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律师人身权利的特殊性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06-05 08:56:47 102 人看过

人身权利通常是指那些直接关系到人得以维护生存、从事社会活动所不可缺少的最基本权利,如生命安全、人身自由、人格尊严、基本的社会保障等。刑事律师首先是一位普通公民,在此基础具有律师的特定身份,所以当然的享有上述权利且应受到宪法和法律的保护。然而,由于刑事律师执业的特点使得在其执业过程中的人身权利也具有了一定的特殊性。其中最主要的就是:这时的人身权利往往是和其执业过程中不同阶段的各项活动紧密相连的,和各种执(职业)权利一起构成了刑事律师权利的主要内容。刑事律师的人身权利主要包括:刑事律师执业有不受打击、迫害,人格尊严不受侵犯,名誉权不受损害,人身自由不受非法限制和剥夺等权利。主要表现为律师豁免权(人身豁免权,言论免责权),律师拒绝辩护权,律师拒绝作证权,保密特权,拒绝扣押权等几个方面。因此,受到侵害的来源、客体及结果也与一般条件下的人身权利不同。下面就对律师执业过程中人身权利受到侵害的特点进行粗浅的分析。

依据《现代汉语词典》的释义,执业即是(律师、医生、会计和某些中介服务机构的人员等)进行业务活动。据此,刑事律师的执业过程就是其接受委托后从事各项相关业务活动的全过程,包括从律师接受当事人的委托到案件终审判决直至执行为止。笔者以据发生的主要业务活动的不同将这一过程划分为三个阶段:其一,审前准备阶段;其二,审理阶段;其三,判决及执行阶段。各个阶段中,律师人身权利受侵害的特点各不相同,现逐一进行分析:

1.审前准备阶段

这一阶段开始于律师接受当事人的委托,其中主要的业务活动都是围绕着委托人进行的包括会见相关的当事人、调查取证等等。由于此时律师代表的是一方当事人的利益,所以其人身权利的侵害主要来源于利益受到消极影响的相对方当事人,如对方当事人的侮辱、诽谤等。由于此时案件的一切都还是未知数,所以律师受到的侵害往往只是人格方面的权利如姓名权、名誉权、隐私权等。

2.审理阶段

进入到此阶段后,刑事律师会进行大量的司法活动,包括阅卷、进一步搜集证据以及出庭等。因此就不可避免的与公安局、检察院、法院以及相关的行政部门发生频繁的接触。那么此时其所代表的利益就极有可能与这些代表国家公权力机关的利益相冲突,为了能缓和这种紧张的关系,更好的实现委托人的权益,律师往往自觉不自觉的把自己放在了相对较低的位置。所以,其人格尊严受到侵犯的几率增加;在刑事辩护中,甚至其人身自由权、生命权都会受到非法的侵害。《中国律师》引用司法部官员的话,说:我国现在每年有一百多名律师因为代理诉讼而被羁押、逮捕。而这其中绝大部分的律师最终都被宣告无罪。这个阶段是刑事律师执业过程中最关键的阶段,所以也是其人身权利受到侵害最严重的阶段,往往会危及到律师的人身甚至生命的安全

3、判决及执行阶段

此时,案件结果基本确定,整个执业过程接近尾声。律师可能受到的侵害则主要来源于以下两个方面一是不服判决的当事人(委托人或相对方)的报复;二是案件所引起社会舆论的压力。

