员的体检做得很严格,身上有什么伤或病,都要明确记录。刑讯逼供一般很少发生在看守所里,而更可能发生在人被关进看守所之前。若嫌疑人在看守所里遭到刑讯逼供,可以立即向看守报告。因此,为了维护自身声誉,看守所都会尽量避免这种事发生在所内。
看守所里的吃住与劳动
张*鸿经常在一些看守所闻到萝卜汤的味道。他认为,这是因为萝卜易洗、易烹调的原因。
以前的看守所监室,马桶就在睡铺边上,新来的人一般都先睡在马桶旁边。这些年,看守所的卫生设施有所改善。龚*钢有一次见一家看守所正在建设新的监室,发现新监室已经有了相对隔离的卫生间。
龚*钢回忆,有一次,一个看起来挺汉子的当事人,一见到他就开始哭,诉说里面的人如何欺负他,大冬天一进去就让他洗冷水澡,问他要“孝敬钱”。不过随着时间的推移,龚发现此人不再畏畏缩缩,而且气色越来越好。“感觉到他在看守所里的地还有一名涉嫌经济案件的当事人,第一次见到龚*钢时,哭着、闹着让律师给他办取保候审。后来,此人凭着自己的医学技能,在看守所给人看病、打针,活动相对自由,许多人讨好他,日子好过了,便未再提取保候审的事。到最后,此人得知自己马上要被释放时,淡定地说:“得赶快把他们孝敬的钱分一分。
说到看守所的伙食,张*鸿经常在一些看守所闻到萝卜汤的味道,尤其是环境逼仄的看守所。他认为,这是因为萝卜易洗、易烹调的原因。“很多看守所都是采用最简化的方式来管理。”
有一些表现好的在押人员,或一些被判了刑,但刑期在1年以下,在看守所服刑的人,就可能被叫去帮厨,帮忙洗菜、择菜,或者将装饭菜的小车推到每层楼去帮忙打饭。
一般来说,嫌犯出庭受审时,是由法院的法警去看守所将人押送到法庭。出了看守所,嫌犯的看管任务便交给法警,由专门的囚车押送。龚*钢说,上海曾经出现过嫌疑人被警方提出来指认现场时谋划出逃的情况。嫌疑人坐在警车后座(非专业囚车),突然用手铐勒住驾驶员脖子,因为快速行驶的警车顿时失控,车祸中,嫌犯和驾驶员都身亡。
遇到长时间庭审未结束的案子,就会出现法庭不管被告人吃饭的情况。这时候需要家属帮他交钱付伙食费。家属若不在庭审现场,通常是律师或法官帮忙付钱。
十年前,张*鸿经历了一次看守所派了一名管教押着当事人来出庭的情况,那是在楚雄市中院。上午庭审结束,法官对管教说:“你把他带回去,吃了饭下午再来。”管教生硬地反问法官:“现在哪里还吃得到饭?”然后出现了破天荒的情况:管教、被告人、家属、律师围坐在一起,点了一大桌菜,饱吃了一顿。
根据20年前修订的《看守所条例》,对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可以安排适当劳动。
早年,张*鸿在昆明市看守所里,见过羁押人员被安排拣辣子,大的归大,小的归小。辣椒很辣,有的人不一会儿就涕泪齐流,严重的还会引发皮肤红肿等过敏反应。龚*钢也见过看守所里的人被安排剥核桃、剥瓜子的。前段时间龚去一个看守所,发现里面的人在加工灯泡。
嫌疑人在看守所里,虽然做的是手工一类的“轻活”,但是因为从早到晚地做,劳动量其实很大。有的人对律师哭诉说,他剥瓜子剥得手都肿了。
龚*钢知道,五六年前中美人权对话,每年都会提到劳改产品问题。龚去美国进修,他翻阅美国对中国的研究书籍,发现美方居然有对中国看守所产品的详细介绍。相反,国内民众则很难接触到这些信息。
有的看守所完全没有任何劳动,在押人员每天吃饭、睡觉、学习、放风,闲得很;有的是强制或半强制的劳动,有定额、有任务,有奖有罚。这取决于看守所自身的财务状况。
看守所里的人性袒露
“基本上,他们与律师之间不会藏着、掖着。”
,晋宁的一个屠夫犯案,杀死一人,伤一人,引发巨大反响。龚*钢去见他,此人见律师来了,开口便问家里人的状况、孩子怎么样、老婆怎么样。龚发现,此人并非想象中那么凶神恶煞。
