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部关于机关、事业单位招收工人管理问题的通知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06-10 10:35:47 156 人看过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劳动厅、局(劳动人事厅):

最近,一些地方劳动部门来电询问有关机关、事业单位招收工人的管理问题,现通知如下:

根据国务院批准的劳动部“三定”方案,劳动部的主要职能之一,是综合管理全社会劳动力。社会招工(包括机关、事业单位招收工人)是社会劳动力管理的一项重要内容。这项工作,不单纯是办理招收录用手续,而且与其他一系列劳动工作包括待业登记、职业培训、就业安置、职工交流、劳动仲裁、劳动保险等及户粮管理紧密联系,是一项政策性很强的管理工作。各地劳动部门应继续认真贯彻执行国务院关于《国营企业招用工人暂行规定》(国发〔1986〕77号),统一管理企业、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的招工工作,严格按照在国家下达给各单位的增人计划内审批录用的要求办理,坚持“面向社会,公开招收,全面考核,择优录用”的原则,保证招工质量,提高职工队伍素质。凡未到当地劳动部门办理招收录用手续的,一律无效。

声明:该文章是网站编辑根据互联网公开的相关知识进行归纳整理。如若侵权或错误,请通过反馈渠道提交信息, 我们将及时处理。【点击反馈】
律师服务
2024年12月25日 08:52
你好,请问你遇到了什么法律问题?
加密服务已开启
0/500
律师普法
换一批
更多劳动保险相关文章
  • 人社部办公厅等关于军人退役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各军区联勤部、各军兵种后勤部财务部,军事科学院院务部财务供应部,国防大学、国防科学技术大学校务部财务部(处),总后所属直供单位,武警部队后勤部财务部:为贯彻落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总参谋部、总政治部、总后勤部《关于军人退役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有关问题的通知(后财〔2015〕1726号)和《关于军人职业年金转移接续有关问题的通知(后财〔2015〕1727号),做好安置到机关事业单位工作的退役军人基本养老保险和职业年金转移接续工作,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2014年10月1日以后下达退役命令,2014年10月1日至2015年10月31日期间已经离队的退役军人,由原军队所在单位财务部门填制《军人退役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缴费凭证《军人退役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信息表和《军人职业年金缴费凭证(以下简称“转移凭证”)一式三份,
    2023-05-09
    179人看过
  • 劳动人事部关于严格禁止招用童工的通知
    近几年来,随着乡镇经济的发展,有些地方乡镇企业、私人企业和个体工商户违反有关劳动法规和《义务教育法》的规定,擅自招用未满十六周岁的少年、儿童,严重地影响他们的学习和身心健康。使用童工,是我们社会主义制度所不容许的违法行为,必须采取有效措施,予以坚决制止。为此,特作如下通知:一、严格禁止任何组织或个人招用年龄未满十六周岁的少年、儿童当工人。二、乡镇企业、私人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招用工人,要报当地有关部门(城市报区政府有关部门,农村报乡、镇政府有关部门)备案。三、劳动部门要检查乡镇企业、私人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的用工情况,发现有招用童工的,要立即责令其清退,妥善安置;情节严重的,处以罚款,直至提请工商部门吊销其营业执照。对诱骗、虐待童工的包工头,要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四、各级劳动部门要认真贯彻《义务教育法》和《关于实施(义务教育法)若干问题意见的通知》,对让适龄少年、儿童辍学当童工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
    2023-04-22
    233人看过
  • 铁道部、公安部关于成建制铁路施工单位从业人员治安管理问题的通知
    发布部门:铁道部、公安部发布文号:各铁路局,广铁(集团)公司,铁路工程、铁路建筑总公司,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随着国家经济建设的迅速发展,铁路建设的任务越来越重,铁路施工单位的广大职工风餐露宿,在十分艰苦的条件下架桥铺路,为国家铁路建设做出了突出贡献。为保卫铁路建设工程的安全,保护广大铁路职工的合法权益,现就铁路成建制工程、建筑单位施工作业人员的管理问题通知如下:对承担国家铁路建设任务的铁路成建制工程、建筑单位的施工作业人员,由铁路公安机关负责治安管理,地方公安机关负责业务指导。对其中属于铁路工程、建筑单位临时雇佣的外地民工,地方公安机关与负责该工程安全保卫工作的铁路公安机关协商后,可以委托铁路公安机关管理。所需法律文书及证件,由所在地公安机关统一编号后,交铁路公安机关保管使用,加盖铁路公安机关专用印章。受委托的铁路公安机关要将暂住人口统计数据按月报所在地的县(市)公安局、城市公
    2023-04-24
    293人看过
  • 劳动人事部关于退休养老基金和职工待业保险基金管理问题的通知
