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著作权法规定:“改编、翻译、注释、整理已有作品而产生的作品,其著作权由改编、翻译、注释、整理人享有,但行使著作权时,不得侵犯原作品的著作权。”不得侵犯原作品的著作权既包括在演绎作品中必须表明原作的名称和作者姓名,也包括在演绎时必须征得原著作权人的同意。第三人要使用演绎作品不但要征求演绎作品作者同意,还要征得原作品的作者同意。
由此,可以看出演绎作品改变了原有表达而形成了新的表达。
需要注意的是,演绎作品与汇编作品存在区别:汇编作品没有改变表达,而演绎作品改变了原作品的表达。
广州软件网络著作权律师演绎作品的著作权与原作品著作权的客观联系
案情简介
《我的成长之路》系被上诉人王文喜与刘庆江的合作作品,该文最初成稿于1997年初,被上诉人执笔,经过刘庆江的修改,加工和润色,已形成第五稿:1998年6月,上诉人何建明来到农业大学,未经被上诉人及刘庆江的许可,带走了《我的成长之路》文章的复印件。1998年11月,《中国作家》杂志1998年第6期发表了上诉人何建明的长篇报告文学《落泪是金》,全文共计20多万字,其中第一章第十五页至十七页抄袭了被上诉人及刘庆江的合作作品《我的成长之路》,共计5000余字。被告上述行为既未征得原告同意,也未支付报酬,且在文章末尾处也未加以说明,严重侵犯了两原告的著作权,即发表权、署名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复制权、出版权和获得报酬权。
办案思路及心得
本案审理,何建明在报告文学《落泪是金》中,以王文喜自诉的方式有改动地使用了《我的成长之路》一文,读者从中辨别出部分内容是王文喜被人在讲诉他的故事,并非何建明本人将他人作品当作自己的作品发表,而是通过改变作品的表现形式或者用途,创作出具有独创性的新作品,所以《落泪是金》是具有独创性的演绎作品,但是何建明在改编时,应当征求被上诉人王文喜的许可,并支付相应的报酬,否则则侵犯了王文喜的著作权。
现实生活中,未经著作权人许可而演绎其作品,引起的著作权纠纷多不胜数,那么,需要我们注意的是,在因为某一作品而爆发灵感的时候,想要对原作品进行演绎创作的时候,别忘了征得原作品著作权人的许可,这样才可以减少纠纷的发生,实现文化艺术效益的最大化。
广东长昊律师事务所,成立于1995年,立足深圳辐射全国,是中国恢复律师体制后,最早一批经司法部正式批准成立的合伙制律师事务所,是中国目前最大的、服务内容最全面、专业程度最高、辐射范围最广的以知识产权服务为核心竞争力的律师事务所之一。在20多年的执业经历中,本所曾多次被司法部评为全国法律服务文明窗口,多次获得“司法行政先进集体”、“广东优秀律师事务所”等荣誉称号。先后创立了《中国高智能侵权维权网》、《大商律师网》、《天玑知识产权网》、《脑酷商业秘密网》、《为您取证网》、《辩护狂》等网站,为普及知识产权法律知识、提高知识产权保护意识,解决知识产权纠纷起到了举足轻重的作用,在一定范围内建立了知识产权立案、保护的行业标准。
裁判结果
一、撤销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1998)二中知初字第120号民事判决;
二、何建明在未删除报告文学《落泪是金》中与《我的成长过程》一文相同内容的文字之前,与中国作家杂志社均不得再版或重印《落泪是金》一文;
三、何建明、中国作家杂志社共同赔偿王文喜经济损失450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付清);
四、何建明、中国作家杂志社向刘庆江支付作品使用费150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付清)。
五、驳回王文喜、刘庆江的其他诉讼请求。
一审案件受理费1610元,由何建明、中国作家杂志社负担24.15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7日内缴纳),由王文喜、刘庆江负担1585.85元(已缴纳);二审案件受理费1610元由何建明、中国作家杂志社负担24.15元(已缴纳),由王文喜、刘庆江负担1585.85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7日内缴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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