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述犯罪预备的特征及处罚原则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06-21 03:50:08 427 人看过

犯罪预备的客观特征包括两个方面:

(1)行为人已经开始实施犯罪的预备行为。

(2)行为人尚未着手犯罪的实行行为。

犯罪预备的主观特征也包括两个方面:

(1)行为人进行犯罪预备活动的意图和目的。

(2)犯罪在实行行为尚未着手时停止下来。

处罚原则:对于预备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一、犯罪预备阶段存不存在虚假的犯罪

不存在。犯罪预备就是为了犯罪做准备,而对于未遂是实施了犯罪之后而没有达到自己的目的,这两种是完全不一样的,所以在预备犯罪中不存在未遂。1、犯罪预备具有四个特征:(1)主观上为了实行犯罪;(2)客观上实施了犯罪预备行为;(3)事实上未能着手实施犯罪(4)未能着手实行犯罪是由于行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2、犯罪未遂具备三个特征:(1)已经着手实行犯罪;(2)犯罪未得逞;(3)犯罪未得逞是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案例】被告人林某因被害人孙某,曾经向有关部门举报其非法行医一事,产生不满心理。2007年9月4日晚,被告人林某酒后携带火柴和汽油来到被害人孙某居住地,欲对被害人孙某居住的房屋实施放火行为。当被告人林某站在该房屋东侧的简易仓房上,准备向房屋的顶部攀爬时,因踩破仓房的瓦片从简易仓房的顶部跌落下来,被告人遂离开现场。上述事实,被告人在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物证汽油、火柴、被害人孙某的陈述、证人孙某某、梁某某的证言和现场勘查笔录等证据证实。【判决】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林某因对被害人的举报行为,产生不满心理,遂携带作案工具火柴、汽油,欲对被害人的住宅放火焚烧,危害,其行为已构成放火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林某犯放火罪的事实及罪名成立,应予支持。被告人林某依法应予惩处。被告人林某因意志以外的原因,未开始点燃他人住宅的行为,系犯罪预备,对其可以依法减轻处罚。依照《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二十二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林某犯放火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一审宣判后,被告人林某未提出上诉,公诉机关也未提出抗诉,一审判决已发生效力。

二、犯罪未遂是什么意思?

犯罪未遂,是指行为人已经着手实行犯罪,但是由于行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犯罪行为未得逞的状态。其特征是:1、行为人已经着手实行犯罪,是指行为人开始实施刑法分则规定的作为某种具体犯罪构成要件的行为;2、犯罪没有得逞,指犯罪的直接故意内容没有完全实现,没有完成某一犯罪的全部构成要件。对于结果犯,行为人仅仅实现了其实施犯罪的故意,没有实现其犯罪的目的或犯罪结果的故意。对于实行犯,其实施犯罪行为的故意也没有完全实现,即行为人欲实施完毕的行为没有实施不论行为和结果,都是刑法规定的作为犯罪客观方面要件的必要组成部分;3、犯罪未得逞是由于行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行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是指行为人没有预料到或不能控制的主客观原因。《刑法》规定,对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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