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集资总监有罪吗?
要判定P2P平台涉嫌非法集资总监是否有罪,要看该总监的实际参与经营情况等其他方面来判定。
在近期多起P2P平台涉嫌非法集资的案件中,除了作为主要犯罪嫌疑人的平台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外,作为高管之一的风控总监也往往会被指控涉嫌参与非法集资犯罪。《刑事审判参考》第251号《北京匡达制药厂偷税案--如何认定单位犯罪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提到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应从两个方面加以把握:一是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是在单位中实际行使管理职权的负责人员;二是对单位具体犯罪行为负有主管责任。该两个条件缺一不可。
作为风控总监,其职责主要是负责借款项目的风险控制,搜集平台贷款项目的资料,并对项目进行评估,审核,批准贷款后负责监督贷款是否专款专用,以及款项贷后的落实情况等。
在P2P公司涉嫌非法集资类案件中,犯罪嫌疑人往往会以虚构贷款项目,伪造商户贷款需求来诱骗被害人投资,央行在2013年11月25日举行的九部委处置非法集资部级联席会指出:个别P2P网络借贷平台经营者,发布虚假的高利借款标募集资金,并采用在前期借新贷还旧贷的庞氏骗局模式,短期内募集大量资金后用于自己生产经营,有的经营者甚至卷款潜逃。此类模式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和集资诈骗。
因此作为贷款项目的重要把关人和跟进人,风控总监会被“理所应当”的认为是该类犯罪的重要犯罪嫌疑人(甚至是主犯之一)。
但专业的律师不会如此武断,要判定相关高管人员是否应当承担刑事责任,客观上,要看其是否真正参与了虚构贷款项目、伪造借款方需求等行为;其主观方面是否明知公司负责人正从事非法集资的行为,其是否具有共同犯罪的故意。
一、参与公司运营就一定构成犯罪吗?
答案是否定的,从一般P2P平台风控总监的岗位职责和工作内容上看,在平台正常经营的范围内,并不涉及相关违法犯罪事由,风控总监也一直是正常履行职责,没有平台私设资金池、自身担保、虚构借款标的情况发生。在“车某涉嫌集资诈骗案”中,该P2P平台并非一开始就是因犯罪而建立,该平台在被警方指控集资诈骗犯罪之前,一直正常经营,有合法合规的项目,而风控总监车某,参与的也是公司正常经营的业务部分,因此,不构成犯罪。
二、未履行本职工作的职责,是不是就一定构成了犯罪?
答案也是否定的。应该明确的是,没有切实履行风控职责,并不等于参与了集资诈骗。本案中,作为公司负责人的甘某,虚构借款合同担保合同和借款标的,甘某作为风控总监车某的直系上级,要求车某对相关文件进行只做初步的审核,并没有给予其更多的权限参与欺诈骗行为,作为风控总监的车某,也因此没有切实履行其风控职责,但是也恰恰说明其在诈骗行为中完全没有起到作用。反之,即使当事人积极履行了风控职责,但当事人没有实施虚构贷款项目等诈骗行为,也没有为相关犯罪嫌疑人提供帮助,则不构成犯罪。
根据2017年实施的《高检院公诉厅关于办理涉互联网金融犯罪案件有关问题座谈会纪要》高检诉[2017]14号第10条规定:“对于无相关职业经历、专业背景,且从业时间短暂,在单位犯罪中层级较低,纯属执行单位领导指令的犯罪嫌疑人提出辩解的,如确实无其他证据证明其具有主观故意的,可以不作为犯罪处理。”笔者认为,不论职位层级高低,对于纯属执行单位领导指令的犯罪嫌疑人,应充分考虑实际情况,谨慎处理。
三、作为风控经理的高管人员,是否对公司负责人的相关非法集资行为有所察觉?是否有所行动?
风控总监由于其职位性质,其往往会对公司相关高管的非法集资行为有所察觉,并采取一定的行动,比如提出建议、抗议、申请辞职等,但这些细节往往被当事人认为是一些无关紧要的琐碎事项而忽略,侦查机关的讯问中,也没有提起。
而专业的刑事辩护律师对这些细节就应该相当的敏感,因为这些事实就往往能够证明,无辜的当事人在主观上没有共同犯罪的故意。如果能够将这些事实加以固定,形成证据,便能起到非常好的辩护效果。
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国家颁布了相关的法律法规,制定了相关的制度,对非法集资这种违法犯罪行为进行严惩。当P2P平台涉嫌非法集资时,根据总监的参与经营程度等,对其进行处罚量刑。而作为公民,我们不能知法犯法,不能做非法集资这种危害国家经济安全的违法犯罪行为,同时一旦发现这种行为,尽量掌握相关的证据,并向有关的部门举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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