格式条款不是霸王条款,而霸王条款往往是格式条款。合同的内容由当事人约定,一般包括下列条款:(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和住所;(二)标的;(三)数量;(四)质量;(五)价款或者报酬;(六)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七)违约责任;(八)解决争议的方法。当事人可以参照各类合同的示范文本订立合同。
消费“霸王条款”
张店的黄女士认为车险中也有不少霸王条款。她新买了一辆高尔夫,前几天被刮了一道,就报损理赔。后来听朋友说,如果一年理赔3次以上下一年的保费就会增加。黄女士说,保险公司的人从来就没有告知过有超过3次理赔次年保费增加的规定,自己的保险合同上也没有这样的规定。朋友说这是行业规定,她觉得很不合理,应该按一年的理赔数额来上下浮动保费才合理。
条款不合理认定为无效
对于霸王条款的概念,有的市民觉得有些模糊。那么何为霸王条款
记者了解到,霸王条款往往以格式合同、通知、声明、店堂告示、行业管理等方式出现,具有五大共性:减免责任,逃避经营者应尽的义务;违反法律规定,任意扩大经营者权限;排除、剥夺消费者的权利;权利义务不对等,任意加重消费者责任;利用模糊条款掌控最终解释权。
工商部门会接到一些不公平、不合理,危害消费者利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格式条款纠纷,认定为霸王条款,这些应属于无效条款。淄博市工商部门的工作人员表示,合同示范文本一般都是综合了行业规范、政府、商家和消费者的多方意见后制定的,基本能够平衡服务买卖双方的利益关系。在与市民生活密切相关的服务行业内,建议双方都应仔细推敲再签约。但有的合同未与消费者商定或者提前知照的情况下,先行设置自动默认的格式条款,这实际上是单方面免责,消费者可以投诉。
市民遭遇的霸王条款
1.使用信用卡消费时,超出信用额度没有及时还上,被银行全额罚息。
2.拍摄婚纱照,未选中的影像作品及底片、样本归公司所有,如有需要须另行付费。
3.在美容院办的会员卡,如果想要退卡,以前消费的项目按全价结算。
4.在药店买药付款后,概不退换。
5.不少用人单位在试用期不支付工资,如果不同意就没有工作机会。
6.快递签收后发现问题无法索赔。
7.看车后交了千元订金,新车迟迟没货,退订金车行不给退。
8.车行帮忙办贷款买车,必须投保指定的保险公司。
9.无人售票车,需自备零钱不找零。
6月7日,北京市工商局公布首批27种涉嫌不公平消费格式的霸王条款,并将对这些违法条款进行行政指导,逾期不改的商户将被罚。今天,记者兵分两路,对淄博的商场、服装店、饭店等进行了调查,来看看都有哪些霸王条款,而市民又遭遇过什么不公平的消费。特价打折商品都不退
10:00许,记者来到张店柳泉路上的一家大商场,看到有的服装品牌正在促销——80元起。记者买了一件打折的上衣,服务员特意告知打折的不退不换。当记者问如果不合适能否退换时,对方表示大小不合适能换,只能在同一打折区调换,不能退货。除了口头约定不能退货外,购物发票上只手写了原498元及衣服的型号。
随后,记者到张店的五家大型商场逛了逛,商家都表示特价商品不退,但对于换各自有不同的解释,有的表示不能换,有的限定换货时间和范围。不过,对于这种特价、促销商品不退换的要求都没有在商场的显著位置标注,有的是口头承诺,有的是在购物小票上注明。
对于街头的服装店,记者接连逛了七八家,同样也是特价、打折商品不退,甚至不是特价的商品也不退,但都表示可以换,不过新换商品的价格不能低于原来商品的价格。大店小店皆玩起解释权采访中,记者发现商场、超市、各类私营店铺,只要推行优惠卡、贵宾卡的,卡的背面几乎都有一行注释:解释权归本店。
商家都解释什么内容呢越解释,消费者得到的实惠越少。张店的刘女士说,她在2000年就有一张服装店的贵宾卡,而那张卡上却没有注明什么解释权,只明确说明这张卡享受八折优惠,不能转借他人等。实际使用中,这张卡的确是按八折优惠的。之后,她手里陆续有了不少店铺的贵宾卡,多数都注明解释权归本店,而所谓的优惠,也是以商家解释为准:这种品牌不参加活动,老款不优惠、新款只能九五折等。这类贵宾卡,消费者得不到多少实惠。
采访中记者了解到,消费者对于优惠卡解释权的不满较普遍,认为不透明没有知情权。张店的孙先生说,前天,他拿着一张蛋糕店的蛋糕票去领蛋糕,上面注明是13寸的蛋糕。考虑到只有孩子一人爱吃蛋糕,他想换一个8寸的蛋糕外加部分面包。商家的解释是可以换,但不能按照13寸的118元价格来换,只能按85元来换面包和蛋糕,因为蛋糕是享受七折优惠的。孙先生觉得不划算,更觉得商家解释太坑人。霸王条款大集合
记者通过实地调查及市民反映,整理出了典型的霸王条款如下:商场1.特价商品不退换2.该商品一经售出,概不退换3.赠品、特价商品不享受三包4.小票超过一个月不开发票5.内衣制品不退换6.儿童在此游玩,发生事故本店拒不负责7.寄物柜属服务性质,不负保管及赔偿责任8.本店保留修改和调整积分卡(手册)各项条款以及中止本卡使用的权利饭店1.包房有最低消费2.不能自带食品、酒水3.本店没有的酒水,顾客可酌情带,但开瓶要支付相应费用4.优惠券不兑现、不找零、不开发票、不打包,必须消费满100元以上才能使用,且一次只能用1张5.强制提供一次性碗筷、湿巾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一十五条当事人之间订立有关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不动产物权的合同,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外,自合同成立时生效;未办理物权登记的,不影响合同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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格式条款是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同时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未履行提示或者说明义务,致使对方没有注意或者理解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的,对方可以主张该条款不成为合同的内容。... 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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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属不属于霸王条款宁夏在线咨询 2022-10-15我认为,银行调整利息,虽然是根据国家的规定,但是,绝对不是“不可抗力”。在合同法修订时,曾经考虑将“情势变迁”纳入。但是,没有获得一致的同意。所称“情势变迁”,就包括了政策改变。 我的观点是:约定的利息,是一个不变的利息。除非在签约时约定“随国家利率调整而调整”。请您看一看您的合同是如何约定的。如果是有这样的约定,那么,这个约定就是双刃剑。你有可那从中受益,也可那从中受害。 假如没有这样的约定,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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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议不退款属于霸王条款吗云南在线咨询 2023-02-03协议约定不退款是霸王条款。对于霸王条款当事人可以按照平等互利、协商一致的原则协调和解,或者向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主张撤销合同中的有关欺诈性的霸王条款以及直接主张有关霸王条款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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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付清购货款,再发货,是霸王条款,是霸王条款还是霸王条款??湖南在线咨询 2022-03-16“先付清购货款,再发货”系霸王条款,无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经营者在经营活动中使用格式条款的,应当以显著方式提请消费者注意商品或者服务的数量和质量、价款或者费用、履行期限和方式、安全注意事项和风险警示、售后服务、民事责任等与消费者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内容,并按照消费者的要求予以说明。经营者不得以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排除或者限制消费者权利、减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