业实践的指引作用便很难发挥,甚至会造成市场主体无所适从的现象。因此,尽管我们应当充分体现合理规则,但并不是说,要将所有的行为都纳入合理规则适用的范围。我国反垄断法应当根据各国的共同经验,结合我国的实际情况对合理原则的适用范围作科学的界定。
3.坚持以规制通过不法手段谋取市场支配地位、滥用市场支配地位以及通过联合、共谋手段限制竞争行为为中心。如前所述,在经济全球化背景下,中国制定反垄断立法不应当将垄断状态本身视为违法,而应当将规制的重点放在人为造成经济力量集中、滥用支配地位和联合共谋限制竞争的行为上。取得市场支配地位本身虽不违法,但是这种支配地位的取得必须通过合法的途径(包括在竞争中自然成长起来,以及特殊情形下根据公共利益的需要按合法的程序取得)。支配地位取得后,由于其行为对经济影响程度加大,因而支配地位取得者也必须受到更多的限制,就如同高级领导干部由于其特殊的社会地位,在个人行为的道德要求,甚至个人隐私方面,要接受更多的社会约束一样。因此,对滥用支配地位的规制应当成为反垄断法的中心内容。此外,以联合、共谋的方式垄断市场或限制竞争一直是各国立法规定的重要内容之一,我国反垄断立法也不应例外。在对不同垄断行为的规制方式上,也应区别对待。对于谋取市场支配力的行为,应当特别重视预先防范制度的完善,通过预先防范,可以有效地限制经济力量以非正常的方式迅速集中,造成对市场竞争性结构的突发性破坏。在滥用支配地位方面,应合理界定滥用行为的类型,对于大部分具有滥用支配地位行为表征的行为,都应当进行合理性分析。对于以联合、共谋方式实施垄断的行为,如联合固定价格协议、限制生产协议、地区分割协议等,应当从严控制。各国立法都普遍使用本身违法规则来处理的共谋性限制竞争行为,我国也应当按照本身违法原则来处理。一旦确定了当事人实施了这类行为,就可以认定其违法,并追究行为人的责任。
4.充分考虑国际市场因素。在经济全球化的背景下制定的中国反垄断法,应在各个方面充分考虑国际市场的相关因素。例如,在市场支配地位的确定方面,就应考虑国际市场的因素界定相关产品市场和地域市场的范围;在对市场竞争性结构影响评价方面,也应充分考虑市场的开放性程度等问题。在对待兼并的问题上,要充分考虑国际市场结构状况和同类型外国企业的规模水平。充分考虑国际市场的因素,是各国竞争法在全球化背景下发展的共同趋势。它对于合理改善中国的经济结构,避免反垄断法适用造成对中国企业竞争力不必要的影响,都可以发挥重要的作用。
5.合理安排反垄断措施和违法垄断行为的法律责任制度。在反垄断方式方面,应高度重视垄断的预防机制,特别是在对待谋求经济力量集中的问题上,应主要通过预防性措施来规范。在其他方面,也应当尽可能的考虑预防措施的采用。此外,在法律责任方面,应当通过正常的法律责任形式来对垄断行为进行制裁。即便在市场高度垄断的情况下,也只能考虑采用其他替代性的方法,如营业的部分转让等,而不应采取企业拆分的方法。
6.有克制地赋予反垄断法域外效力。任何一个国家都不会容忍任何人在其本国之外实施严重侵害本国利益的行为。在缺乏国际统一反垄断法律规范的前提下,确定反垄断法的域外效力,从某种意义上说具有一定的必然性。目前,包括美国、欧盟在内的许多国家和地区都在本国的反垄断法中确立了反垄断法的域外效力。在中国经济逐步融人国际大市场的今天,国外垄断势力通过全球市场很容易实施严重影响中国利益的行为。如果我国的国内立法中对此不作规定,由于缺乏国内法的依据,又没有可以依据的国际法规范,我国在处理这些问题时将会处于很被动的境地。因此,尽管美国等赋予反垄断法域外效力的做法遭到了各国的强烈谴责,但一旦美国这样做了,其他国家如果不采取相应的对策,就只会给自己带来不利后果;因此,我们认为,如果说为维护本国利益而扩展本国的法律效力范围,其本身并不具有充分的正当性的话,那么,在其他国家已经采取了某种措施后,为了对抗这种措施而做出相应的回应,就不能说不具正当性了。当然,我国在反垄断法域外效力的确定上,也应当采用合理的效果原则。在制度安排上,对于构成传统意义上侵权行为的,可以按照国际私法的有关规则,主张我国的管辖权。对不能纳人传统侵权范围的,我们应当在反垄断法中按照合理效果原则、国际礼让原则,对反垄断法的域外效力做出规定,以维护我国的国家主权和公共利益。反垄断法域外效力的规定应当具有高度的灵活性,域外实施中国反垄断法应当主要针对各种可能对中国经济或其他利益产生重大损害的行为,而不应针对某些细枝末节问题,以免将一些细小的经济问题扩大化,对中国与其他国家友好关系的维持产生不良的影响。此外,中国也应当积极地加强与其他国家和地区在反垄断领域的双边合作,在相互尊重的前提下,通过双边协定,合理安排反垄断领域中相互通报、信息交流等方面的问题,以便在反垄断措施的采取上能够获得相关国家的理解和支持。
注释:
①1998年英国石油公司(BP)与阿莫科(Amoc.)石油公司的合并超过1000亿美元;埃克森(Exxon)石油公司和美孚(Mobil)石油公司合并后的总资产超过2200亿美元;此外,《Fortne》杂志当年全球500强企业排名第二的福特与第137位的沃尔沃,排名第17的奔驰与第25的克莱斯勒都发生了合并。(王晓晔竞争法研究[M].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1999,449一450.)
②1997年美国波音公司与麦道公司合并,引起了欧盟的高度关注,尽管这两个公司都是美国的公司,但是,欧盟认为,这两家公司的合并会影响全球航空业市场的竞争性结构,并因此而严重影响欧盟的利益,因而,欧洲共同体委员会采取强硬的态度,甚至准备作出决定,禁止这两家公司的合并。此案引起国际社会普遍的关注。一些学者提出:欧共体委员会作出决定对禁止两家美国公司合并,其法律依据是什么?由此可见,按照国内法,甚至区域性规范处理国际市场的反垄断问题,难免会出现诸如此类的尴尬的情形。(王晓晔。欧共体竞争法[M].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2001.464,477一478.)
③《哈瓦那宪章》最终没有生效,但作为其临时措施的《关税与贸易总协定》则发生了效力,并成为国际经济领域最重要的国际法律规定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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