    失效日期:1999-8-3最近,一些省市询问有关退休养老基金和职工待业保险基金管理工作方面的问题。经研究,现通知如下:一、请各地认真贯彻执行一九八七年三月六日中央财经领导小组关于设立各级退休费用统筹管理委员会,对统筹工作包括人、钱、事进行统一管理的决定,切实把统筹工作搞好。二、各级统筹管理委员会和主管职工待业救济的机构,要对这两项基金进行严格管理,严格按照规定项目和标准开支。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无权挪作它用。建议各级财政部门、审计部门和银行对此进行严格监督。三、两项基金的存储和管理,在国务院未作新的规定之前,仍按《国务院关于发布改革劳动制度四个规定的通知》(国发〔1986〕77号)的规定办理,即:退休养老基金“由企业开户银行按月代为扣缴,转入当地劳动行政主管部门所属的社会保险专门机构在银行开设的‘退休养老基金’专户”。“职工待业保险基金,由企业开户银行按月代为扣缴,转入所在市、县主管职工待业
    2023-06-09
    172人看过
  • 关于抓紧落实机关事业单位住房补贴资金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建设厅(局),房改办;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建设的通知》(国发[1998]23号,以下简称《通知》)规定,1998年下半年开始停止住房实物分配,逐步实行住房分配货币化。停止住房实物分配后,房价收入比(即本地区一套建筑面积为60平方米的经济适用住房的平均价格与双职工家庭平均工资之比)在4倍以上,且财政、单位原有住房建设资金可转化为住房补贴的地区,可以对无房和住房面积未达到规定标准的职工实行住房补贴。职工购房资金来源主要有:职工工资、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以及由财政、单位原有住房建设资金转化的住房补贴等。目前,全国绝大多数市县已按照《通知》精神出台了住房分配货币化方案,许多市县已经建立住房货币化分配体制。但少数地区由于原有住房建设资金转化为住房补贴的政策还未落实等原因,使住房分配货币化改革依然难以
    2023-06-10
    383人看过
  • 关于鼓励用人单位吸纳就业有关问题的通知
    京劳社就发〔2009〕58号各区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及各类用人单位:为促进城乡就业困难人员尽快实现就业和稳定就业,根据《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稳定就业扩大就业六项措施的通知》(京政发〔2009〕6号)的要求,及我市促进就业优惠政策相关规定,现就用人单位招用城乡就业困难人员享受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用人单位招用本市城镇登记失业人员中的“4050”人员、城市低保人员、残疾人、零就业家庭人员、初次来京的随军家属以及登记失业一年以上人员等就业困难人员,签订一年及以上劳动合同的,在合同期内可申请享受最长不超过3年的岗位补贴和3至5年的社会保险补贴;招用城镇就业困难人员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可申请享受最长不超过5年的岗位补贴。申请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的具体程序、需提供的材料以及享受社会保险补贴的具体期限仍按照《关于用人单位招用失业人员享
    2023-06-05
    466人看过
  • 劳动人事部、国家土地管理局关于建立健全土地管理机构若干问题的通知
    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土地管理、制止乱占耕地的通知》(中发<1986>7号)和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关于加强土地统一管理的会议纪要》(国办发<1987>5号),县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按照统一管理的土地的原则,建立健全土地管理机构。经国务院批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国家土地管理局是国家统一管理土地的职能部门。原设在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和农牧渔业部的有关土地管理业务连同人员,已划归国家土地管理局。为了加强土地管理,保证《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的贯彻实施,县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抓紧工作,尽快建立健全城乡土地的统一管理机构,同时将现在由城乡建设、农业等部门管理的有关业务和人员归并进来。乡镇也要有专人负责这项工作。土地管理机构由各级人民政府直接领导,须按规定的程序报批。二、土地管理机构的人员编制,要根据所承担的任务确定,力求精干。县以上各级土地管理机构,要把原城乡建设、农业等部门的土
    2023-04-22
    440人看过
  • 农业部、交通部关于水上交通安全管理分工问题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交通、水产主管厅(局),交通系统各港务监督、港航监督、船舶检验部门,水产系统各渔港监督、船舶检验部门:为了理顺部门之间的业务交叉,明确各部门的职责分工,交通部和农业部就港航监督、船舶检验等水上交通安全管理问题进行了协商,并就其分工达成一致意见,规定如下:一、关于渔业船舶的安全监督管理1、凡在国内(包括内陆水域和海洋)航行、作业的渔业船舶,其船舶登记、检验、船员考试等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由渔港监督、渔船检验部门负责。2、渔业船舶从事营业性运输生产,须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水路运输管理条例》的规定办理运输许可证。长期从事营业性运输的渔业船舶,改变了为渔业生产服务的性质,应经其经营单位上级主管部门批准并向渔港监督部门申请办理船舶注销登记手续,交回有关证书后,改由交通部门负责其船舶登记、检验、船员考试等水上交通安全管理工作。渔业船舶临时从事营业性运输(系指该船既从事渔业生产
