仓储保管人和质押监管人责任负担区别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3-21 14:52:48 349 人看过

因公司业务逐步由监管向保管业务转型,对于长期从事监管工作的同学来说,区分保管和监管责任至关重要。经认真思索,从法律概念上概括如下区别:

1、法律关系不同:监管属于委托关系,监管人受质权人委托,代理质权人占有管理质物,维护的是质权人的利益,以货物交付为质权生效要件。仓储属于保管关系,仓储人需妥善保管存储物,维护存货人的利益,合同签订即生效为诺成合同。

2、法律适用不同:质押监管在我国法律中没有明文规定,在实践纠纷中,通常参考合同约定;协议没有约定的,参照民法典、民法典、民法典中的质押条款、委托条款或保管条款认定监管人应负担的责任义务;协议约定不清的,法官依据诚实信用原则进行的自由裁量将占主导。而仓储保管在民法典中有明文规定,如发生争议,依据协议条款认定,协议约定有争议的,参照民法典中的仓储合同及保管合同条款裁量。仓储业务在我国操作较为成熟,双方权利义务更容易把握。

3、货物的控制力度不同:一般情况下监管人以监督加管理的身份代理质权人监控企业库存变动,对于质物出入库管理环节以核实为主。而仓储人则需要尽到对仓储物的实际控制,谨慎保管义务,出入库流程把控较为严格。

4、对货物享有的权利不同:质权人对监管货物享有优先受偿权,出质人虽对质物拥有所有权,但自由支配的权利已受到限制。仓储业务中,存货人对存储货物拥有所有权和支配权,可随时提取仓储物,仓储人应给予配合。

5、占有权不同:实际操作中,监管人通常以间接占有人的身份间接占有货物,直接占用方仍是出质人。仓储人以直接占有人的身份掌控货物,对货物拥有实际控制权。

6、是否享有留置效力不同:监管人通常不享有留置权。仓储合同中规定如存货人拖欠仓储费,仓储人有留置货物的权利。

一、仓储保管人的责任有哪些

(1)签发仓单

在接收货物后,保管人根据合同的约定或者存货人的要求,及时向存货人签发仓单。在存期届满时,根据仓单的记载向仓单持有人交付货物,并承担仓单所明确的责任。保管人根据实际收取的货物情况签发仓单,并根据合同确定仓单的责任事项,以防止将来向仓单持有人承担超出仓储合同所约定的责任。

(2)具备合适的仓储条件

具有合适的保管条件是仓储人经营仓储保管的先决条件。除要具备保管货物的设施和设备,如合适的场地、容器、库房、货架、作业搬运设备、计量设备、保管设备、安全保卫设施等以外,还要具备相应的仓储管理人员、商品养护人员以及有效的仓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

同时保管人所具有的仓储保管条件对所要进行保管的仓储物要适合,如保管粮食的粮仓、保存冷藏货物的冷库等所具有的条件要适合粮食及冷藏货物的保管条件。如果保管人不具备仓储保管条件,便会构成保管人的违约。

(3)验收货物

验收货物不仅是保管人的义务,也是其合同权利。在接收仓储物时保管人应该对货物进行理货、计数、查验,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检验货物质量,并签发验货单证。按照合同约定的标准和方法、或者合理的方法验收货物。

保管人在验收中发现货物溢缺,对溢出部分可以拒收;对于短少部分有权向存货人主张违约责任;对于货物存在的不良状况,有权要求存货人更换、修理或拒绝接收。对验收情况须如实记录,明确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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