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案件第一审程序改革成果的重要意义是怎样的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05-12 00:08:06 362 人看过

第二章:一审程序变革中的冲突与制约因素,包括两节内容:第一节一审程序构造的变革与内在冲突;作者从一审程序变革对整个刑诉流程的影响,以及刑诉构造内在冲突对一审程序变革的制约正反两个角度,分析一审程序改革对我国审判程序完善所起的重要作用,以及这种改革在实施中面临的来自诉讼目的、原则、体系、程序惯性等方面的冲击与制约,明确了贯彻落实刑诉法的任务仍很艰巨。第二节对制约一审程序变革的诸多因素,从历史、经济、法律文化、人员素质等方面展开分析,并结合这些因素在今天司法实践中的表现,说明一审程序的改革并不仅是学者头脑中的理想,必须充分考虑我国的现实情况。笔者认为,每一种审判模式的形成是社会历史背景、经济基础、人文环境、价值观念等诸多因素作用的结果。我国审判方式的改革必须考虑历史文化的积淀对当今审判方式、审判程序改革与设计的影响,如果忽略了这些因素,或者认为只要符合国际潮流就行了,那样的改革只能是表面化的、模仿性的、形式主义的。

第三章:

一审程序正确运行的三大原则,即审判独立、审判公正、审判公开,包括三节内容:首先分节论述了审判独立、审判公正、审判公开原则的概念、沿革、内容、意义,并对产生三大原则的理论基础进行了分析,指出司法实践中存在的违反三大原则的现象和表现,并对三大原则不能得到真正贯彻落实的原因进行了分析,对进一步在一审程序中贯彻落实三大原则提出了具体的对策。同时分别就三大原则各自一些独特的问题展开论述:一是对审判独立是法院独立还是法官独立?如何处理好党的领导、人大监督、新闻媒体监督等关系阐述了作者的观点,笔者认为,按照审判独立的原则,法官在履行审判职能以及制作司法判决的过程中,只能服从法律的要求与其良心的命令。只有符合这一方面的独立要求,法官才能免受所有的外在压力,在审判过程中保持一种中立的地位和公正的态度,从而完成公正无私的审判。二是对审判公正的双重价值展开分析,强调审判公正即是程序公正,在保证审判公正的前提下又要兼顾效益,以最小的司法投入完成刑诉法规定的任务。笔者认为,审判机关是社会正义的代名词。审判程序则体现了公平与正义。然而,由于腐败的蔓延和渗透,人们对由法院、法庭、法官组成的这道主持正义的最后的防线是否稳固,已经表露出些许的怀疑和不满,这从少数审判人员办关系案、人情案、金钱案,以及以往人大代表多次质询两高报告的具体事件中可见一斑。因此必须制定完善审判独立的措施,以保证审判公正的进行。结论是,审判公正则是司法公正的基础,是社会正义的种子,是现代法治国家的标志,是司法公正的重要组成部分和首选价值,其在诉讼中的地位与社会中的价值导向作用不容低估,必须在一审和各个审判程序中落实。三是论述了审判公开与辩护、回避、保障诉讼参与人权利等原则制度的相互关系,互动作用。笔者认为,为保证有效地贯彻审判公开原则,必须防止审判公开走过场,不能使“审判公开摆样子”、“走形式”;据以定案的证据必须公开;法官心证必须通过判决公开;法官私下会见控辩一方的行为必须禁止;审判公开是以不损害司法公正和其他合法利益为前提,审判公开的精神也可以适用于侦查,起诉、执行阶段,在不影响正常司法活动的情况下,应当加强诉讼的透明度,以利于审判监督;同时要注重做好庭前准备工作,使审判公开有一个良好的开端;不以当庭认证作为衡量审判公开的标志,心证的过程和证据取舍的理由可以通过裁判文书说理部分的表述展示给公众;

要进一步加强审判公开规范化的工作,包括规范的场所、法庭设施、法言法语、庭审方式;并就电视直播是否有利于审判公开,以及现有法官素质能否适应审判公开要求等问题进行了探讨。

第四章:审判组织与法官制度,包括四节内容:第一节审判模式与审判组织,对审判组织独立审判,如何强化合议庭职责,如何完善审判长和独任审判员选任制度等问题阐述了作者的观点,即审判组织的改革是法院司法改革的重中之重。审判组织改革的关键,就是要明确审判组织独立审判是法院独立审判的实现形式,各审判组织之间不存在任何领导关系和隶属关系,都只服从法律。第二节审判方式与法官素质,对新旧审判方式对法官的不同要求进行分析,指出庭审改革将是审判方式、法官制度改革的突破口,对提高法官素质以适应庭审改革需要提出了具体标准。第三节围绕独任制、合议制与审判委员会的关系进行分析,对各自的权限范围予以明确,阐明一审程序改革与审判组织改革的关系。第四节提出了法官精英化问题,借鉴国外的有益经验,对我国法官精英化的可行性加以论证,并提出了具体改进意见。