声明:该文章是网站编辑根据互联网公开的相关知识进行归纳整理。如若侵权或错误,请通过反馈渠道提交信息, 我们将及时处理。【点击反馈】
律师服务
2024年12月27日 21:50
你好,请问你遇到了什么法律问题?
加密服务已开启
0/500
更多人身权相关文章
  • 刑事证据合法性是特殊的
    证据的合法性,是指诉讼证据必须是按照法律的要求和法定程序而取得的事实材料。证据的这一特征表明:1、诉讼证据的提供、收集和审查,必须符合法定的程序要求。无论是公安司法人员收集证据,还是当事人或其他诉讼参与人提供证据,都应当合法,否则就不能作为诉讼证据。无论是在刑事诉讼中,还是在民事诉讼、行政诉讼中,各种证据的取得都必须严格依照法定程序进行。非法取得的证据,在证据理论和诉讼理论上,严格讲是不应当具有证据效力的,更不得作为定案的依据。2、诉讼证据的形式应当合法。即作为证明案件事实的证据材料形式上必须符合法律要求,否则,就不可以作为诉讼证据。3、诉讼证据必须经法定程序出示和查证。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证人证言必须在法庭上经过公诉人、被害人和被告人、辩护人双方询问、质证;物证必须当庭出示,让当事人辨认;未到庭的证人的证言笔录、鉴定结论、勘验笔录和其他作为证据的文书,应当当庭宣读,听取公诉人、当事
    2023-03-20
    234人看过
  • 确权诉讼的特殊性
    《海诉法》第十章债权登记与受偿程序,是为实现船舶拍卖价款、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基金之分配而设立的特别程序。第113条规定:申请债权登记的,应提供债权证据,包括具有法律效力的判决书、调解书、裁定书、仲裁书、公证债权书以及其他具有海事请求的证据材料,第116条规定债权人提供其他海事请求证据材料的,应当在办理债权登记以后,在受理债权登记的海事法院提起确权诉讼。海事法院对确权诉讼作出的判决、裁定具有法律效力,当事人不得提起上诉。较之民诉法之既定程序,上列条文中所设立的确权诉讼,具有独特的特性:1?程序发动的特殊性。确权诉讼须以海事债权登记为基础,如果海事法院裁定强制拍卖船舶或受理设立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基金的公告发布后,债权人如未在公告期间内申请债权登记,并凭债权登记之裁定在7日内向法院提起确权诉讼,海诉法规定的确权程序就不再启动。2?审级上的特殊性。海诉法第十章规定的确权诉讼实行一审终审,没有赋予当事人
    2023-06-06
    438人看过
  • 妇女、未成年人、老人、残疾人的人身权利受法律特殊保护
    问:为什么要对妇女、未成年人、老人、残疾人的人身权利进行特殊保护?学生活动(一):以小组为单位,派代表向大家介绍小组的调查结果,说明在现代社会,妇女、未成年人、老人、残疾人的人身权利还在受着不同程度的侵害,所以,法律要对他们进行特殊保护。妇女、未成年人、老人、残疾人的人身权利受法律特殊保护(板书)一、妇女、未成年人的人身权利受法律的特殊保护(板书)学生活动(二):分析下列材料说明了什么问题。1、古希腊哲学家柏拉图感谢上帝没使他成为女人,并将之列为上帝赐给他的八种恩惠之一。2、犹太男子在祈祷时会说:赞颂不使我做女子的我主!在莎士比亚的戏剧中,作者通过哈姆雷特之口高声呼唤:弱者,你的名字是女人!《旧约》上讲述神创世的故事:第一天神造了天地;第二天造了空气;第三天造了植物;第四天造了太阳、月亮和星星;第五天造了鱼类和飞鸟;第六天造了野兽、牲畜、昆虫和一个男人而女人只是神用男人身上的一根肋骨造成的
    2023-06-06
    406人看过
  • 一般侵权责任和特殊侵权责任的特殊性
    一般侵权责任与特殊侵权责任的区别1、归责原则适用的区别一般侵权责任适用过错责任原则:特殊侵权行为则依民法典和有关民事法规的规定,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过错推定和公平责任原则以保护受害人的合法权益。2、责任构成要件的区别一般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包括行为的违法性,损害事实的存在,违法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的因果关系以及行为人的过错,特殊侵权责任的成立不能按照一般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确定,它由法律根据具体情况规定。这些特殊要件不具有普遍性,每一种特殊侵权行为所要求的特别条件各不相同,不具备该特别条件就不能构成该特殊侵权责任3、举证责任分配方式不同一般侵权责任的证明奉行“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由赔偿权利人负举证责任。证明加害人的过错,加害行为,损害后果,加害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特殊侵权责任实行举证责任倒置,但其倒置的范围并不是全部侵权责任要件,而是在过错证明实行举证责任倒置。损害事实、因果关系的要
    2023-02-04
    350人看过
  • 论人身权、财产权的行政法属性人身权的法律特征
