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如果猥亵罪零口供怎么成立
1、猥亵罪立案标准:只要行为人实施了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制猥亵他人或者侮辱妇女的行为,情节严重的,即可立案。猥亵罪的成立条件:
主体要件:一般主体,凡达到刑事责任年龄且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构成;
主观要件:故意,通常表现出刺激或者满足行为人或第二者的不正当的倾向,但不具有强行奸淫的目的(对男童和男性的猥亵包括奸淫行为);
客体要件:侵犯了社会对自然人的性羞耻心合法的保护;
客观要件: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制猥亵他人,或者侮辱妇女。
2、所谓“零口供”,是指犯罪嫌疑人在被立案侦查、起诉和审判的过程中只作无罪辩解或者对侦查机关的讯问不回应,拒绝作有罪供述的情况。虽然在审讯时是零口供,但如果侦查机关掌握的其他证据足以证明其构成犯罪的,依然可以定罪处罚。
3、法律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三十七条
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制猥亵他人或者侮辱妇女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聚众或者在公共场所当众犯前款罪的,或者有其他恶劣情节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猥亵儿童的,依照前两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二、强制猥亵、侮辱罪与侮辱罪的界限是什么
以妇女为侮辱对象的行为与侮辱妇女罪很相似,两者都可以采取暴力、胁迫或其他方法,区别在于:
(1)对象情况不同。侮辱妇女罪,一般是以不特定的妇女为对象;而侮辱罪中侮辱妇女的行为,是针对特定的对象实施的;
(2)目的动机不同,侮辱妇女罪对妇女进行的侮辱行为,一般是出于闹事取乐,寻求精神刺激;而侮辱罪中对妇女进行的侮辱,一般是出于个人恩怨、嫉妒或报复,目的是贬损特定妇女的人格和名誉。
三、强制猥亵妇女致人重伤需要加重处罚吗
从罪数的角度来看,强制猥亵、侮辱妇女致该妇女重伤或者死亡的以故意伤害罪或故意杀人罪论处,符合罪数认定的基本理论。强制猥亵行为在客观表现上存在以下两种情况:
1、为压制被害人反抗实施的暴力行为;
2、对被害人实施的猥亵行为本身即带有暴力特征。
侵害了妇女性的不可侵犯权和身体健康双重客体,属于想象竞合犯,应从一重处罚。
而且,实施猥亵儿童犯罪,造成儿童轻伤以上后果,同时符合《刑法》第234条或者第232条的规定,构成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从此条规定可提炼出以下指导精神,即在实施本条罪名时造成较严重人身伤亡后果的,应当择一重罪处罚。
对于猥亵致人重伤、死亡,选择何罪从重处罚,实践中应区分情形,分别处理:如果暴力行为本身具有剥夺他人生命的高度危险,而行为人持放任态度,客观上导致被害人死亡的,对行为人应以故意杀人罪论处,比如,猥亵被害人过程中,为排除被害人挣扎反抗,掐扼被害人颈部,致被害人死亡。
对于零口供类型的案件,只要有充足的证据证明有达到犯罪的标准,依然可以定罪处罚,而对于猥亵罪想要零口供定罪,就必须有证据证明其行为已经达到了猥亵罪,构成要件标准。以上是关于猥亵罪零口供怎么成立的相关回答,还有其他想了解的,可以点击下方立即咨询。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20修正):第二编 分则 第四章 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 第二百三十七条 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制猥亵他人或者侮辱妇女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n聚众或者在公共场所当众犯前款罪的,或者有其他恶劣情节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n猥亵儿童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n(一)猥亵儿童多人或者多次的;\n(二)聚众猥亵儿童的,或者在公共场所当众猥亵儿童,情节恶劣的;\n(三)造成儿童伤害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n(四)猥亵手段恶劣或者有其他恶劣情节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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