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经济特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办法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4-27 20:53:25 321 人看过

发布部门:汕头市人大(含常委会)发布文号:(1998年4月21日汕头市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十一次会议通过1998年5月5日汕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8号公布自1998年6月1日起施行)第一条为保障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保护未成年人健康成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结合本经济特区的实际,制定本办法。关联法规:第二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加强领导,采取组织措施,协调有关部门和社会团体做好未成年人权益保护工作。教育、劳动、卫生、公安、司法、民政、文化、工商、广播电视、新闻出版等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各自职责范围内的未成年人权益保护工作。共青团汕头市委员会及其各级组织应当维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对于有关未成年人保护的重大事项应当提出意见和建议,对于侵犯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行为有权要求和协助有关部门查处。工会、妇女联合会、残疾人联合会等有关社会团体应当在各自工作范围内做好保障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工作。第三条共产主义青年团、妇女联合会及司法机关、教育机构应为未成年人提供法律咨询;法律援助机构应为符合法定条件的未成年人提供法律援助。第四条未成年人的生命健康权、人身自由权、受教育权、财产权、名誉权、荣誉权和其他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人不得侵犯。第五条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受到侵犯的,被侵害人或者其监护人有权要求有关主管部门处理。侵犯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赔偿或承担其他法律责任。受理对侵犯未成年人合法权益案件举报、投诉的部门应在接到举报、投诉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处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第六条成年人对身临危险境地的未成年人,应尽力救助。对身临危险境地的未成年人,负有解救职责的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接到解救要求或者报告后,应及时解救。第七条未成年人应互尊、互助、互爱,不得侵害其他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和身心健康。父母或其他监护人不得纵容、唆使、胁迫自己的未成年子女或被监护人侵害其他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第八条父母或其他监护人不得允许或胁迫未成年人在家庭以外的居所分户独居。第九条生父母对其非婚生未成年子女,继父母对受其抚养的未成年继子女,养父母对其未成年养子女,离婚父母对其未成年子女都必须依法履行抚养、教育、保护的义务,不得歧视、虐待、遗弃。家庭其他成年成员有协助未成年人的父母或其他监护人教育、保护未成年人的责任。被遗弃的婴幼儿,由民政部门会同公安部门负责查找其父母或其他监护人;无法找到父母或其他监护人的,由儿童福利机构收养。第十条学校、幼儿园的教职员对未成年学生和儿童不得施行体罚或变相体罚、故意伤害、毁损名誉等侵害其身心健康和人格尊严的行为。第十一条学校和教师不得以罚款形式惩处违反校纪校规的学生;不得利用教学之便向学生推销商品。