    什么是人身权?人身权案例有哪些?人身权损害赔偿有哪些标准?下文做了详细的介绍:[摘要]人们对于人身权、财产权一般都是从民事权利的意义来理解的,而在行政法上,行政相对人作为人身权、财产权的享有者,其履行义务的对方并不是民事主体而是行政主体,行政主体所承担的相应义务较为特殊:行政主体不得以行政权力加以侵害;行政主体必须履行行政职责加以保护;行政主体应当依法确认并授与这些权利;行政主体要保证公民一方这些权利的实现等等。行政主体对应义务的多样化,实际上已反映了公民一方作为民事主体在民法意义上的人身权、财产权,在行政法领域已成为行政相对人具有行政法属性的人身权、财产权,两者具有差别。行政相对人的人身权、财产权可以表现为:人身、财产不受行政权力非法侵害的权利;企业、事业单位的经营管理自主权,对行政主体非法侵害人身、财产的抵制权利;人身、财产利益的取得权,人身、财产受行政主体保护的权利;行政契约权,人身
    2023-06-05
    98人看过
  •  死刑犯的权利与特殊待遇
    死刑犯的待遇是人道主义的,应得到符合人类尊严的待遇。这包括死刑罪犯被执行死刑时的方式、时间、程序和尸体处理等方面的体现。死刑是延续至今的最严厉的刑罚,只适用于罪行极其严重的犯罪分子。死刑犯的待遇:应当得到人道的对待。人道待遇是指在死刑罪犯被执行死刑时,应当得到符合人类尊严的待遇。这包括执行死刑的方式、执行死刑的时间、执行死刑的程序以及尸体处理等方面的体现。死刑是延续至今的对罪犯最严厉的刑罚,也被称为极刑、处决。死刑只适用于罪行极其严重的犯罪分子。 死 刑 犯 的 尸 体 处 理死刑犯的尸体处理是一个涉及到伦理、法律和公共卫生等多方面的问题,需要综合考虑各种因素。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规定,死刑犯应当由公安机关指定的医疗机构进行尸体处理,以确保尸体安全无害地处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法》的规定,医疗机构应当采取必要的措施,防止尸体传播疾病。然而,在实际执行中,死刑犯的尸体处理存在
    2023-08-31
    399人看过
  • 职场女性如何维护自身特殊权益?
    据媒体报道,某知名高校的女研究生小李应聘到某家公司,不料,签订劳动合同时,公司方面提出一个条件:乙方在公司工作三年之内不得生育,否则视为违约。面对就业高压,小李被迫含泪写下不生育保证书。在很多人看来,这已司空见惯。女性就业几年内不得生育似乎早已成为职场潜规则。调查现实,40%的女性在孕期没有受到特殊保护,因生育等正常生理行为受到权益侵害。要工作还是要孩子,已成困扰许多女性的两难问题。本次两会的代表委员们就此呼吁,生育是人类对社会、家庭的一种责任,是社会的一种整体需求,生育带来的问题,不是由女性个人造成的,应该由整个社会来共同承担。本文以法官释法的形式为大家介绍职场女性如何维护自身特殊权益?产假期间被降薪生育费用无处报2005年3月15日,李女士进入一家公司担任促销主管,双方签订劳动合同,期限至2008年3月14日。2008年2月8日,李女士入院待产,并于2008年2月10日行子宫剖宫手术产
    2023-06-09
    136人看过
  • 专利交易的特殊性是什么
    专利是受法律规范保护的发明创造,它是指一项发明创造向国家审批机关提出专利申请,经依法审查合格后向专利申请人授予的在规定的时间内对该项发明创造享有的专有权。专利权是一种专有权,这种权利具有独占的排他性。非专利权人要想使用他人的专利技术,必须依法征得专利权人的同意或许可。一个国家依照其专利法授予的专利权,仅在该国法律的管辖的范围内有效,对其他国家没有任何约束力,外国对其专利权不承担保护的义务,如果一项发明创造只在我国取得专利权,那么专利权人只在我国享有独占权或专有权。专利权的法律保护具有时间性,中国的发明专利权期限为二十年,实用新型专利权和外观设计专利权期限为十年,均自申请日起计算。专利(patent)一词来源于拉丁语Litteraepatentes,意为公开的信件或公共文献,是中世纪的君主用来颁布某种特权的证明。对专利这一概念,尚无统一的定义,其中较为人们接受并被我国专利教科书所普遍采用的一
    2023-04-17
    356人看过
  • 人身权----具有专属性的民事权利
    (1)人身权是一种与特定民事主体的人身密不可分,具有专属性的民事权利。通常情况下,人身权不得以任何形式让与他人,即不得买卖﹑转移﹑赠与或继承。(2)人身权是一种没有直接财产内容,不直接体现为一定的财产利益的民事权利。因此人身权不能用金钱去衡量,只能用一定的观念对其作出评价。但这并不意味着人身权与财产没有任何关系。事实上,人身权与财产权有着密切的联系,它往往是财产关系发生的依据并为权利人带来财产利益。(3)人身权是一种具有绝对性和支配性的民事权利。人身权是一种绝对权,其权利主体是特定的,权利主体之外的任何人都是义务人,都负有不妨害权利主体人身权的义务。民事主体在自己的人身权受到他人的不法侵害时,可依法自行保护或请求有关机关予以保护。人身权是一种支配权,其权利主体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可自主行使该权利,而无须他人的协助。如自然人对自己的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姓名权﹑肖像权等人格权利可直接进行支配
    2023-06-05
    237人看过
  • 律师如何保障人身权利并取证刑事案件?
