是否存在过度避险行为中的故意成分?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7-10 14:00:27 261 人看过

避险过当不存在故意。避险过当是紧急避险超过必要限度造成不应有的危害的行为,其罪过形式不可能是直接故意,虽然避险行为是有意实施的,但这种”故意“是避险意图的内容,而不是罪过中的直接故意,行为人的根本目的是保护合法权益免受危险的损害,而不是追求对第三者合法权益的损害。

胁从犯和避险过当是一个意思吗

胁从犯和避险过当不是一个意思;

1、胁从犯是指在共同犯罪中被胁迫参加犯罪的人。

这里的被胁迫是指由于各种原因而在精神上受一定程度的威逼或者强制。

在这种情况下,行为人没有完全丧失意志自由,因此仍应对其犯罪行为承担刑事责任。

胁从犯仅包括被胁迫参加犯罪的,不包括被诱骗而参加犯罪的情形。

被胁迫参加犯罪的并非完全丧失意志自由,仅是不完全自愿地、而尚有选择的自由,否则,如果行为人的身体完全受到外在的暴力强制,完全丧失了选择行动的自由,可以认为为不可抗力或者紧急避险而不负刑事责任。

2、避险过当在《刑法》中有明确规定:

“紧急避险超过必要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一条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发生的危险,不得已采取的紧急避险行为,造成损害的,不负刑事责任。

紧急避险超过必要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第一款中关于避免本人危险的规定,不适用于职务上、业务上负有特定责任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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