声明:该文章是网站编辑根据互联网公开的相关知识进行归纳整理。如若侵权或错误,请通过反馈渠道提交信息, 我们将及时处理。【点击反馈】
律师服务
2024年08月31日 20:52
你好,请问你遇到了什么法律问题?
加密服务已开启
0/500
律师普法
换一批
更多未成年人保护相关文章
  • 青海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办法
    青海省人大常委会(1994年6月4日青海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1994年6月4日公布1994年8月1日起施行)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环境监督管理第三章生态和资源保护第四章建设项目和区域开发的环境管理第五章防治环境污染和其他公害第六章处罚第七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护和改善生活环境和生态环境,防治污染和其它公害,保障人体健康,促进我省经济和社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将环境保护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以及城乡建设规划,根据地方财力逐年增加对环境保护的投入,使环境保护工作同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相协调。第三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鼓励和支持环境保护的科学、教育事业,加强环境保护科学技术的研究和开发,发展环境保护产业,普及环境保护法律知识,提高全体公民的环境保护意识。第四条省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
    2023-04-24
    352人看过
  • 辽宁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
    (1994年5月26日辽宁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通过根据1997年11月29日辽宁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辽宁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的决定》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开发利用第三章水、水域和水工程保护第四章用水管理第五章水害防治第六章奖励与处罚第七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以下简称《水法》),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凡在我省境内开发、利用、保护、管理水资源,防治水害,必须遵守《水法》和本办法。第三条水利是国民经济的基础产业和基础设施。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兴利与除害并重、开发利用与保护管理并重的原则,加强水利的建设和管理。第四条县(含县级市、区,下同)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水资源的统一管理、保护和防治水害工作,其主要职责是:(一)贯彻并监督执行《水法》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方针、
    2023-04-24
    224人看过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实施细则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实施细则新规定的内容1、吃珍贵野生动物也面临刑责我国刑法规定了“非法收购、运输、出售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犯罪,以及针对违反狩猎法规的行为规定了非法狩猎罪。但近年来,在野生动物资源保护方面出现了两个突出问题:一是餐桌消费对珍贵和濒危野生动物的需求,催生了非法猎捕野生动物的“买方市场”,对于这种食用或其他非法用途而购买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行为,是否属于犯罪行为,追究其刑责,还没有明确规定;二是一些不法分子明知是非法狩猎的野生动物而坐地收赃,成为非法狩猎的幕后推手,这种行为是否追究、如何追究其刑责还不明确。2、组织盗窃杀人,参与者皆有罪近年来,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一些单位为了谋求利益,出现了偷税、走私、生产假冒伪劣商品等违法犯罪行为。对这类经济领域的犯罪,刑法都作了“单位犯罪”的规定,实践中既对实施单位判处罚金,又对相关责任人追究刑事责任。然而,对一些
    2023-04-13
    250人看过
  •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法
    (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于1998年6月26日通过)第一条为保障中华人民共和国对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行使主权权利和管辖权,维护国家海洋权益,制定本法。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专属经济区,为中华人民共和国领海以外并邻接领海的区域,从测算领海宽度的基线量起延至二百海里。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大陆架,为中华人民共和国领海以外依本国陆地领土的全部自然延伸,扩展到大陆边外缘的海底区域的海床和底土;如果从测算领海宽度的基线量起至大陆边外缘的距离不足二百海里,则扩展至二百海里。中华人民共和国与海岸相邻或者相向国家关于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的主张重叠的,在国际法的基础上按照公平原则以协议划定界限。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在专属经济区为勘查、开发、养护和管理海床上覆水域、海床及其底土的自然资源,以及进行其他经济性开发和勘查,如利用海水、海流和风力生产能等活动,行使主权权利。中华人民共和国对专属经济区的人工
    2023-04-24
    189人看过
  • 湖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消费者是指国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个人和单位。本办法所称经营者,是指为消费者提供其生产、销售的商品或者提供其服务的法人、其他组织和个人。第三条各级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实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和本为法,并领导、协调、督促有关行政部问和消费者组织做好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第四条各级工商行政管理、物价、技术监督、卫生、建设、商检、公安、农业、水产等部门、应当按照各目的职责,加强对经营者的监督管理,做好保护消费者权益的工作。行政部门对消费者的申诉或者消费者组织转交处理的投诉,应当受理,并及时作出处理,不得无故拖延或者拒绝处理。第五条消费名委员会(协会)是依法成立的对商品和服务进行监督的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社会团体。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支持消费者委员会(协会)依法履行职能,保证其必要的编制和经费。消费者委员会(协会)可以在乡镇、街道、学校、大中型企业、集贸市场等单
    2023-04-21
    261人看过
  • 云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办法
    (1994年7月27日云南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通过1994年7月27日公布1994年10月1日起施行)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以下简称《水土保持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实施条例》),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水土保持是指对水土流失所采取的预防和治理措施;水土流失是指各种自然因素和人为因素造成的水土资源的破坏和损失。第三条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自然资源开发、生产建设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水土保持法》、《实施条例》和本办法。本省行政区域内的一切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水土资源、防治水土流失的义务,并有权对破坏水土资源、造成水土流失的单位和个人进行检举。第四条水土保持工作实行预防为主,全面规划,综合防治,因地制宜,加强管理,注重效益的方针。水土保持工作坚持统一管理,共同防治,谁造成水土流失谁负责治理,谁治理开发谁受益
    2023-04-24
    96人看过
换一批
#妇幼权益
北京
律师推荐
    展开

    未成年人保护是指国家、社会、学校和家庭对未成年人的保护和关怀,旨在保障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促进未成年人的全面发展和健康成长。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未成年人是指未满十八周岁的公民。他们享有生存权、发展权、受保护权等权利,国家... 更多>

    #未成年人保护
    相关咨询
    •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
      重庆在线咨询 2022-09-13
      幼儿园应当做好保育、工作,促进幼儿在体质、智力、品德等方面和谐发展。
    •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
      青海在线咨询 2022-09-16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保障未成年人受的权利,并采取措施保障家庭经济困难的、残疾的和流动人口中的未成年人等接受义务教育。
    •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保护法
      重庆在线咨询 2022-05-03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 本法所称未成年人是指未满十八周岁的公民。 第三十八条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招用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招用已满十六周岁未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的,应当执行国家在工种、劳动时间、劳动强度和保护措施等方面的规定,不得安排其从事过重、有毒、有害等危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劳动或者危险作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 
      湖南在线咨询 2021-01-28
      1991年9月4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  目 录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家庭保护  第三章 学校保护  第四章 社会保护  第五章 司法保护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保护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保障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促进未成年人在品德、智力、体质等方面全面发展,把他们培养成为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社会主义事业接班人,
    •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实施办法
      澳门在线咨询 2022-09-18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地实际设立综合性或者专题性博物馆等文物收藏单位,并报省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