    律师办理人身侵权案件需要收集医院诊断报告、侵权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因素关系的证据、赔偿费用证据等。根据《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三条规定,证据包括:(一)当事人的陈述;(二)书证;(三)物证;(四)视听资料;(五)电子数据;(六)证人证言;(七)鉴定意见;(八)勘验笔录。证据必须查证属实,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第六十四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刑事案件律师刑事案件律师是可以接受公诉或自诉案件被告人的聘请,为其提供法律咨询,代理申诉、控告,申请取保候审,接受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近亲属的委托或者人民法院的指定。刑事案件律师的作用在案件不同阶段有所不同:1、侦查阶段:接受聘请,为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咨询,代理申诉、控告
    2023-07-06
    499人看过
  • 浅议民事抗诉法律关系的特殊性
    我国新民事诉讼法规定了民事检察监督法律制度,并把民事抗诉作为民事检察监督的唯一方式。按照法理学的一般理论,在法律所涉及领域,任何法律行为和事件都会引起一定法律关系的发生、变更或终结;受国家立法拘束的任何主体,都必将系属于一定的法律关系。人民检察院依法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可能有错误的民事判决、裁定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起抗诉,在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之间必然产生一种监督社会关系,这种社会关系为相应法律规范所确认、调整,这就产生了民事抗诉法律关系。所谓民事抗诉法律关系就是指在民事抗诉过程中形成的,存在于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之间的,为民事检察监督法律规范所调整的,以权利义务为主要内容的一种社会关系。民事抗诉法律关系属于民事程序法律关系的范畴,但又不同于其它民事程序法律关系,有其特殊性:一,民事抗诉法律关系是一种相对独立的法律关系,这种相对独立性包含两方面的含义:第一,民事抗诉法律关系是一种独立的法律
    2023-06-06
    464人看过
  • 探究质押债权的特殊性
    质押债权的特定性一般如下:在设定质押时,用来出质的合同债权已经发生或数额已确定。如果合同双方已经约定用来质押的债权发生并且正处于不确定的状态,可能会影响到被抵押担保债权的实现。用来质押的债权所表征的财产是特定性的。质押的合同债权的特定性是指,在设定质押时,用来出质的合同债权已经发生或数额已确定。什么是质押债权?质押债权与债务是什么关系?合法债权是作为质押标的的债权应当合法有效且无瑕疵。首先,以不存在的、无效的、或者已经消灭的债权设定质押的,质押无效;其次,存在法律瑕疵的债权,比如可撤销、可变更合同的债权不宜设立质押;最后,诉讼时效已经届满的债权因次债务人已取得对债务人的时效抗辩权,质权人主张第三债务人履行债务的请求得不到法律的保障,担保的目的无法实现,因此,也不宜设定质押。《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四十条债务人或者第三人有权处分的下列权利可以出质:(一)汇票、本票、支票;(二)债券、存
    2023-07-08
    483人看过
  • 死刑复核程序的特殊性
    死刑复核程序
    死刑复核程序是指对被告人判处死刑的案件,由有权的人民法院进行复核,以决定是否核准死刑判决并执行死刑所应当遵循的特殊程序。其包括判处死刑立即执行案件的复核程序和判处死刑缓期2年执行案件的复核程序死刑复核程序的特殊性主要表现在以下方面:(1)死刑复核程序审理的对象,仅是判处被告人死刑的案件;(2)死刑案件的核准权,只能由最高人民法院或高级人民法院行使;(3)引起死刑复核程序的方式具有特殊性;(4)死刑复核程序是死刑案件必经和终审程序。死刑复核程序有利于保证适用死刑的准确性,防止错判错杀;有利于严格控制死刑的适用;有利于正确理解、统一执行国家法律。推荐阅读:死刑案件的刑罚适用及辩护死刑复核是一种什么样的程序?相关知识:死刑的废除死刑逐步走向废除是世界各国趋势。据大赦国际截止2005年10月10日的统计,对所有罪行废除死刑的国家有83个,对普通罪行废除死刑的国家有13个,在实践中实际上废除了死刑的
    2023-04-22
    303人看过
  • 环境污染侵权的特殊性
    环境污染侵权
    (一)主体的不平等性、不特定性在环境污染侵权行为中当事人双方力量悬殊巨大,加害一方常常为具有经济、科技、信息实力经国家注册许可的公司、企业集团乃至跨国公司,而受害人则多为欠缺规避能力和抵抗能力的普通农民、渔民或市民。与传统侵权行为相比,主体间的实力具有不平等性。在一些情况下,侵权主体与受侵害的主体具有不特定性。环境污染是伴随经济发展的“副产品”,有不少是由不特定的多数人的无可厚非的日常行为蓄积造成的。如在由汽车排放尾气造成的光化学污染事件及其他复合侵权事件中,要寻找加害人即使不是不可能,也是非常困难的。受害人往往就更难确定,如1986年前苏联发生的**诺贝利核泄露事故,造成成百上千的人患上癌症,并将危及后代人。(二)侵害过程的间接性、复合性环境污染是一种间接侵权行为,加害人的加害行为大多并不直接作用于受害人或其财产之上,而是通过“环境”这一中介物,对生存于其中的人或物等造成损害,其过程表现
    2023-04-29
    195人看过
换一批
#人身损害
北京
律师推荐
    展开
    #人身权
    词条

