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什么情况下可以提起再审
1、下列情况下可以提起再审:
(1)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
(2)原判决、裁定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的;
(3)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是伪造的;
(4)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未经质证的;
(5)违反法律规定,剥夺当事人辩论权利的;
(6)未经传票传唤,缺席判决的;
(7)原判决、裁定遗漏或者超出诉讼请求的;
(8)据以作出原判决、裁定的法律文书被撤销或者变更的。
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六条
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认为有错误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或者当事人双方为公民的案件,也可以向原审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当事人申请再审的,不停止判决、裁定的执行。
二、申请再审的条件是什么
申请再审的条件是:
1、主体必须合法,有权提出申请再审的只能是原审中的当事人;
2、对象必须是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和调解书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
3、在法定期限内提出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
4、符合法定的事实和理由当事人对人民法院裁判已经生效的案件。
如何提起再审程序
提起再审程序的原因有三个:
一是人民法院行使审判监督权,即各级人民法院院长发现本院作出的判决、裁定和调解书确有错误,上级人民法院发现下级人民法院作出的判决、裁定和调解书确有错误而决定再审;
二是人民检察院行使审判监督权,提起抗诉引起;
三是因当事人申请而引起。人民检察院发现人民法院生效的判决、裁定和调解书确有错误,依法抗诉要求人民法院再审的程序称为检察监督程序。抗诉是人民检察院发现人民法院生效的判决、裁定和调解书确有错误,提请人民法院适用再审程序进行纠正的民事诉讼活动。享有抗诉权的是最高人民检察院和作出生效裁判和调解书的人民法院的上级人民检察院。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对同级人民法院已经生效的判决、裁定和调解书,发现确有错误,报请上级人民检察院向该上级人民检察院的同级人民法院依法定程序抗诉。
已生效的判决、裁定和调解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检察院即可抗诉:
(1)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不足的;
(2)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错误的;
(3)人民法院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裁定的;
(4)审判人员在审理该案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人民检察院决定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提出抗诉的,应当制作抗诉书。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的案件,人民法院应当再审。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的案件,人民法院再审时,应当通知人民检察院派员出席法庭。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和调解书,认为有错误的,可以向原审人民法院或者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但不停止判决、裁定的执行。当事人申请再审必须在法定期限内提出,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该期限是判决、裁定和调解书生效后的两年以内。
当事人申请再审,须具有下列情形之一:
(1)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
(2)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不足的;
(3)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错误的;
(4)人民法院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裁定的;
(5)审判人员在审理该案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
(6)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调解书,提出证据证明调解违反自愿原则或者调解协议的内容违反法律的。人民法院对符合再审条件的案件进行再审,应当作出裁定,中止原判决的执行,通知双方当事人,另行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若作出生效法律文书的是第一审法院,则按第一审程序审理,所作的再审判决、裁定,当事人可以上诉;若作出生效法律文书的是第二审法院,则按第二审程序审理,所作的再审判决、裁定和调解书是发生法律效力的文书,当事人不可上诉;上级法院提审的或指令第二审人民法院再审的,所作的再审判决、裁定和调解书是发生法律效力的文书,当事人不可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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