    2023-06-08
    285人看过
  • 关于市级机关和全额事业单位老职工住房补贴相关问题的通知
    各市级机关和全额事业单位:为落实市政府《关于进一步推动住房制度改革工作的通知》(津政发〔2006〕53号)要求,经市住房委员会同意,现就市级机关和全额事业单位老职工住房补贴相关问题通知如下:一、鼓励职工住房档案全部通过验收的单位,在对住房未达标离休人员和住房未达标退休人员住房补贴发放完毕的前提下,按照在职无房职工和在职住房未达标职工的顺序提前发放下一类人员的住房补贴。二、各单位住房补贴资金,要按照市政府《关于市级机关和全额事业单位职工住房补贴资金筹措的通知》(津政发[2006]51号)规定渠道筹措,并按照住房未达标离休人员、住房未达标退休人员、在职无房职工、在职住房未达标职工的顺序积极推进住房补贴发放工作。三、为了指导各单位进一步完善老职工住房档案,顺利通过验收。对职工住房档案所应包含资料归纳如下:1、《职工现住房认定情况》(见附件1);2、《职工住房情况调查表》(表一、表二),住房变动情
    2023-06-10
    385人看过
  • 关于执行《机动车修理业、报废机动车回收业治安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布部门:公安部发布文号:公治(1999)585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1999年3月25日,公安部第38号令发布施行了《机动车修理业、报废机动车回收业治安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该《办法》将机动车修理业、报废机动车回收业治安管理工作纳入了法制化轨道,对于保护合法经营,预防、控制和打击走私、盗窃、抢劫机动车犯罪,维护社会治安秩序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现就《办法》执行中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加强协调配合,明确公安机关内部职责分工。机动车修理业和报废机动车回收业的管理工作,在公安机关内部统一由治安部门负责业务指导和监督检查,对民警进行业务培训,对报废机动车回收企业进行年度审核。属地公安派出所负责日常管理和治安检查工作,督促企业治安责任人落实各项治安防范措施。派出所民警对辖区内的机修厂、点和报废机动车回收企业每月至少检查一次,检查时要有书面检查记录,发现和接报可疑情况要及时处理
    2023-04-24
    428人看过
  • 劳动部关于劳动服务公司清理整顿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清理整顿公司的决定》和十三届五中全会精神,经全国清理整顿公司领导小组同意,现将劳动服务公司清理整顿工作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劳动服务公司是在社会主义制度下,适应我国实际情况,安置城镇待业青年和其他待业人员就业、发展经济、保障社会安定团结的一种好形式。今后应当继续使其健康发展。在当前就业形势严峻的情况下,要通过清理整顿,解决经营管理中存在的问题,进一步理顺工作关系,加强和改善领导,改变行政管理和生产经营职责不分的状况,促进劳动服务公司更好地发挥其社会和经济作用。二、劳动服务公司是由各级劳动部门和主管部门领导、组织兴办的以安置待业人员为主要目的,进行生产自救的集体所有制经济组织。主办单位在资金、场地、设备、技术、原材料等方面应给以积极扶持,但不得通过劳动服务公司利用计划内外商品的价差和产品转让等方式从事非法经营活动;不得以任何形式和名义提取投入资金以外的
    2023-06-10
    216人看过
  • 劳动部关于从农村招工问题的复函
    河北省劳动厅:你厅《关于从农村招工问题的请示》(冀劳力〔1993〕100号)收悉,现函复如下:根据国务院令第103号《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转换经营机制条例》和劳动部《关于实施〈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转换经营机制条例〉的意见》(劳政字〔1993〕3号)的规定,以及国务院令第87号《全民所有制企业招用农民合同制工人的规定》的精神,企业从农村招工的工种和岗位,仍由国务院劳动行政部门确定。目前确定的主要有矿山井下、交通运输搬运作业、建筑、乡邮投递、纺织以及化工、冶金等行业在城镇招工不足或无人应招时确需从农村招用劳动力的岗位和工种。矿山井下招用的农民工,必须定期轮换。企业招用农民工,必须严格执行国务院劳动行政部门确定的岗位工种范围。具体办法和审批程序按照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规定执行。劳动行政部门在编制年度和中长期劳动事业发展计划、规划时,要对本地区使用农村劳动力进行总量预测和指导。
    2023-06-10
    73人看过
  • 劳动部关于简化临时工人招收手续的通知[失效]
    失效日期:1986-12-10为了简化临时工人的招收手续,保证劳动力的及时供应,并对临时工的使用予以适当管理,特作如下通知:一、中央所属企业主管部门对所属企业下达经国家批准的劳动计划时,应抄送各企业所在地的劳动部门;各国营企业应根据国家已经批准的劳动计划按年、按季编制临时工需要计划,直接报送当地劳动部门申请调配。各地劳动部门须根据国营企业和地方国营企业提出的临时工需要计划拟订年度、季度临时工平衡调配计划,报请当地人民委员会批准执行。二、在劳动计划未批准前,各国营企业可按劳动计划草案或上级颁发的计划指标编制临时工需要计划,连同劳动计划草案或计划指标一并报送当地劳动部门,劳动部门可根据需要进行调配。国营企业在计划外需要招收的临时工人,须报请主管部门审批。如遇特殊紧急需要招收临时工人时,可报由当地劳动部门先行招收,事后报主管部门补办批准手续。三、各企业需要招收少量的临时工(具体人数由当地劳动部门