    人身权包括人格权和身份权两大类,其中人格权包括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姓名权、名称权、名誉权、肖像权、荣誉权等。身份权包括亲权、配偶权、亲属权等。人身权是我国公民和法人的人身关系在法律上的体现和反映。 人身权是不直接具有财产内容的,不能以金... 更多>

    #人身权
    相关咨询
    • 宅基地使用权的特殊性?
      江苏在线咨询 2023-08-29
      宅基地使用权特殊性 1、宅基地使用权具有身份性。根据土地管理法的规定,宅基地使用权与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资格密切相关,只有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才能享有宅基地使用权,禁止流转。 2、宅基地使用权的取得具有无偿性。从我国现有的法律规定来看,集体成员取得宅基地使用权无需交纳相关费用,原则上是无偿取得。 3、宅基地使用权在功能上具有福利性。宅基地使用权为保障农民“居者有其房”而设立,具有社会保障职能。 根据宅基
    • 环境侵权侵害的特殊性
      福建在线咨询 2022-06-27
      环境侵权中所谓的损害,是指行为人因实施了污染或破坏环境的行为,并通过环境的作用而致他人人身、财产和其它权益损害的后果。环境侵权致人损害和一般侵权致人损害相比,除它们都是对合法民事权益造成的损害结果,具有客观性、确定性和法律上的可补救性外,还具有一般民事侵权所不具有的特殊性。
    • 为什么限制人身自由的特殊性是什么
      安徽在线咨询 2021-07-06
      行政拘留限制的是公民的人身自由,而人身自由权四宪法所规定的一种基本权利。但是我国《治安管理处罚法》针对行政拘留并没有什么特殊性,该法将行政拘留与警告、罚款、吊销公安机关发放的许可证等并列,在适用程序等方面亦没有明显的区别。笔者认为,这样的做法没有体现宪法和法律对公民基本权利的保护。忽视了人身自由权的特殊性。“在世界范围来看,由于人身自由是受宪法保护的基本权利,因此对限制人身自由措施的发动,必须经法
    • 票据权利特殊性表现在哪些方面?
      新疆在线咨询 2022-03-23
      (一)持票人票据权利是完全的金钱性双重请求权完全的金钱性是指票据权利只能是金钱权利。它不同于普通债权,是一种特殊的债权。其特殊性表现在:(1)普通债权的标的既可以是财物、也可以是行为,还可以是智力成果,而且还可发生标的转换现象2;票据权利的标的只能是金钱,而且只能以票面金额之给付为标的,不能有任何变通。(2)票据权利为无因金钱债权,权利人享有票据权利只以持有票据为必要,至于取得票据的原因,票据权利
    • 著作权侵权行为特殊的性质
      辽宁在线咨询 2023-01-15
      1、侵权对象的多重性 著作权具有权利的多重性及可分性特点,包含著作财产权和著作人身权,其中著作财产权又包含复制、表演等十多项权利。上述权利既可独立行使,也可结合行使。相应地,著作权侵权行为的侵害对象,也会表现出这些特点:一是财产权与人身权同时被侵害;二是多项财产权与人身权同时被侵害。此外,著作权侵权行为的侵害对象还包括合同债权,如出版他人享有专有出版权的图书。 2、被侵害主体的特定性 侵权行为所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