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部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发布文号:发改电[2009]28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发展改革委、物价局:
我委《关于公布国家基本药物零售指导价格的通知》(发改价格[2009]2489号,以下简称《通知》)发布后,各地价格主管部门及时转发了文件,总体执行顺利,社会各方面反响积极。但也有个别地方在执行政策过程中出现了一些理解偏差。为确保基本药物零售指导价格执行到位,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正确理解基本药物价格政策。基本药物零售指导价格政策,适用于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社会零售药店及药品生产经营企业。零售指导价格是最高零售限价,药品经营单位现行实际零售价格高于《通知》附表所列价格的,必须降到零售限价以下;低于零售限价的,在实际采购价格没有变化时,不得随意提高实际零售价格。生产企业因成本变化等确需提高出厂价格的,应事先向当地省级价格主管部门说明理由。
二、及时启动价格动态监测。各地要组织力量深入零售药店、医疗机构特别是基层医疗机构进行调研,对市场反映的苗头性、倾向性问题,要深入分析原因,积极研究对策。要加强对医疗机构和零售药店基本药物实际采购品种数量、结构和价格的监测分析。对于实际成交价格与规定最高零售限价相差较大的,或价格调整后市场供应出现紧张的,要及时向我委反映情况。
三、配合有关部门做好基本药物招标采购工作。各地要按照《关于建立基本药物制度的实施意见》有关规定要求,根据招标形成的统一采购价格、配送费用及加成政策,及时确定本地区公立医疗机构执行的基本药物具体零售价格。各地应根据本地市场情况,及时发布市场实际购销价格信息,引导招标采购价格合理形成。在鼓励企业合理降低价格,参加招标采购的同时,对不合理压低成本,有可能影响产品质量的行为,应及时向有关部门通报。
四、加强价格监督检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价格主管部门要组织力量开展一次基本药物价格执行情况的大检查,确保基本药物各项价格政策执行到位。对于违法违规涨价,以及恶意低价投标,排挤竞争对手的不正当价格行为,要依法严肃查处,典型案例要公开曝光。
五、做好宣传解释工作。各地要认真听取各方面反馈意见,自觉接受舆论监督。就群众关心的问题,要进一步做好宣传解释工作,合理引导群众预期。
二○○九年十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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