    2023-06-10
    318人看过
  • 关于工作人员调动仍住原单位宿舍收租的问题的通知
    近来因整顿编制,干部下放,企业、事业及行政单位工作人员调动较大,有些单位询问工作人员调动后,仍住原单位公家租赁的宿舍,其租金如何处理,兹答复如下:1.凡企业、事业、行政单位工作人员调动,除由调入单位根据可能协助解决调入干部的宿舍问题外,在未获得解决以前,暂住原单位公家租赁的民房宿舍的,如系在改制前由公家租赁的民房宿舍,原按省颁“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住用公家宿舍收租暂行办法”规定缴租的,可仍按住用公家宿舍收租标准向本收取。2.如原系机关代为承租的民房宿舍(包括房地局出租的民房),共租金原系由住用的工作人员负担者,应仍由住用人员负担。
    2023-06-10
    185人看过
换一批
#保险法
北京
律师推荐
    展开

    劳动保险是劳动者因为各种原因不能继续从事劳动或暂时中断劳动,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一种社会保障制度。国家和社会为年老不能劳动和丧失劳动能力的职工提供的生活保障,主要是退休金。... 更多>

    #劳动保险
    相关咨询
    • 事业单位职工关系管理问题
      云南在线咨询 2022-10-25
      可以按如下事项管理: 1、制定行之有效的管理制度,惩罚分明。若是有人违反管理制度的规定,根据惩罚条例进行惩罚。 2、可以实行人性化的管理。平时可以实行人性化管理,对个别不服从管理的人员可以跟他谈谈心,确切解开心结。 3、在制定、修改或者决定有关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职工培训、劳动纪律以及劳动定额管理等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时,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
    • 事业单位职工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的问题?
      云南在线咨询 2022-11-13
      一、事业单位职工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有赔偿么? 用人单位除按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的情形无需支付经济补偿金外,其它情况根据解除的原因不同,赔偿的方式是不一样的。 1、如果双方协商一致解除合同,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这里所称的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
    • 关于《关于疫情停业治理工资问题的通知》
      吉林省在线咨询 2021-10-24
      瘟疫停业要发工资。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触者在其隔离治疗期间或医学观察期间以及因政府实施隔离措施或采取其他紧急措施导致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企业职工,企业应当支付职工在此期间的工作报酬,并不得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四十一条与职工解除劳动合同。在此期间,劳动合同到期时,分别顺延到员工医疗期满,医学观察期满,隔离期满或政府采取的紧急措施结束。
    • 关于上家单位劳动关系解除的问题
      山东在线咨询 2023-06-27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解除劳动关系。也就是在合同约定的期满前,用工双方合意解除劳动关系,未履行的劳动合同权利义务则不再履行。注意,协议解除劳动合同的,没有必要分清是谁的责任导致。但用人单位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经济。 用人单位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关系。这种情形劳动法做了规定。主要有两种情况:劳动者的行为违反《劳动法》和行政法规的规定,由用人单位予以辞退而解除劳动合同(见图一)非因职工原因由用人单位辞
    • 关于事业单位退休员工自动离职问题
      澳门在线咨询 2022-07-07
      事业单位退休员人丧葬费和抚恤金准则如下: 1、《关于调整市直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丧命后丧葬费补贴准则的通知》限定:自2009年1月1日起,市直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丧命后丧葬费补贴准则为每人3100元。各县区可参照上述文件制定当地的丧葬费补贴准则。 2、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民政部、财政部联合印发的《关于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离退休人员丧命一次性抚恤金发放办法的通知》(人社部发〔2008〕42号)文件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