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如何规定优先购买权的保护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5-07 22:32:21 307 人看过

本规定旨在保护公司其他股东的优先购买权。但由于对具体程序问题缺乏明确规定,各地人民法院在运作过程中存在分歧。有的法院要求其他股东在以拍卖、变卖或者其他方式转让股份前,决定是否行使优先购买权。如果他们不放弃,他们必须参与股权拍卖过程,并与其他竞标者公平竞争。有的法院根据法院的评价,直接要求其他股东行使优先购买权。不行使优先购买权的,视为放弃。笔者认为上述做法不妥。在有限责任公司的强制执行中,如何保护其他股东的优先购买权是一个很有必要探讨的问题。首先,《公司法》第七十三条没有规定强制转让股权必须符合老股东的同意程序,这与《公司法》第七十二条第二款规定的普通股权转让不同。它只规定了“20天”的排除期。逾期不行使的,该权利消灭,由该权利派生的诉权也消灭。一方面考虑了强制执行的特点,有利于提高股权执行和拍卖活动的效率;另一方面也尊重了老股东的优先购买权,在一定程度上有利于维护股东之间的人文合作。第二,“同等条件”是其他股东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前提。那么如何确定“同等条件”?笔者认为,法院执行衡平法时,对于拍卖过程而言,“同等条件”是指拍卖过程中的最终成交价格。在不投标的情况下,“同等条件”是指双方商定的价格。这里的“同等条件”是股权转让的最终条件,是转让方和受让方之间的最终交易价格和份额。因为优先购买权的“平等条件”不是由保留优先购买权的股东和转让人决定的,而是由转让人和第三人决定的。优先购买权的优先权是指股权转让条件确定后的优先权。享有优先权的股东被要求参与股权拍卖竞买的,其优先权不实现。此外,也有人认为股东优先购买权与拍卖法的规定相抵触。拍卖的规则是“价高者得”。如果其他股东的优先购买权受到保护,竞买人的利益将难以得到保护。根据《拍卖法》第十八条规定,“拍卖人有权要求委托人说明拍卖标的的来源和瑕疵,拍卖人应当向竞买人说明拍卖标的瑕疵”,对于强制执行股权的拍卖,其他股东的优先购买权是股权的瑕疵,所以在拍卖前,应将瑕疵告知其他股东,在保留优先购买权的情况下,愿意竞买的人将参加拍卖。行使优先购买权的股东可以以竞买人的交易价格优先购买股权,既保护了其他股东的合法优先购买权,又不损害其他竞买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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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09月11日 04: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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