龚*钢说,通常情况下,一审判死刑的人会想方设法找出一切对自己有利的线索,希望律师在二审时能帮忙。若二审是死刑判决,龚在拿到当事人的死刑判决书时,会带着安抚的心情,去见当事人一面,告知他这个案子今后的程序会怎么走。刚开始,当事人会流露出埋怨的表情,而律师则会进行详细的解释。待当事人的情绪平静下来后,有的甚至会产生出一种解脱的感觉:之前一直在为这事挣扎,现在终于不用再想了。
相对外省而言,云南的特点就是贩毒案频发、毒贩多。龚发现,许多毒贩其实并不是人们想象的十恶不赦。许多人因贫穷,被人引诱,为解决生计问题,走入贩毒歧途。龚-曾遇到一个当事人,是个年纪不大的女孩子,她之所以铤而走险贩毒,是为了帮妹妹赚学费。
有一次,在昆明某看守所,张*鸿会见一个卷入伤害案的小伙子。张对此人说了一条自己的口头禅:“没事的时候胆子不要大,出了事胆子不要小。”没想到,这话被小伙子记在了心里,他出来后发奋图强,通过了律师资格考试,现在在昆明做律师。他的那起伤害案,张*鸿和龚*钢都曾前后分别接手;后来,张、龚二人都成了他的朋友。
绥江县看守所,位于云南和四川交界的金沙江边。张*鸿曾在那里办理过一个16岁少年的杀人案。案子二审被发回重审后,张*鸿去见他,发现少年比以前瘦了,而且面色苍白。一问,原来少年在天台上劳动时,看见那个冤枉他坐牢的办案警察,于是将一盆脏水泼了下去……少年因此被关禁闭。
对很多人来说,进看守所,意味着换一种角度看身边的人。
曾经有一个女子的丈夫犯了事,她请张*鸿为丈夫辩护。后来男的被关了两年,被放出来的时候,两人已经离婚了。但男的情绪很平静。他告诉张*鸿:“在我们这些里面的人看来,外面发生什么事情都是不奇怪的,一切随缘。在这种心态之下,更容易看清谁是真正的朋友,谁只是泛泛之交。”
张*鸿认为,人与人交往,常常都戴着面具,看守所是一个人容易袒露本性的地方。在这种环境下,他们会觉得只有律师还能相处。“基本上,他们与律师之间不会藏着、掖着,律师与当事人建立的关系,可能比外面普通交往建立的关系还好。”
看守所里的“特殊人群”
昆明一名派出所所长涉嫌受贿,被关押在安宁看守所,晚上遭到同监的人暴打,险些送命。
看守所里的人,有的是“稀里糊涂犯事”的小混混,有的则很清楚自己犯了什么事。看守所常常会迎来一些特殊的人群,例如官员、警察,或法律界的人士。这些人进去后,面临的状况难以预料。
原河南省平舆县法院院长刘*山对媒体说过:“进了看守所后,很多人听说法官也进来了,都带着委屈来咨询。一家三兄弟因为上访,被按敲诈勒索罪抓了,老大判7年,老二、老三各判3年。”在刘看来,这案子明显过分,但他感叹自己同样身处绝境,无力帮忙。
在看守所里,曾是官员和律师的人,心态上会显得更不一样,表现为情绪上的强烈反差。
据张*鸿以前在昆明办案时的经验,他发现,看守所里最受歧视的是警察。昆明的一名派出所所长涉嫌受贿,被关押在安宁看守所。一开始保密措施做得不错,同监室的人都不知道他是警察。后来不知道为什么泄露了,结果有一天晚上此人睡得正酣,突然遭到一顿暴打,险些送命。张*鸿再见到他的时候,他已经换了看守所。跟他一个监室的人,谁都不承认动过手,结果全被关了禁闭。
,轰动昆明的杜*武冤案案发。因涉嫌刑讯逼供杜*武,昆明市公安局刑侦支队的一名负责人被逮捕,张*鸿为他辩护。当时此人没关在昆明,而是关在属于楚雄管辖的易门县看守所。一到那里,此人就碰到一个“老伙计”——他亲自训练过的一只警犬。从此他未受到任何骚扰,直到最终被判缓刑释放。
但凡事也有特殊情况。龚-曾经办过一个警察涉案的例子,那个警察也被异地关押,但虽然同监室人都知道他曾是警察,他也没有受到任何歧视。“现在随着分类管理的推行,贪官受到额外歧视,甚至伤害的情况已不多见了。
关于审前羁押和国家赔偿
“过多的审前羁押,会对案件的审判产生影响”
这些年,龚*钢明显感觉到看守所关押的人多了。在他看来,很多人其实不需要关。“有许多非暴力性的犯罪,例如公司里一般的财务性犯罪、非长期性的小偷小摸等,国际上的处理方式是交保。在我们这里,则是把所有该关的和不该关的都关起来了。
