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附期限合同违约要担责任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06-09 01:20: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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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先生来电咨询:我公司2003年6月22日签了一份产品购销合同,对方按月供应钢材,合同有效期到11月4日。但自从合同签字,对方一直没有供货。日前我打电话再催时,对方说合同已过有效期不能再履行,而且也不用承担任何责任。可我认为合同是过期了,但在有效期内对方一直未履行供货义务,他们依然违约,对吗?
立鼎律师事务所解答:当事人双方在签合同时可以对合同的效力约定一个期限,此为附期限合同。有附生效期限的合同,如约定本合同自2003年11月4日生效;有附终止期限的合同,如约定本合同自2003年11月4日失效。而张先生的合同仅仅约定的是合同履行期限自2003年6月22日至2003年11月4日,显然不是附期限合同,因此张先生的公司完全可以起诉对方违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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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期限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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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附期限合同的定义为附期限合同中的附期限可分为生效期限和终止期限。附生效期限的合同,自期限届至时生效。附终止期限的合同,自期限届满时失效。 1、生效期限又可称为始期,是指以其到来使合同发生效力的期限。该期限的作用是延缓合同效力的发生,合同... 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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