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立法层面完善对民间借贷法律规制,引导和规范民间资本的正常、有序流动。正确认识和界定金融市场的发展规律,并修改和废止与市场规律不相符合的规定,完善民间借贷案件的法律适用规制,合理界定合法借贷与非法融资的界限
找银行贷款,额度少,审批慢;把钱存在银行,收益低,跑不过通胀。于是,作为一种资源丰富、操作简捷灵便的融资手段,民间借贷近年来飞速发展,一定程度上缓解了银行信贷资金不足,在融资领域特别是服务小微企业中起到了重要作用。
《法制日报》记者近日从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获悉,该院2014年上半年共审理民间借贷纠纷182件,较2013年同期增长45.6%,占2013年全年审理民间借贷案件近80%,较2012年上半年增长71%以上。涉案标的额达78074.58万元,超过2012、2013两年同期民间借贷纠纷案件受理标的的总和。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民二庭庭长石磊在接受《法制日报》记者采访时表示,经过调研分析,民间借贷纠纷除了以往文书送达难、当事人缺席率高、合同不规范、调撤率低等特点外,出现消费型向融资型借贷转化、非民间借贷关系常套用借条结算等新趋势。
融资型借贷
从备受关注的吴英案,到温州、鄂尔多斯等地因资金链断裂引发的跑路潮,民间借贷乃至民间金融问题凸显。在我国现有的金融制度安排下,出于金融机构的自利本性和对风险的控制,银行主要为大企业特别是国有大企业服务。中小企业尤其是民营企业和个人,由于信息的不对称和可能的道德风险很难从银行贷到款,而资本市场的国有性质也基本堵塞了民营企业等直接融资的渠道。
因此,民间借贷的出现在很大程度上是为解决民营经济融资难问题。不过,民间借贷游走在法律的边缘,在高额回报的背后,也潜伏着巨大的风险。
记者获悉,2014年上半年民间借贷起诉标的1000万元以上的有25件,占民间借贷一审案件的37.31%;几十万上百万元的借贷金额的纠纷更是屡见不鲜,并且90%以上的借贷资金用于企业或项目的生产经营,民间借贷已经渐渐偏离了民间自助的消费型借贷的本意,而悄然转变成民间资本融资的重要渠道。
这就要求法院对此类案件在证据要求、履行方式、裁判思路等方面及时作出调整。石磊说。
套用借条结算
记者了解到,民间借贷纠纷的部分案件当事人以民间借贷的名义,通过出具借条的方式来达到其他资金往来的目的。这种情况主要存在于当事人抗辩为中止恋爱、同居等关系支付分手费、受人请托形成的债务、因内部承包工程向发包公司出具的为担保外欠材料款的借条,占民间借贷案件的10%以上。
陈应轩之夫陈权与杨胜利系师生关系。杨胜利于1995年8月10日与陈权签订了《关于集资开办盛胜煤矿的协议》。合同约定:陈权、陈应轩夫妻投借给杨胜利4万余元。考虑到办矿的风险,若挖不到煤,杨胜利所借之款将无力偿还,办矿之前陈应轩夫妇承担了风险,应分享开矿成功的利益,并对具体分配方式进行了约定。
2009年11月23日,陈应轩以杨胜利未按协议提成、分红向原审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确认双方对于重庆市永川区方石坎煤矿具有合伙关系。
庭审中,陈应轩出示了1998年1月25日杨胜利出具的借条复印件一份,欲证明双方系合伙关系,并当庭陈述此借条不是借款而是分红,是1996年11月7日至1998年1月24日期间的本金和利息的结算单。该主张得到一、二审判决的支持。
判决生效后,杨胜利也对其进行了补偿。而后,陈应轩又以杨胜利于1998年1月25日出具的借条作为民间借贷纠纷的依据诉至法院,要求杨胜利偿还借款及利息。
一、二审法院审理后均认为,综合争议借条的记载形式和内容以及双方对该借条的认识、处理分析,应当认为争议借条反映的实为合伙关系。鉴于争议借条已纳入双方的合伙关系,而合伙纠纷已经处理,陈应轩以争议借条再主张借款债权缺乏事实依据,其请求不应支持,故判决驳回其诉讼请求。
借条因其内容直观明了,可以大大减轻当事人的举证责任,因此除在民间借贷关系中应用之外,还常常用作其他法律关系结算的证据。除上述合伙分红的结算外,借条这一形式也被用作某些特定的违反社会善良风俗行为,如分手费、赌债等。
石磊告诉记者,法院在处理名为借贷、实为其他法律关系的案件中,借款人对借据有异议并证明存在其他基础法律关系的,法院将对基础法律关系进行审理,而非简单以民间借贷认定。
此类案件在审理中被告经常以受胁迫、欺诈或已经通过其他方式偿还等理由抗辩借条非其真实意思表示,给法院查明真实的案件情况造成诸多困难,结果往往因被告无法充分举证而不能得到支持,甚至造成缠诉缠访等信访问题。石磊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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