龚*刚说,从总体司法格局来看,中国的审前羁押很严重。“国际上这块的数量则小得多。像美国这样的地方,看守所关的人很少,主要是因为他们遵循无罪推定原则,防止关错,一旦关错,国家就要赔偿。在我们这里,有时发现有人被关错了,为避免国家赔偿,公安就会将错就错。例如有的人明明不需要判刑,但已经被关了好些时间,最后就判个刑。一般不会出现关押时间超过判刑时间的情况。因为这对法院来说是可控的。
,龚的一名当事人因为出售非法制造的发票,进了看守所。这种情况一般可以免量刑,判处罚金便可。但是此人已经在看守所关了五个多月,最后被判了半年。“过多的审前羁押,会对案件的审判产生影响。”龚*刚感叹。
申请国家赔偿,对普通人来说非常困难。龚在他的律师生涯中,遇到过一个要求国家赔偿的案例,当事人是宣威人,检方经过了反复的退侦和起诉,最后都定不了案,只好做了不起诉的决定。当事人被关了一年半出来后,拿着不起诉决定去申请国家赔偿。最后仅拿到2万多元钱。
不起诉有好几种类型,一是存疑不诉,二是绝对不诉,三是相对不诉。这三种里面,前两种情况下被关错,都需要国家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为了防止当事人被关错后跟公安较真,在最终的不起诉决定书里,公安会引用相对不诉的条文。申请国家赔偿,需要非常有经验的刑事律师帮忙。
龚*刚说,多数当事人的法律知识薄弱,不了解这三种情况的区别,尤其是被关了一段时间后,身心俱疲,即使被关错了,也懒得去较真。他曾经有一位当事人,就是“存疑不诉”的案子被搞成了“相对不诉”,他原本起草了要求赔偿的材料,但检察院给他做工作,最后不了了之。
每当家属询问律师“当事人在看守所可能会关多久”的时候,律师都很难回答。原则上根据规定,律师能推算关押的时间。但是在现实中,退侦的因素、案子移送的时间等,常常发生各种有理由的延长。因此羁押时间常常是律师最难回答的问题。
看守所是司法现状的镜子
看守所在细节的管理上不断在进步,但是,大的改革仍然不明显。
普通人对看守所里关押的人,或多或少都有着邪恶的想象。但在经常和“里面的人”打交道的律师看来,里面的人与外面的人,其实并没有太大的差别。“这主要是因为不了解,没有接触过,自然无法用平常的心态去观察。”张*鸿说。
看守所是个小社会,有冤枉的,也有罪有应得的。这与外面的世界其实差不多。”张*鸿不会把自己的当事人看成是坏人,也不会将律师的工作看成是“为坏人辩护”,“他可能真的有罪,但仅仅是在某个特定的时间、某一特定的地点做了某件特定的错事。并不是说这个人一定是错的,他对他的家人、孩子还是有爱的。
在龚*钢看来,看守所是中国司法现状的一面镜子。“看守所条件好了,就表明我们国家的刑事司法在朝前走。一个木桶能装多少水,取决于最短的那块木板。看守所就是这个国家人权状况的那块短板。这是打多少国家形象广告都换不来的。
《看守所管理条例》仍然是上世纪80年代的标准,近三十年来没有改动过。张*鸿指出,条例里面的规定有很多已与时代不相符,例如《看守所条例》里直接将在押人员叫“犯人”,但这是不准确的,在法院未判之前,不能把他们称为犯人。另外,公安机关管着看守所,但是公安机关自己又是侦查机关,基本属于不受监督的“自己管自己”。因种种体制弊病,对看守所的改革一直为法学界所呼吁。
如这些基层的律师们所见,看守所在细节的管理上不断在进步,但是,大的改革仍然不明显。
本主题由王*渊(某魔)于2012-10-613:37:19提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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