结论是:审委会的官僚化、行政化因素较多,缺少监督机制,与法制基本原则相悖,应予取消;合议庭是法院审判案件的基本组织形式,强化其职责,从还权于合议庭、确立审判组织独立审判观念、实行合议庭负责制、健全对法官的考核监督机制等方面着手;完善审判长和独任审判员选任制度,保证优秀法官在审判中发挥主导作用,新旧庭审模式对法官的要求不同,而法官的素质提高则是审判方式改革能否取得成效的关键。在我国市场经济发展的大背景下,主审法官制提出和实施与当前社会急速发展过程中出现的各种亟待解决的新增矛盾是相辅相成的,而同时难得的是又不违背现行法规。说到底还是一个过渡性的措施。它只是在现有的整个审判制度、法官制度上对局部进行的改革,真正要对我国的司法制度进行改革,还有很长的路要走,人民陪审员制度是具有中国特色的法律制度之一,笔者认为,这一制度对于完善司法审判的监督制约机制还是颇有益处的,有进一步完善的必要。各国都是从法官的审判独立制度、选任制度、高薪制度以及培训制度等方面来完成法官精英化过程的,这些行之有效的方我国可以借鉴。

第五章庭前审查程序的改革与完善,共包括两节内容:第一节庭前审查程序概述。对我国新旧庭前审查程序进行了系统的比较,指出

原庭前审查程序中存在的问题,说明现行庭前审查程序的变化及意义,并就庭前审查程序的功能界定展开论述。认为我国庭前审查程序的法律性质除强调程序性审查外,应含有一定的实体性审查内容,这不仅符合立法原意,而且符合我国司法实际情况,也有利于实现庭前审查的目的。同时,分析了目前司法实践中对这一程序的改革,指出目前庭前审查程序改革的思路与整个司法改革的大背景是一致的,但改革的目标不甚明确,改革的思路局限在固有的法律框架内。笔者在分析英美法系、大陆法系庭前审查程序和日本的起诉状一本主义模式后,认为有许多值得学习和借鉴之处。本着共同参与原则、程序公开原则、平等对抗原则、注重效益原则、遵守程序原则,笔者提出了设计我国庭前审查程序的思路,并对我国一审庭前审查程序在法律框架内和框架外进行了重构:方案一是框架内的庭前审查程序重构:完善突出程序性审查为主,实质性审查为辅的案件审查功能。发挥监督侦查、起诉程序是否合法的监督功能。完善证据交换制度,以强制调查令保证控辩双方诉讼地位平等。庭前审查应以书面审查为主,言词辩论为辅。审查法官与庭审法官不应分开,并设计了三种庭前审查活动结束后的处理办法。方案二是突破现行审查程序框架的审前程序重构:一是商情检察机关补充起诉材料,或适用简易程序;二是建议主审法官或合议庭对案件依认罪程序进行法庭审理;三是建议主审法官或合议庭对案件依普通程序进行法庭审理。使庭前审查程序成为庭审程序的过滤器、分检器。第二节我国刑事证据开示制度之建立与完善。笔者概述了我国证据开示制度的现状与问题,指出我国刑事证据开示制度的立法缺陷,用实证说明证据不开示引发的一系列问题,说明建立证据开示制度的必要性。并对我国现有证据开示制度在实践中的做法予以评价,就证据开示制度的设置与完善、证据开示的义务方、证据开示的内容与范围、证据开示的地点及时间、证据开示的方式、证据开示的保障性措施、证据开示配套措施与制度的完善等方面展开了深入分析和论证。

第六章一审普通审判程序中的问题研究,包括三节内容:第一节法官庭外调查权,全面分析了立法对法官庭外调查权、法官庭前调查权、法官庭审调查权、法官庭外调查手段等规定的变化,并对新旧刑诉法对该问题的规定进行对比,结论是法官要慎用庭外调查权,庭外调查权的性质是证据的核查权,而不是收集证据的权力。庭外调查的范围应限制在合议庭对

经过控辩双方公开辩论质证仍有疑问的证据材料范围内,并应在具体操作中注意处理好以下关系:即正确把握庭外调查与庭审调查的关系,注意保持庭审中法官中立的地位,注意处理好庭外调查与举证责任的关系。第二节法院直接改变指控罪名问题。笔者分析了对法院能否直接改变罪名问题司法实践中存在的不同做法和理论界的不同认识,认为法院直接改变罪名的弊端较多,建议修改立法:一是建议在刑诉法中增加商请检察院修改指控罪名后重新起诉的内容;二是赋予驳回检察院起诉的权力。以保证控审分离原则的贯彻和对被告人辩护权利的保障。第三节刑事审判认证问题。对当庭认证的含义,应否实行当庭认证等问题进行了分析,指出刑诉立法和当前审判实践中证据认定中存在的问题,提出了设立独立认证程序的构想:即认证可分为当庭认证和庭下合议认证,认证要严格遵循认证的规则和标准,并论述了设立独立认证程序的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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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陕西在线咨询 2021-03-18
      第一百一十六条 人民法院对人民检察院提起的公诉案件,应当在收到起诉书(一式八份,每增加一名被告人,增加起诉书五份)后,指定审判员审查以下内容:(一)案件是否属于本院管辖;(二)起诉书指控的被告人的身份、实施犯罪的时间、地点、手段、犯罪事实、危害后果和罪名以及其他可能影响定罪量刑的情节等是否明确;(三)起诉书中是否载明被告人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种类、羁押地点、是否在案以及有无扣押、冻结在案的被告人的财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